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中的美国陪审团审判
时间:2019-08-29 09:01:51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 高一飞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李海玲 来源:中国审判网
>>当地时间2019年7月18日,在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该案判决下达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章莹颖的父亲代表家人发言 2017年6月9日,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的中国学者章莹颖失联。2017年6月30日,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宣布,已逮捕一名涉嫌绑架章莹颖的27岁男子。美国当地时间2019年7月18日,由于陪审团未能就死刑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判决章莹颖案嫌犯克里斯滕森终身监禁。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陪审团有两类构成: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it Jury)。两者在功能定位、人员构成和运作方式等方面都有显著差异。 首先,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只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主要负责审查检察官的起诉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或是在涉及有组织犯罪、官员涉嫌腐败等案件中进行调查取证。而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临时召集,案件审理完毕自动解散。小陪审团既可以出现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出现在民事诉讼中。 其次,两者运作方式也不同。大陪审团采取秘密、不公开的、非抗辩的方式审查案件,仅听取检察官的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自行调查和取证。而小陪审团则要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举证和总结辩论后,依据法官指示的证据标准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被指控的犯罪。 一般情况下,陪审团不决定量刑,量刑由专业法官听证决定。但在死刑案件中,陪审团既决定定罪,也决定量刑。 大陪审团起诉 17世纪初期,英国移民大量涌入北美大陆,同时将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带入殖民地。18世纪30年代,北美殖民地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加剧。大陪审团作为当地的民众组织,担负起反抗殖民当局司法暴政的重任。1734年,纽约当地的两个大陪审团先后拒绝起诉曾刊文批判殖民地总督的约翰•P•曾格。1765年的“印花税法暴乱案”中,波士顿的大陪审团同样拒绝起诉当地的民众领袖。殖民地大陪审团一系列反抗殖民当局暴行的举动受到民众的广泛赞赏,为其赢得了“自由堡垒”的声誉。 1776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受死罪和不名誉罪的审判,惟发生于陆海军部队的案件,或者在战时和国家危机时,发生于服现役的民团的案件,不在此限。”即除了特殊管辖以外,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的死刑和重罪案件都须经大陪审团起诉。尽管美国宪法不要求各州也使用大陪审团,但其后,美国所有50个州都相继确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最广为人知的功能是起诉。在联邦和大多数州的司法体系中,大陪审团的首要职责就是审查检察官提出的指控,以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不寻常的产生及发展历程也造就了美国大陪审团独特的运行程序。大陪审团工作内容对外保密;大陪审团会议的频率不固定;投票的大陪审团成员无须出席每次会议;检察官只向大陪审团提交控诉证据,有利被告的证据可以不提交;证据调查几乎不受证据规则的限制。 2017年7月12日,美国联邦大陪审团起诉绑架章莹颖的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2017年10月3日,联邦大陪审团对犯罪嫌疑人追加起诉罪名,正式决定以“绑架致死罪”起诉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 美国大陪审团有直接决定起诉的权力。章莹颖案件通过大陪审团起诉,说明大陪审团认可检察官的请求,也说明对被告人的起诉是公正的。 陪审团审判与审判地点 2018年12月6日,美国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法院首席法官詹姆斯•沙迪德决定,核准嫌疑人克里斯滕森辩护律师团队提出的关于变更审判地点的动议,将该案审判地点从伊利诺伊州厄巴纳地区转到该州的皮奥里亚地区。沙迪德表示,法庭作出变更决定并非依据辩方团队在动议中提出的理由,而是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将该案审判地点转移至皮奥里亚联邦法庭有助于法官本人完成其负责的其他案件的审判。 但从被告律师的角度而言,此举主要是为了防止陪审团在本地区受到舆论的影响。 与其他采用陪审团审判的国家一样,在美国,陪审团成员对于案件的看法同样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威胁到陪审团的公正性和其决定的合理性。法官和律师通常会非常谨慎,尽量选择那些事先没有听说过案情的陪审团成员,同时在审判期间避免让他们与公众接触。 美国之所以对媒体更为担忧,或是因为媒体巨大的潜在影响力。在美国,只有在“紧迫的政府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禁止媒体报道,并且应“狭义解释这种利益”。在著名的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案中,克拉克法官列出了审判法院为了确保公正应该考虑的九种措施:1.通过对时间、地点和行为方式的限制来控制新闻界在法庭上的行为;2.将证人与新闻界隔离;3.防止信息从当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4.警告记者注意他们报道的潜在偏向性和准确性;5.控制,甚至是禁止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向新闻界发表庭外言论;6.直到大家的好奇心减弱时才继续审理案件;7.将案件移送至新闻界关注度较弱的地区审理;8.隔离陪审团,阻止他们与新闻界接触;9.如果上述所有措施都不奏效,则进行一次新的审理。 传统救济方式不直接采取针对新闻界的行动,改变审判地点一直是辩方律师防止陪审团受到舆论影响的方法。章莹颖一案中,辩方提出了关于变更审判地点的动议。因为在非犯罪地,陪审员对犯罪嫌疑人罪行的感受较少受媒体影响。对于定罪和判刑,陪审团成员能更加理性。 不认罪案件中的陪审团定罪 2019年6月11日,章莹颖案陪审团已选出,12名陪审员中,7名为男性,5名为女性,另有6名替补陪审员。6月24日,12人陪审团认为被告克里斯滕森绑架及杀人等三项罪名成立,将面临死刑或无期徒刑。 陪审团审判是在可能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被告人认罪,则可以达成辩诉交易,不需要陪审团审判而可以直接量刑。