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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法官利用“微信”与当事人互动获好评
时间:2014-07-21 17:11:46    作者:张代莲    来源: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日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故发生地在安乡县,肇事者李某系陕西人,但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受害人刘某系安乡县人,但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因被告方李某和保险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后均表示路途遥远,不方便到法院复印证据,该院遂决定通过“微信”与当事人“互动”。

2014年1月27日8时许,被告李某驾驶粤SC98**轿车在安乡县黄山头镇杨家村路段倒车时,将站在车后的原告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不负责任。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8天,医疗费21 500元,腰椎固定背架费2500元,被告李某均已支付。但原告刘某认为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 468 元,被告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刘某起诉到安乡法院时,被告李某早已回到了陕西,而其车辆投保的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东莞市,双方因所在地距安乡路途较远,往返花费较大,遂请求承办法官用简便的方法组织证据交换。

于是,承办法官陈山中决定利用“微信”传递证据。在和李某及东莞某保险公司代理人陈某互加为微信好友后,陈法官将原告刘某提供的所有证据先用高清相机拍下固定,然后通过微信传递给二人,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也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开支。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已履行完毕。

近年来,安乡法院积极探索便民利民工作方法,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对外地当事人或身在外地的当事人借助QQ、微信等网络工具最大限度地提供便利,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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