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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防止诈骗及反黑法》的适用看孟晚舟案

新媒体中心 中国审判
2019年03月19日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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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陶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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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北京时间1月29日凌晨,美国司法部宣布了对华为公司、有关子公司及其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的指控,并声称即将向加拿大提出对孟晚舟女士的引渡请求。中国外交部对此表示,中方已经多次表明严正立场。美加两国滥用他们之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对中国公民无理采取强制措施,是对中国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中方再次敦促美方立即撤销对孟晚舟女士的逮捕令,不要发出正式引渡请求,避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中方同时敦促加方认真对待中方严正立场,立即释放孟晚舟女士并切实保障她的合法、正当权益,不要为美火中取栗。


究竟美方以何借口要求逮捕孟晚舟?从法律角度来看,美方打出的“幌子”又可能会将事件引向何方?抓住症结所在,方能更好地作出法律应对,以防美方一意孤行导致更坏的结果发生。本刊将持续关注孟晚舟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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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19年1月29日,美国针对华为公司、有关子公司及其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提起了共计23项刑事诉讼,其中包括电信欺诈、银行欺诈等罪名,并确认将寻求从加拿大引渡孟晚舟。


早在第一次保释听证会上,控方加拿大司法部就表示,美国要求以欺诈罪引渡孟晚舟。根据法庭记录,控方声称华为公司通过子公司Skycom来促进与伊朗的交易,这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措施。美国认为孟晚舟和其他华为代表在华为和Skycom关系的实质上反复撒谎,隐瞒了Skycom作为华为在伊朗的附属公司运营的事实,而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从跨国金融机构处继续获得银行服务。


美国以这些罪名指控孟晚舟,很可能在相关的引渡请求中援引《美国防止诈骗及反黑法》(即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以下简称为RICO法)。为此,需根据美国的司法判例对RICO法关于域外刑事管辖的适用标准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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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O法的相关规定


RICO法于1970年颁布,在《美国法典》中被列入第18卷“犯罪与刑事诉讼”中,共8节(第1961节至1968节)。该法特别用于打击有组织的诈骗犯罪,规制利用某种组织形式进行犯罪或上游犯罪,或与他人共谋进行上述犯罪的行为。第1962节对禁止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一个人的任何收入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某种诈骗活动,或作为《美国法典》第18编第2节所指的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投资该收益,以图在其从事或其活动影响的州际或外国贸易的企业中获取利益,或建立、操纵这个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


若要指控一项违反RICO法的犯罪,须证明存在以下几个要素:(1)被告人;(2)通过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3)构成“诈骗活动的模式”;(4)直接或间接投资,或维持利益,或参与;(5)一个犯罪集团;(6)这些活动影响州际或外国的贸易。


美方若要依据RICO法指控孟晚舟构成欺诈,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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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的域外刑事管辖标准


美方指控孟晚舟的行为发生在美国领土之外,而孟晚舟也非美国人,这毫无疑问地引发了管辖权争议。


美方认为孟晚舟用于欺诈的金融机构设立在美国,因此美国可以行使管辖权。但这是一个全球化的金融机构,且总部设在英国,在美国设立的只是一个分支机构。


美国若依据RICO法指控孟晚舟构成金融诈骗,首先要明确RICO法的适用范围,即能否域外适用。


在Morrison诉澳大利亚国家银行案中,对于《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条能否域外适用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分析基于这样一个前提:一个法条只要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域外适用,那么就不能适用于域外,因此否定了该条的域外适用。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审理案件时要遵循先例。其他法院无论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都忠实地依照Morrison案的基本原理,在所有案件中都采用了反对域外适用的推定原则。因此,RICO法在民事或刑事方面均不能域外适用。


RICO法不能当然适用于美方所指控的域外的欺诈行为,而美方能否以金融诈骗罪指控孟晚舟犯罪,还需分析孟晚舟的行为是否能够与美国建立充分联系。


在美国的判例中,很多法院会考虑分析法律条文域外适用所关注的焦点。例如,在Morrison案中,对《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条域外适用调查的架构是以“国会在制定法律中关注的焦点”为依据,并进一步根据“法律关注的对象”和“法律试图规范的交易”两方面定义了“焦点”的概念。在许超凡案中,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分析该案最好的路径是确定RICO法域外适用的焦点。美国法院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基本上分为两个阵营:一个阵营认为,RICO法域外适用的焦点在于犯罪集团,而另一个阵营则认为,RICO法能否域外适用的焦点在于诈骗活动的模式。在本案中,这两点很可能成为美国指控孟晚舟欺诈行为与美国建立联系的连接点。


