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3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时评 >> 正文
与他人“通奸”的腐败干部法律还应再深究
时间:2014-07-28 17:19:14    作者:余孝安    来源: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近来一些腐败分子纷纷落马,除了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外,另一个高频问题就是与他人“通奸”,前者自然应当追究涉嫌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而“通奸”这个问题,往往在人们的道德谴责中被忽略,而背离法治精神,因此这个问题,法律还应再深究,追究其另外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从这些落马的官员来看,一般都有配偶。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偶尔与他人“通奸”,没有形成比较稳定的“通奸”关系,一种是经常保持“通奸”关系,前者属于道德责任范畴,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因为他和我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也违背了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精神,违背伦理,所以应当被唾弃,在良心上接受道德审判。后者的行为更为严重,长期与他人通奸,在婚姻法上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被禁止的,并且要承担婚姻法上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一是体现在离婚的理由上,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并且因此而导致的离婚,没有过错的另外一方,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在财产分割上享有全部或过多的分配权。

从刑法上看后一种“通奸”行为,挑战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因此涉嫌重婚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公开以夫妻名誉长期共同生活,这里的公开是指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都知道两人是“夫妻”关系。因此“通奸”者只要构成两种情形之一就构成重婚罪。构成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那些腐败落马的官员除了可能因为经济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因为重婚罪进行数罪并罚,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所在。在调查其经济犯罪的同时,还应当调查其通奸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防止漏罪发生。不能让这些腐败分子在道德谴责的声音中,淹没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