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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业主空间的水管破裂,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时间:2014-07-23 15:14:04    作者:曹萍 张萍    来源: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随着现代人居住密集化,住户之间的关联度越来越高,稍有不慎,就极易给左邻右舍带来不便。近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双羊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水管破裂引发的邻里赔偿纠纷案件,妥善处理了多名被告之间的责任认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依法赔偿。

水管破裂   家中变成一片汪洋

2013年1月26日凌晨,家住高密市某小区2号楼某单元一楼的隋某,正处在迎接新年的喜悦中,然而,外出归来的他,被开门瞬间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家里俨然变成了一片汪洋,天花板、墙面、地板、床垫、沙发等受到水浸产生了严重的损失,混乱中的隋某迅速查遍整个屋子,却未找出漏水点。后经多方查找,终于发现原来是二楼住户曹某某家厨房中通往4楼许某某、6楼郭某某家的自来水管发生破裂漏水,积水从二楼后渗透天花板流到到隋某家中,这才导致刚才一幕的出现。

责任难划定  一纸诉状上法庭

眼睁睁看着自己精心装修的爱巢瞬间变了模样,这让隋某心痛不已。为迅速恢复修复受损房屋,隋某找到相关人索要损失的赔偿费用,然而,物业公司及其他住户纷纷拿出各式各样的理由断然回绝,在几经努力、沟通未果的情况下,隋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曹某某、许某某、郭某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在起诉前对损失进行了自行委托评估,评估公司认定此次水浸共给隋某造成97185元的经济损失。             

各为自己辩护  无人主动担责   

法庭之上,物业公司辩称:隋某损失系室内水管破裂引起,属业主专用部分,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且水管漏水系冻裂所致,断裂的自来水管道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某辩称,其常年不在该小区居住,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当为原告的财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2013年1—3月份服务费收据一份,证明自己无水电支出事实,并提供其所在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因长期在外地流动施工作业,房屋长期闲置情况;被告许某某、郭某某则同时辩称,其分别在四楼、六楼居住,自家的水管一直未用,漏水的地方在二楼,二楼住户应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走访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法院经多方调查,调取如下证据:1、气象局出具2013年1月19日至26日的气温情况证明一份。2、水业公司出具的区间水费明细表三份,证明曹某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无用水记录,许某某、郭某某上述期间均有用水记录。3、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说明一份,证明在隋某损失评估的认定书中,未对是否已实施装修及家具折旧因素进行考虑。4、2013年10月30日勘验现场制作照片一组,证明涉案物业位置情况、曹某某家厨房内水管修复情况、隋某家墙面、吊顶修复情况、沙发毁损情况、地板更新情况。经质证,原被告对上述四组证据均无异议,对于原告自行委托评估,各被告虽均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庭审中原告认可该报告评估的是换新的价格。又查明,该小区门卫于凌晨5时许,曾就102室下方402室所属的车库出水情况通知四楼业主,后一同将楼下水表池内供水阀门全部关闭,并于当日6时54分联系二楼业主曹某某,经查看,其厨房内通往许某某家的自来水管破裂漏水,郭某某的自来水管破裂结冰。再查明,被告物业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开始向原、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亦向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有法可依   认定责任承担比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中有:“物业公司应及时就小区物业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解决方案”条款,在发现小区物业有漏水事故发生时,物业应及时排查原因、通知相关业主、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而该物业公司有赔偿义务。另,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被告许某某、郭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内的结构、设施、设备状况及其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危险应予知悉,且庭审中该两被告的陈述表明其对厨房内的自来水管已存在漏水隐患是明知的,应主动将厨房内的自来水供水管道予以更换或采取其他合理有效的防渗、防漏保护措施,因此,被告许某某、郭某某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存在过失,故应各按其行为与损害之间原因力或过错大小分担责任;而空置住房所有权人曹某某,未与物业公司就穿越其物业空间的相邻业主用水管线的养护、维修、管理进行协商,导致物业公司不能对其物业采取及时、有效措施,避免漏水事故发生,对原告造成损失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认定损失   依法判令赔偿数额

根据法院对现场勘查的情况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合评估报告,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房屋装修情况以及对原告方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予以判处。扣除评估报告中修复费用及家具的折旧年限(按10年计)、残值(按50%计)、洗涤费用等因素的前提下,法院在充分考虑原告举证情况、认定原告隋某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共计56814元。根据原告财产损坏的状况及公平原则,经法院权衡被告方行为对原告所遭受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判令由被告被告物业公司、曹某某、许某某、郭某某分别承担、35%、15%、25%、15%的赔偿责任,原告隋某自行承担10%,被告物业公司、曹某某、许某某、郭某某分别赔偿原告隋某损失19884.9元,8522.1元,14203.5元、8522.1元,隋某的损失得到了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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