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3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 >> 案件报道 >> 正文
一场“迟到”的正义审判
时间:2019-08-14 16:06:57    作者:胡芦丹 王先富    来源:中国审判网

640.webp.jpg

>>2019年5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侯传良抢劫、故意杀人案

22年前,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发生的一起老板娘被杀案震惊全城。

22年后,即2019年5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传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侯传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等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一个邪念引发一场血案

22年前,家住玉环市坎门街道松树脚的老板娘骆某被杀。两天后,家人才发现骆某已经死亡。那年,骆某年仅31岁,家中还有一个9岁的儿子。

由于案件难以侦破,是情杀?还是仇杀?当地老百姓众说纷纭。被害人家属间也相互猜疑—是被害人的老公抑或其兄弟雇凶杀人?此案在当地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2018年5月,公安机关运用技术手段成功侦破此案。这起发生于22年前的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1997年,30岁的侯传良靠打零工为生。这一年的5月7日,他的儿子呱呱坠地,妻子在家中坐月子,母亲生病欠下了外债,一家老小的生活都靠他一人。是年5月20日深夜,侯传良和朋友打牌输得口袋空空,很是郁闷。散场后,他独自在街上晃荡,不知不觉走到了坎门街道松树脚。他租住这里多年,对这里的环境非常熟悉。

经过骆某家时,他发现骆某家一楼侧面的小窗户半掩着,刚好够一个人进入。

骆某家是这一带比较有钱的人家,开了一家加工厂,骆某的丈夫经常出差,家中一般只有骆某一人。手头正缺钱的侯传良起了邪念,从窗户爬了进去。

进入骆某家后,侯传良发现骆某正在床上沉睡,沙发上有个黑色手提包。侯传良翻开包,拿走了2000余元现金。当他把包放回房间准备离开时,又发现了骆某手臂上的金手镯,想从骆某手上直接取走。骆某被惊醒,尖叫反抗??侯传良抓起床头柜上的电熨斗砸向骆某的头部。

作案后,侯传良仓皇逃走。骆某的姐姐打了两天妹妹家的电话,都没人接。厂里的工人也说骆某好几天没去厂里。姐姐不放心,从邻居家翻墙进去,发现妹妹躺在床上,全身是血

??

三轮车夫、工厂小工、保安队长??漫长的21年里,侯传良不停地搬家,连换了好几份工作,但唯独没有改变的是长年被梦魇折磨。

与此同时,侯传良的生活习惯也悄悄改变。他把生活圈缩小,除了工作,基本不与过去的好友来往。他戒酒戒赌,收敛脾气,也不敢跟别人发生口舌之争。至于那个“可怕”的松树脚,他再也没有回去过。

案发后,公安机关虽然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痕迹,但因当年技术条件所限,并没能锁定凶手。

2018年5月,玉环市和台州市两级公安机关再次对命案积案进行梳理,并用新技术锁定了这起命案的真凶。由于此时距案发已过去21年,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案件的追诉工作得以启动。

“要求法庭给我严惩”

2019年5月28日上午,这起抢劫、故意杀人案在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全程予以网络直播。此案由台州中院院长王中毅担任审判长,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孔璋出庭支持公诉。据悉,该案是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台州市级检法“两长”首次同庭履职。

当被告人侯传良被带到法庭时,被害人骆某的家属悲愤难忍,当场失声痛哭。审判长王中毅当即指示值勤法警将其先带离法庭。待被害人家属情绪平复后,王中毅宣布庭审继续进行。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侯传良因经济拮据,潜入玉环坎门街道一房屋内实施盗窃。在三楼卧室窃得被害人骆某手提包内的现金2200元人民币,后欲窃取骆某佩戴在手上的金手镯时被骆某发现,被告人侯传良遂对骆某采取捂口鼻、持电熨斗敲打其头部等行为致其昏迷,当场劫取骆某身上佩戴的金手镯一对、金项链一条。因害怕骆某苏醒报案,被告人侯传良又持电熨斗敲打骆某头部,扼勒其颈部,捆绑其四肢,后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被害人骆某系被他人扼勒窒息而死亡。事后,被告人侯传良将劫取的金器予以销赃,得赃款9500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侯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为了灭口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侯传良表示认罪悔罪,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要求法庭对我严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防罪行暴露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有二罪,依法予以并罚。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予以严惩。其辩护人有关侯传良犯罪动机、目的并非十分恶劣的意见不能成立,其余所辩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但因侯传良罪行极其严重,故请求对侯传良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人侯传良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并视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予以确定。

正义永不缺席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王中毅表示,“两长”同堂履职,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运用和检验。“两长”同堂办案,能够充分发挥法院院长、检察长办案的指导示范作用。这起曾经轰动全城的案件,不仅被害人家属期盼凶手伏法,当地群众也同样高度关注案件结果。因此,采用“两长”同堂办案的方式进行审理,就是为了顺应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呼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永不缺席。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法庭认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否则,不足以告慰22年前悲惨逝去的生命,更不能对潜在的恶念予以强力威慑。同时,这起案件也给大众以启示,每个人都应该牢记,自己才是命运的建筑师,唯有信仰法律、正直诚实地生活,才能走向问心无愧的归宿。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