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代理生育案
时间:2014-07-29 08:59:16 作者:刘文基 来源: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孕纠纷。一未婚女大学生,在与有妇之夫生育孩子后,将所生孩子交对方夫妇抓养,后念子心切,起诉要求抚养孩子,被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1988年,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也审结了一桩极其相似的案件。威廉姆•斯特恩先生与伊丽莎白结婚多年却没有生育孩子,而且因为身体原因,斯特恩太太将永远不能生育孩子,失去了做生身母亲的机会。斯特恩夫妇本来想抓养一个孩子,又因为宗教信仰方面的原因而打消了念头。后来看到人工授精的信息,就跃跃欲试,通过纽约不孕症中心的介绍与玛丽•怀特夫人达成了协议。作为一名母亲,怀特夫人非常理解没有生育能力的父母的苦衷,打心底里愿意做代孕母亲,双方一拍即可。协议约定,斯特恩先生通过人工授精,与怀特夫人生育孩子,所生育的孩子则完全属于斯特恩夫妇,由斯特恩先生付给怀特夫人10000美元、纽约不孕症中心7500美元。天随人缘,通过人工授精,斯特恩先生与怀特夫人的孩子如期出生,怀特夫人也按约将孩子交给威斯特恩夫妇。斯特恩夫妇二人心想事成,满心欢喜。 但天有不测风云,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作为孩子的生母,怀特夫人与孩子有着浓厚的感情,在孩子离开自己后,怀特夫人更加感到这种痛苦,而且痛不欲生。为向斯特恩夫妇要来孩子据为己有,怀特夫人谎称自己在陪伴孩子几天后就归还他们。孩子到手后,怀特夫人夫妇东躲西藏,远走高飞,将孩子转走。并与斯特恩夫妇协商要回孩子,而且以死相威胁,否则就与孩子同归于尽。 孩子对于斯特恩夫妇来说,也是来之不易。对此,斯特恩夫妇自然不能答应,并深感危险,立即向警察局报警。并且积极行动起来,明察暗访,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打听到怀特夫人与孩子在佛罗里达州,即向佛罗里达州申请了司法补充程序,获得了法院的强制令。佛罗里达州警察据此将孩子从怀特夫人要回来交给斯特恩夫妇。 亲生孩子被对方夺去了,怀特夫人对此不能忍受,起诉斯特恩先生,主张自己的母亲权利。初审法院认为,怀特夫人与孩子虽然存在母子关系,但斯特恩先生与孩子也存在父子关系。而且,斯特恩太太也要求收养孩子,按照双方签订的代理生育协议,孩子应该随斯特恩夫妇生活。根据斯特恩先生与孩子的父子关系,法院支持了斯特恩先生的请求,而驳回了怀特夫人的诉讼请求。怀特夫人不服上诉。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该合同无效,恢复怀特夫人的母亲权,认为虽然孩子的生父斯特恩先生对于孩子也有监护权,但其妻子斯特恩太太对于孩子的收养无效,而将怀特夫人对孩子的探视权问题,交由初审法院处理。 中美两国虽然法律文化差异很大,但两起案件对于代孕现象的处理却不谋而合,异曲同工,惊人的相似,尤其值得分析、比较、借鉴。 斯特恩一案的终审判决书是由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法官维林兹呈递的。维林兹法官认为,代孕协议同时违背了新泽西州法律和社会公则,应该归于无效。他也着重从这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新泽西州法律明确禁止在收养孩子时涉及金钱,而且,收养孩子的必要前提是,孩子的生父母有遗弃或者其他伤害孩子的行为,同时,必须依法在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私人间的监护权转让协议是可以撤销的。本案中的代孕协议,就明显违反了新泽西州法律的上述规定。 而且,孩子生母订立代孕协议,是在孩子出生之前,又没有律师的援助,加之受到金钱的诱惑,难免违背其真实意思。因此,代孕协议是无效的。同时,代孕协议对于孩子生母监护权的剥夺,并没有经过法庭质询,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收养手续,显然是违法的。 况且,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孩子监护权也不能私下协议,即使私下协议,也可以进行变更。虽然市场经济,鼓励交易,但合同也不是万能的,合同的适用,也同样受到范围限制,孩子监护等人身问题,就不能通过合同来交易。 而代孕协议对于孩子生母的权利完全未做考虑,剥夺了孩子生母的监护权,这是违背法律的。同时,孩子的养父母,在孩子出生之前就作出收养决定,对于孩子的健康状况也并不了解。 法律规定只有在孩子的生父母遗弃、伤害孩子的情形下,才能剥夺其监护权。怀特夫人作为孩子的生母,显然没有这种情形。恰恰相反,法院经审理查明,怀特夫人是几个孩子的母亲,而且非常慈爱孩子。 代孕协议不仅违反法律,也违反社会公则。让代孕母亲失去孩子,无疑于贩卖人口,剥夺其母亲权。孩子的生母更应该取得监护权,直接抚养孩子。对于孩子,代孕母亲的母亲权,相比于孩子生父的生殖权,更为重要。相比之下,捐献精子只是瞬间行为,而十月怀胎则是一个慢长、艰辛的过程。而且,在代孕现象中,孩子生父的生殖权其实已经实现。案件中,斯特恩先生的生殖权并没有受到影响,已经不折不扣的实现了。只是其夫人的生殖权没有得到实现,但斯特恩太太并没有参与签约。 在代孕协议中,最大的受益者是孩子生父与其妻子,即斯特恩夫妇,而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孩子命中注定生长在一个残缺不全的家庭,孩子虽然有母亲与其生父共同生活,但其并非自己的生母。孩子的生父及其妻子,虽然求子心切,但花钱雇佣代理母亲,本身就是一种犯罪的交易行为。代理母亲这一称谓,本身就是对其人格的侮辱。代孕协议的成立与否,完全以金钱为筹码,谁出的钱越多,得到孩子的机遇就越大,完全违背了社会公则,是赤裸裸的交易,包括了贩卖人口的所有罪恶,虽然收买方是孩子生父。因此,代孕协议同时违背了法律和社会公则,自然应该归于无效。 初审法院将孩子判归斯特恩先生,而没有考虑怀特夫人的监护权,虽然不当。但州最高法院对此并没有直接处理,而是指令由初审法院予以重新处理。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保证斯特恩先生的上诉权,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不能上诉。而初审法院的判决是可以上诉的,这也是一种权利救济保障,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不谋而合的。 目前,代孕现象在我国日渐增多,借鉴国外处理代孕现象的先进经验无不益处。代孕现象,虽然与孩子具有天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孩子的生父、生母本身并非合法夫妻。虽然孩子是生父生母的共同产物,但其生父生母属于不合法生殖,而孩子是不可分割的。抚养权纠纷难以避免,还会造成婚姻、家庭、人伦上的混乱。因为错综复杂的家庭问题,矛盾百出。况且,生育方式又不是人工授精,而是婚外性行为、婚外情,更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该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总结典型案例,发挥法律的预测、引导作用,正确处理代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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