有数据表明,在1971年的联邦地区法院中,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61.7%,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的9.6%;而到2002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案件数已上升为全部案件的86%,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则下降至3.4%。在章莹颖案中,被告人一开始就面临严重的罪名指控,可能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因此,被告人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美国刑事陪审团制度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司法系统。当初的制度基础,陪审团的选拔、组成、运作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影响陪审团审判的新闻媒体也被纳入陪审团制度中。18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Thompson v. Utah一案中裁定:宪法意义上的陪审团至少由12人组成。但在过去30年间,有关12名陪审员的要求饱受质疑,对陪审团成员的规定几经变革。其中,最重要的改变是推翻了明令排除非裔美国人进入陪审团。美国最高法院在Strauder v. West Virginia 一案中指出,非裔美国人须服从一个他所有同种族的成员都被排除的陪审团的审判,这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1970年,美国联邦国会制定了一套从选民名单中随机抽取陪审团成员的机制。其后,各州法院开始采用随机抽取程序,通过计算机从候选陪审团成员中挑选陪审团成员,改变了以往由陪审团专员自行决定的制度。 如今,美国的陪审团成员选择已经形成了较为科学的跨区选择制度,即将某一个地区分成若干陪审团成员选区,从每一个选区中选择相同人数组成陪审池(jury pool),以保障其随机性。在章莹颖案件中,陪审团成员体现了性别、种族方面的平衡。同时,有6名替补陪审团成员的存在。此举是因为:陪审团成员应当自始至终参加过所有审判,才能参与判决,不能临时换上没有参加过之前庭审的人。陪审团审判过程漫长,可能会有人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无法全程参加,这时参加了全程审判的替补陪审团成员就可以成为正式陪审团成员。 陪审团一致裁决规则在美国已成为共识。所谓一致裁决,是指参加审判的陪审团成员应当作出全体一致同意或否决定罪的要求;如果不一致,则需解散陪审团,并另组陪审团审判。1946年颁布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a款规定:“裁决必须是一致作出的,它应当由陪审团在公开的法庭上递交给法官。”因此,在联邦法院,一致裁决规则的适用是明确的。而在州法院中,一致裁决规则属于各州自由选择的范畴。也就是说,允许各州法院系统不遵循一致裁决的要求。 要达成一致裁决,存在一个互相说服不同意见的过程,可能要花费几天甚至几十天的时间。但在章莹颖案件的定罪过程中,12名陪审团成员只用了不到90分钟,就达成一致意见,说明陪审团对定罪问题争议不大。 陪审团对死刑案件量刑 2019年7月8日,章莹颖案进入量刑阶段。嫌犯克里斯滕森是否将被判死刑,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代表公诉方的检察官詹姆斯•纳尔逊列举出8项法定加重判决因素,呼吁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 2002年以前,美国各州对死刑案件的判决适用“凌驾陪审团”制度,即由法官决定对被告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陪审团只有建议的权利,而法官具有凌驾于陪审团建议之上的最终权力。 2002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票数推翻了亚利桑那州的死刑法律。因为这一法律允许法官判处被告人死刑的事实中包括“加重事实”,如“非常残忍”。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凌驾陪审团”违背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关于保障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陪审团必须作出加重被告人判决所需的事实裁决。”以此为标志,美国各州逐渐将具体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应当处以死刑的问题交给民众判断。 陪审团一致裁决曾经被认为是司法正义中“上帝声音最可靠的显示”。在判处死刑时要求一致裁决,能够体现“慎杀”和对司法人权的特殊程序保障。 在章莹颖案件中,辩方提出54项有益于减轻罪行的事实或原因,试图以精神问题、没有及时得到救助等理由,在陪审团面前勾勒出一个“更人性”的克里斯滕森。 当地时间7月18日,美国皮奥里亚法院正式宣布,章莹颖案被告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而非死刑。此前,在长达约8小时的闭门商议后,陪审团宣布,未能就克里斯滕森应判死刑达成一致,而是10人赞成死刑,2人反对,形成了死刑量刑判决中的不一致裁决。绝大多数州以及联邦法律都规定,死刑中的不一致裁决将直接导致终身监禁的结果。 美国的死刑 作为章莹颖一案的发生地和审判地,伊利诺伊州2011年起废除死刑。如果由州法院管辖,对被告作出的最重刑事惩罚是无期徒刑。而本案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管辖,按照联邦法律,允许对犯有绑架致死罪的犯人判处死刑。因此,对克里斯滕森的死刑判决具有可能性。 在司法体制上,美国实行联邦制,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院系统。从受理案件的数量来看,州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是联邦司法系统审理案件的54倍。联邦政府只拥有法律所明文列举的有限的司法权,除了如非法移民、走私等少数侵犯联邦权力的全国性犯罪外,包括是否废止死刑在内的犯罪与刑罚等事项都由各州独立行使。根据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联邦司法权适用于审理“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在章莹颖案中,作为中国公民的章莹颖,同样受联邦法律的保护,由联邦法院受理理由充分。 截至2019年7月,全美51个州级区划中,仍有29个保留死刑。另外,联邦司法辖区保留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州,绝大多数规定只有严重的谋杀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 美国死刑诉讼程序体现在,高程度保障死刑犯人的审判程序,将漫长的时间用在羁押过程中,最后只将极少一部分犯人执行死刑。由此看来,美国死刑诉讼制度的成本必然是昂贵的。据估算,在美国,每执行一次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大约在200万至320万美元之间。现代社会中,诉讼效率确实是各国刑事诉讼体现的一项重要价值,但在对待死刑问题上,较少计较时间成本或不计较时间成本,是“对待死刑慎而又慎”的重要表现。此外,在美国,死刑犯人被判决后仍享有种种法律规定上诉的权利。如果这种上诉从高等法院算起,到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止,上诉时间可长达10年甚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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