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执”丢民心何止“钓鱼”一法!
时间:2014-07-29 08:56:54 作者:陈默 来源: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湖南蓝山县交通局的视频显示,7月12日下午,60岁的陈作雄从大门进去三次,出来两次,最后一次进去后就再没出来。两天后,清洁工在交通局运管所三楼办公室发现其尸体吊在电扇挂钩上。经警方勘验,陈系自杀。16名目击者签字作证,死者遭遇了执法人员的“钓鱼执法”。(7月23日人民网) 整治“黑出租”本是为民举措,何以未得到群众点赞,却陷入“钓鱼执法”的风口浪尖,甚至演变成为逼人上吊的悲情大片? 据目击者透露,陈作雄摩的被扣,是一男子佯装要租车,央求其载他一程,在发动摩的时,该男子却将车钥匙拔下,拨打电话喊来几名执法人员。对此,陈极力辩解,甚至下跪央求,依然摩的被扣。这种情节,跟此前发生的多起“钓鱼执法”案例如出一辙。尽管当地官方称,陈被罚是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可执法者先行“诱载”再行处罚依然难逃“钓鱼执法”的指责。 近年来,“钓鱼执法”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刺激了公众的眼球,引发了公众情绪的愤懑。“钓鱼执法”看是“钓”取了一定“证据”,但这个“证据”明显模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难以服众。 执法为民作为一种执政理念,其真正的精髓在于“为民”。就当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唯一标准。但骨感的现实提醒人们,“为民”摇身一变成为“扰民”、“伤民”却是如此轻而易举,且屡见不鲜! 我们大可不必纠缠本案是否“钓鱼执法”,因为,执法“执”丢民心的何止“钓鱼”一法?就本案而言,一是执法人员方法简单粗暴。执法时没有说服教育,只有执法人员强制查扣。陈作雄在短短45天里,就被查扣4辆摩托车,理由均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并备注“非法营运”。二是执法缺乏程序正义。众多目击者称,陈作雄是先被“诱载”后被查扣,被“钓鱼执法”做了“笼子”。甚至,有许多群众也称自己被“钓鱼执法”戕害过。尽管官方予以否认,但官方不敢将事发地的摄像头影像公开,使人不禁产生联想。三是执法缺少人文关怀。死者陈作雄今年60岁,他与老伴依靠2.5亩地,和每月200多元的低保为生。对如此困难的执法对象,且是“四进宫”者,执法人员为何不能深入了解一下具体情形,在帮助其改正从事“黑摩的”的错误的同时,或者给予人文关怀,或者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如此,悲剧肯定不会发生…… 执法“执”丢民心,是执法的羞耻。对此,执法者应当深刻反思。法治秩序的建立,需要公众的遵守,更需要执法者的呵护,执法者的权杖,必须公平公正,否则,“执”丢了民心,抹黑政府形象事小,戕害法治根基则罪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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