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2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 >> 我办一案 >> 正文
不想离婚的原告
时间:2014-07-24 17:09:39    作者:刘文基    来源: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当法官多年,办理离婚案件案若干。离婚案件中,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就是离婚。诉讼法上的原告,就是诉诸法院,以期达到其诉讼请求的人。离婚案件的主要诉讼请求是离婚,同时许多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也一并作为诉讼请求。但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的离婚案件原告其实并不想离婚,在所处理的案件中,就有这样一起离婚案件,让我记忆犹新。

原告是个女的,以被告不管家、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破裂,虽然在法律上有一定的界定标准,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离婚案件中没有一个原告不说夫妻感情破裂的。与此截然相反,许多不想离婚的被告,也往往以夫妻感情良好为由不同意离婚。像其他案件一样,应诉通知、诉状副本、举证通知都按部就班的送达被告。与其它离婚案件完全不同的是,被告接到离婚诉状,丝毫也没有什么过激反应。一般的离婚案件,被告接到离婚诉状,往往情绪激动,暴跳如雷。

本案被告面对离婚诉讼平淡、从容,并欣然表示同意离婚,反倒让人觉得事情蹊跷。再次阅读诉状,并向被告了解情况,发现原被告并无大的矛盾纠纷。因此建议被告多与原告沟通,在庭外和解解决问题。但原被告或许是谁都不愿意低下高傲的头颅,似乎怕先开头输人气。这也正是许多案件发生,并导致矛盾激化的原因之一。归根到底,还是人争一口气、佛争一柱香的错误思想在做怪。虽然法庭分别与原被告进行了多次联系,但原被告谁都不愿意主动开口,案件的庭外调和不能实现。

如此一来,只能按部就班,通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这起案件也与众不同,原被告平心静气,冷静理智的对簿公堂。这在离婚案件中,也是极为罕见的。一般的离婚案件,即使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了法庭,往往也反目成仇,互不相让,互揭伤疤,似乎不共戴天,置之死地而后快。究其原因,多数是因为共同生活,爱之愈深,恨之愈切。

这次开庭却异常的平静,法庭调查、辩论、调解,都是循规蹈矩、平心静气的进行。原被告对婚姻、财产状况都没有大的争议。原告诉称被告不管家,被告对此也并无异议。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这似乎可以认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原被告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却针锋相对、毫不相让。原告以被告不管家为由,要求两个孩子都随自己生活,由自己直接抚养。被告对此自然不能同意。

原告坚决要求自己抚养两个孩子,这一举动明显反常,令人惊奇,也不合情理的。虽然几经开导询问,但原告闪烁其词,并不透露其真实意思。因为原被告意见相左,调解无功而终,案件只能待后宣判。

休庭之后,总觉得案件蹊跷,并不能一判了之。原被告青梅竹马,自由恋爱,又没有其它原因,夫妻感情很好,原告为什么起诉离婚呢?经向原被告的邻居、朋友了解,原告的一位知心朋友给我们解开了谜底。其实,双方感情很好,离婚也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原告起诉离婚,只是因为被告不管家。为了让被告管家,无奈之下,原告诉诸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没想到,这一道听途说之辞,竟然在原告处得到了应证。在与原告联系时,我们故意告知她,双方都同意离婚,其离婚请求可以支持。但即使夫妻离婚,父母子女关系也并不改变,孩子应当每人带一个,不知其意如何。原告还是故作强硬,表示要坚决离婚,并直接抚养两个孩子。但经长时间交谈,原告还是情不自禁的流露出事情真相,表白其之所以起诉离婚,就是因为被告不顾家。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工作、经济收入都不错,但并未购置一套自己的房屋。起诉离婚,只是恨铁不成钢,通过离婚向被告敲响警钟。

找到了案件的症结与问题的突破口,我们立即与被告联系,做其思想工作。被告对其不管家也并不否认,只是因为坚守男子汉、大丈夫的面子,使自己低不下头,而打肿脸充胖子,斩钉截铁的同意离婚。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与原告联系。后双方共同选定一处住宅楼,作为立足之地。原告也见好就收,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案件最终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结局。原被告都很满意,后来也都过得幸福和睦。

该案告诫我们,凡事皆有例外,离婚案件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见得就是原告祈盼的,也不一定就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许多离婚案件的原告,往往是恨铁不成钢,因为被告饮酒、赌博、有外遇、不管家、实施家庭暴力,通过家庭内部不能解决。而诉诸法庭,希望通过法庭的教育,而使被告浪子回头、回心转意。

对此,法官自然不能听风就是雨,将原被告在法庭上的气头话信以为真。也不能因为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到协议,而赶急图快,调解结案。虽然,同意离婚是双方红口白牙、当庭说的,但有的往往是气头话、违心话。有的离婚诉讼,只是一时气愤,在气头上起诉离婚。时过境迁,也就烟消云散,和好如初。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也不能以此为由判决离婚。即使不能当庭调解和好,也不能草率判离。判决不准离婚,虽然宣判之时,原告可能有所怨言,但之后还是有许多和好生活了。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