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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儿童权利救济的法律分析
时间:2014-07-29 10:04:30    作者:许家华    来源: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流浪儿童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它已不再单纯的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的复杂的社会问题。2013年,全国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15.9万人次,返校复学2万余人次,教育转化4万余人次。尽管如此,我国的城市流浪儿童权利救济上存在诸多问题,如何推动各地各部门完善部门联动协作,健全救助保护长效机制,加大街面、社区主动救助保护力度,深化救助保护服务内涵,在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教育转化、控辍保学、关爱帮扶和源头防治等方面的难题依然摆在我们面前。处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的流浪儿童的权利容易受到不同程度地侵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难以获得正常儿童应受到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受教育的权利被严重地剥夺;第二,由于流浪儿童身体和心智能力的不足,有些流浪儿童受到不法分子的人身控制而进行乞讨,其权利状态同样不容乐观;第三,流浪儿童由于长期处于流浪状态,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和起码的卫生条件,身体健康状况令人担忧;第四,流浪儿童在流浪乞讨过程中处于社会边缘状态,其人格社会化的过程不可能充分展开,容易引发流浪儿童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也不少,其中造成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相应法律法规欠缺或不完善。因此,加快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明确监护人的范围,建立健全委托监护制度。建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取消单位或基层组织可以作为监护人的规定。明确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和顺序,进一步具体规定不同顺序监护人之间转换的条件和程序,从而避免监护缺位问题出现。如前所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委托监护制度,但是缺乏操作性。建议规定:第一,明确监护人可以将监护权委托给他人的法定情形:如重病、服兵役、外出打工等情形;第二,明确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具体规定委托监护人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第四,明确委托监护需要的形式要件;第五,完善国家的支持和监督机制。

二是规范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成立监护监督机构。从我国目前的相关制度和管理体制的状况来看,可以考虑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如监护法庭),来统一负责处理监护事宜;再由民政部门和社区相结合行使对监护权的监督。在基层社区中,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不适合做监护人,但是比较适宜作协助监督人。因为地域优势和便利,村委会和居委会能够及时督促监护人、委托监护人适当地履行监护职责;监督人有权利和义务去了解、调查监护人及委托监护人有无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不履行职责或在监护过程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督人应当采取劝解、制止、教育或向有关部门或专门监护监督权力机关报告和报案等措施。只有这样,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才能够及时被关注,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够真正得到保护,从而避免儿童的权利被忽视或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同时可以避免因监护失职或不利等原因而导致儿童外出流浪的情形发生。从而在源头上解决一些流浪儿童问题。

三是使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及基层社区组织的援助申请地位合法化。针对流浪儿童法律援助申请人缺位问题。建议在明确流浪儿童保护中心监护职责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中心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援助申请。在明确社区组织作为监护监督协调机构,设立专门的儿童监护监督权力机构的基础上,建议法律赋予这些主体同样可以作为儿童权利申请人的权利。基层社区组织不但可以为儿童主张权利,也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从而预防儿童外出流浪的情况发生。

四是重视“早期干预性的救助保护服务”。一般来说,每个儿童流浪后,心理对于流浪生活都普遍经历过这样的发展变化过程:十分担心害怕——不害怕——适应和习惯——喜欢流浪生活。影响这一心理适应过程的关键因素就是流浪时间的长短。流浪儿童一旦习惯甚至喜欢流浪生活,对他们的救助管理工作将会变得比较困难。这也是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工作陷入“救助——返家安置——再次出来流浪——二次救助”的恶性循环的主要原因之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条例》应当强调“早期干预性的救助保护服务”。一方面基于流浪儿童的自主能力较差,他们缺少独立生活能力和独立判断能力,不能毫无原则的尊重他们的意志自由,不能像成年流浪乞讨人员一样适用完全自愿原则;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做到让流浪儿童在流浪早期便能得到有效救助,尽量缩短他们在社会上流浪的时间,把流浪生活环境对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可能造成的影响力求降到最低。

五是坚持以教育为重点。流浪儿童由于其年龄特点,正是需要接受教育的时候,并且由于长年在外流浪,他们的科学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水平和法律知识等都相对比较欠缺。出于实际需要,也是为了贯彻《教育法》,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过程中,应把对其进行一系列的教育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条例》应当将对流浪儿童的教育工作以及实施教育的内容作为主要内容之一来加以规范。根据流浪儿童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个性化教育是实现有效救助的保障。其中,心理辅导是对流浪儿童教育的首要内容,而且是临时救助的流浪儿童的教育重点。对于因种种原因需要较长时间滞留在救助保护中心的儿童而言则需要心理辅导、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等一系列系统教育。

六是流浪儿童是处于困境中的儿童,他们的权利容易被忽视和受到侵害,对他们的权利需要特殊保护。《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条例》保护流浪儿童权利问题的实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通过明确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社区预防功能,尽量减少儿童外出流浪情形的发生;二是强调通过救助使已经在外流浪的儿童不再流浪并过上一般儿童的正常生活;三是使儿童权利得到全面保护,以预防和减少儿童成为或第二次成为流浪儿童的可能性。通过《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条例》的尽快制定,逐步形成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为依托,以中心固定救助、街头流动救助、社区家庭寄养和类家庭寄养为途径,以基础文化学习、技能培训为手段,通过救助——教育——收心——回归的综合性、全方位的救助保护工作,让流浪儿童回归主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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