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春辉:群众利益无小事
时间:2014-07-29 09:56:21 作者:刘坤娴 来源: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人民法院
卢春辉,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以来来,他始终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坚持能动司法,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他胸怀对老百姓的大爱,用耐心、诚心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用爱心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以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他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创造性地开展司法调解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司法公正、树立了司法公信。 在民事审判工作繁琐复杂,案件类型多,涉及的法律、法规多,这要求法官熟悉各类法律法规知识。对此,卢春辉同志利用一切业余时间通过自学等方式提高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提高与群众打交道的能力,使他在办案中能得心应手,他总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司法为民 心系群众 近年来,诸如土地承包权纠纷,交通责任事故、地震涉灾等疑难纠纷不断增多,诉讼参与人逐年上升,卢春辉总是主动承办复杂案件,再复杂的案件在他手上都能迎刃而解。去年3月,他承办一起10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后查明,他在通过实地查看,找到当事人双方了解情况后,便开始了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做到了执行和解协议,使本来一起“一触即发”,矛盾极易激化的案件顺利解决,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群众反映良好。 在一起邻里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时,他深入案发地点进行调解,最终在他的悉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达。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是多年的邻居,平时关系很好。在2008年3月1日,原告杨某的母亲郭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永久性转包郭芝兰耕地协议书》。协议约定:郭某将位于玛瑙村一组龙汪堂的承包地永久转包给王某, 王某一次性给付郭某28,000.00元转包费;同时,王某以300.00元的价格购买属于郭某在龙汪堂1.3亩承包地山边的一颗核桃树。协议当日,王某将28,300.00元给付了郭某。之后,王某对该承包地进行实际经营管理。事后,杨某以转包土地未经其同意为由,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所转包的2亩承包地。 案件受理后,卢春辉同志对案情进行实地详细的调查和了解,在分头找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辨法析理,详细分析案件后对双方邻里关系的影响和双方当事人权衡了利弊之后,双方的分歧一步步缩小,关系一步步弥合,共识一步步达成,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郭某同意将自己承包经营的位于该村一组龙汪堂经双方认可的实际面积为1.3亩承包地转让给王某,双方自愿到相关单位办理该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杨某、郭某,双方当事人均对结果表示满意。 卢春辉同志说,随着灾后重建任务的全面完成,土地流转等各项经济要素不断有效整合,大量的涉及农村、城镇土地的案件不断涌入人民法院。土地纠纷,既是敏感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的难点、热点问题,如果处理稍有不慎,就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邻里和睦相处,更是化解了纠纷矛盾,也为我县当前经济发展提供了高效的司法服务,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坚守正义 公正司法 “案结事了人和谐,服判息诉”——这是卢春辉对自己的工作要求。他说,案件不仅要结案、要履行完毕,还要使双方当事人真正服判。他是这样想,也是这样做的,在民庭公正以来年来,他始终坚持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到实处,所办案件无一超审限、无上访案件。 去年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来自重庆市潼南的李某某,怎么也没料到自己到理县人民法院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当天即领回自己在修理厂放弃一年多的小轿车,李某对理县法院民事法官服务态度和办案效率佩服不已。 2011年8月17日,被告赵某某驾驶李某某(赵某某之弟)所有的轿车由汶川向马尔康方向行驶,在国道317线172KM+600M处,由于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余某某,造成余某某受伤,于2011年8月25日,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某(行人)无责任。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办案法官得知赵某某驾驶车辆发生车祸后,将受损的车辆拉往修理厂进行维修,由于修理费用过高,李某某与修理厂老板协商未果,致使开庭前都未取得自己的轿车,多次找有关部门,始终未得到解决。车祸后赵某某也没有主动解决问题,也未履行赔偿义务。致使伤者的家属很气愤并动手打过赵某某。对此赵某某产生恐惧心里不敢到理县,更畏惧到法院参加庭审。 赵某某和李某某是在卢春辉同志的劝说才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李某某向他陈述了与维修车辆停放在修理厂的事实,卢春辉同志认为是一般的矛盾关系,事实清楚;且被告李某某来自重庆,来回一趟不容易。为此,他决定为李某某到修理厂进行庭外协商解决。当即与被告李某某一起到修理厂协商,经过卢春辉同志一个半小时的耐心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李某某当场付清自己所欠修理费后取回了自己的小轿车。 卢春辉在办案过程中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注重调节等多元化解纠纷的功能,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扎根基层 清正廉洁 卢春辉到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审判员、副庭长到现在庭长,在法院已经有20个年头了,他始终如一地立足岗位,奉献自己,并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总结,近5年来,他办的案件中调解率始终排在单位第一位。 民事工作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尖,当事人托人找关系说情等情况屡有发生。卢春辉接触的当事人无论是请客送礼都被他一一拒绝,他始终坚守法律的底线,维护了司法公正,树立了司法公信。 在审判工作中他也非常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密切关注当事人的心态,循循善诱开导当事人,工作中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他审理的案件,无一件被改判、发回重审。 卢春辉同志说:“选择了法官职业,就是选择了忠诚,选择了责任,就要有超过普通民众的道德和良知。”在工作以来,他一直把“清清白白做人,公公正正办案”作为自己工作和生活的准则,自警、自策、自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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