(一)以犯罪集团为连接点


将犯罪集团作为与美国的连接点,即如果认定犯罪集团是美国国内的,就能够适用RICO法。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有两种通过犯罪集团与美国建立联系的方式:确定犯罪集团的地理位置和测定犯罪集团的“控制中心”。


1.从地理位置上确定一个犯罪集团是外国的还是美国国内的。在Cedeno案中,美国地区法院在一项民事诉讼中处理了RICO法的域外适用问题。该民事诉讼是为了获得产生于一项共谋洗钱犯罪的损害赔偿。这个洗钱活动是由委内瑞拉国民将美国银行作为渠道诈骗并获取资金的。该犯罪与美国的联系仅限于货币进出纽约银行账户。地区法院最后裁定,RICO法不适用于犯罪集团和其犯罪活动的影响完全在国外的情形。在本案中,被指控的华为、其两家子公司和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均不在美国,即所指控的“犯罪集团”的地理位置并不在美国境内。从地理位置上判断,其无法作为被指控的“犯罪”与美国的连接点。


2.通过测定“控制中心”来确定犯罪集团是否在美国。欧洲共同体案和商船三井案就采用了测定“控制中心”的方式确定犯罪集团的所在地。在欧洲共同体案中,法院认为,洗钱的共谋起源于南美和欧洲,由于犯罪集团位于南美和俄罗斯,而不是在美国,因此犯罪集团是域外的。商船三井案中,运输诈骗的共谋是由美国一个犯罪集团策划的。虽然基本是在海外实施,但犯罪集团的决策过程基本上发生在美国境内,因此这个犯罪集团被认为是美国的。也就是说,法院关注的是犯罪集团的决策在哪里作出,而不是犯罪行为在哪里实施。在本案中,被控的“犯罪集团”对犯罪活动作出决策的地方应认为是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控制的主要地点,而华为公司及其两家子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并不在美国。本案中只有所涉金融机构的一个分支机构设立在美国。因此从“控制中心”所在地来看,本案无法通过犯罪集团与美国建立联系。


综上,在本案中,犯罪集团不能作为美国所指控的“犯罪”与美国之间的连接点。本案不应据此适用RICO法。


(二)以诈骗活动模式为连接点


在处理RICO法的域外适用问题时,很多判例从RICO法的表述和立法历史原意出发,将诈骗活动的模式作为犯罪行为与美国的连接点。Chevron案指出,所指控的诈骗活动的模式是该法旨在根除的行为。与从事州际贸易有关的“任何人”或“任何犯罪集团”通过诈骗活动参与犯罪集团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论其是否在美国境内,RICO法适用的焦点都应该放在诈骗活动的模式及其后果上。


在CGC控股公司案中,被指控的加拿大律师从未踏入美国境内。但其在科罗拉多州推广和实施了预付费贷款计划,故意从科罗拉多州的实体和个人转移资金造成侵权,并已在科罗拉多州造成损失,因此适用了RICO法。在许超凡案中,银行诈骗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但因其发生在美国境内并触犯了美国法律的移民欺诈。这是银行欺诈行为成功的关键,因此两部分行为作为一个整体适用了RICO法。由此,若将诈骗活动的模式作为连接点,需要构成诈骗活动模式的诈骗行为在美国实施,或诈骗行为与美国有必要的联系,给美国造成损失,对美国产生影响。


美国指控华为及孟晚舟实施银行欺诈,声称华为将Skycom作为非官方的子公司运营,以此来开展在伊朗的业务。同时,华为隐瞒了两家公司间的联系,以规避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导致银行与其开展业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了美国法律。另外,美国还声称,华为通过撒谎扩大和维持与一家银行的全球银行业务关系。抛开Skycom公司与华为是何关系不谈,仅从该诈骗活动与美国的联系来看,与Skycom开展业务的、设立于美国的金融机构是本案中一个可能的联系。该金融机构是一个全球化的银行系统,不属于美国,且总部也不在美国,在美国境内设立的只是一个分支机构。这就使得被控的欺诈行为与美国之间的联系微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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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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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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