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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申克的救赎》与社区矫正
时间:2014-07-28 10:41:28    作者:刘文基    来源: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看美国电影《肖申克的救赎》,布鲁克的形象让人难以忘怀。布鲁克因故入狱,在监狱中度过了大半生。一开始的牢狱生活的确是令人痛苦的,但良好的表现,使得布鲁克脱颖而出。在监狱中别具一格的每天推着报刊车去给别的囚犯送报,俨然是个管理人员。布鲁克刑满出狱,这无疑是个好事,但世事难测,好事多磨。出狱后,布鲁克因为处处碰壁,不能适应,而好事变坏事,以自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探究布鲁克的死因,布鲁克忍受了数十年的牢狱生活,却不能忍受外面的自由生活,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他留下的遗言是“制度之墙是不可逾越的”,刻在墙上的这几个字,反映出他的死是因为外面的人们不能接受他、认同他,最终使其走上绝路。

布鲁克虽然是电影中的文学人物,但布鲁克的形象是完全真实的。布鲁克一样的人,外国有,中国也有。我们法院就判决过一个屡教不改的盗窃犯,要说他也没有多大的主观恶性,五十多岁了,盗窃入狱四、五次,最后一次入狱,竟然让人哭笑不得,感到法律的悲哀。像布鲁克一样因为长期的监狱生活,他对外面的世界不能适应,又没有可以依靠的亲属、家人,走投无路,只能有意偷牛,以便回到自己早已熟悉的监狱。这不禁让人想到美国作家欧•亨利的短篇小说《警察与赞美诗》,其主人公索比竟然也渴望入狱,想方设法想去监狱。可见,索比、布鲁克不只是文学作品中的故事,也是社会现实的写照,值得我们每一个人,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深思。

曾几何时,释放犯还是一种人的代名词。我们当时虽然很小,但总觉得释放犯不能接近、不是好人,简直就是另类、是敌人,不共戴天。天长日久,长大一些,才知道释放犯的含义,知道释放犯的叫法并不科学。释放犯,顾名思义,既然已经释放,就不再是犯人了,怎么还叫释放犯呢?只有正在收监服刑的才是犯人。而在那个灭绝人性的年代,自然不知道、也不可能做如此人性的分析。把未决犯叫做犯罪嫌疑人也是1999年新刑法的新创举,以前则只要被刑事拘留采取措施,甚至被问讯就被叫罪犯,即使经侦查无罪释放,也可能留下历史的印记,被叫做释放犯。

时代在进步,而今国家的法制建设在日益完善,社区矫正也逐步完善。但勿庸讳言,在许多地方,社区矫正往往是有名无实,只是搞虚套套、花样子骗人,欺诈上级领导。当然,也正是因为上级领导走马观花,才容易上当受骗。因此,相关领导要走乡入户,了解实际情况,司法机关乃至于全社会都要了解社区矫正的主要意义,认识到对于有前科者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不能一棍子打死。要教育感化,让他们融入社会,只有这样,才会从根本上消除犯罪,消除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各方要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就业岗位,让他们回到社会,发挥一技之长。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进行新探索、新发展。在这方面,许多地方探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但往往只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因此,要发扬光大,要真抓实干。要克服重刑思想,不要妄想以毒攻毒,同态复仇,实践与历史已经证明,它是不可取的、是极端错误的。既不能构建和谐社会,也最终对不起受害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避免他们报复社会。必须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被实践证明的、科学有效的原则。真正重视并切实搞好社区矫正工作。

就此而言,对于刑满出狱人员的教育改造与社区矫正也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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