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6
星期二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简讯 >> 正文
龙岩中院首次开审“六类案件”减刑案
时间:2014-07-17 15:01:27    作者:陈立烽 李秋英    来源: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16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岩监狱公开宣判,罪犯龙岩市艺术学校原校长刘东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据中院审监庭负责人童大标介绍,这是龙岩市法院依照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相关要求,首次对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宣判。

为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各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从6月1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涉黑、金融诈骗等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6月23日,龙岩监狱对刘东华提出减刑建议。监狱表示,刘东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判,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建议减刑1年,并报送龙岩中院审理。

龙岩中院将此案在龙岩法院网上公示,因公示期间未收到对刘东华减刑的异议,龙岩中院7月8日在龙岩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执法机关龙岩监狱提起减刑建议,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新罗区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对于刘东华的表现,随机抽取的两名一起改造的服刑人员出庭作证。

经审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刘东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罪表现,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8000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据了解,刘东华利用担任龙岩市艺术学校校长职务便利,于2003年8月至2011年春节期间,在发包工程、款项结算、老师聘用等事项中为他人牟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施某、沈某等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21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年判处刘东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黄晓云]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