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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渲染吴英举报案有践踏法治之嫌
时间:2014-08-01 15:47:09    作者:余孝安    来源: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获刑。日前,其委托代理人蔺文财透露,此前,吴英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曾通过书面方式举报东阳市副市长陈某向其索贿十几万元。7月23日,蔺文财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东阳市委、市政府递交了“要求组长陈某回避申请”。对此,浙江省东阳市当天发布消息回应:经调查,吴英案中,陈军未涉及受贿问题。陈军已就被诬告一事向公安部门报案,有关部门已着手调查(见7月27日京华时报)。

吴英举报东阳市副市长陈某索贿案,从法律上说,在案件待查期间,应当保密,可很多媒体却把这个作为吸人眼球的新闻,大势进行渲染,是根本不懂得法律呢?还是知法而故意不遵守呢?或者是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呢?很让人深思。在我国,媒体审判,频频出现,似乎美其名曰伸张正义,其实是在践踏法治精神。

吴英举报东阳市副市长陈某索贿案,只是一个举报线索,有关司法机关应当进行调查,至于调查的事实结果如何,在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之前,应当推定其无罪,只有经过审判,法院才有权判决其有罪,或者无罪。这个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称为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的法治精神原则,《世界人权公约》也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个公约具有人权的宣誓性意义,这个公约不仅仅是一般公民的权利保证书,也是具有公职身份公民的权利保证书,因此世界各国的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机关,及组织单位都应当遵守。否则可能就出现历史的倒退,出现历史上经历的灾难性后果。因此在罪与非罪问题上,非同儿戏,必须慎重对待,杜绝各种各样的非司法审判,特别是媒体审判。在一些法治发达国家,任何媒体都禁止,对刑事案件审判之前的一些猜测和报道。可在我国的一些媒体,却大行其道,是应当进行深层次反思的。

反思这一,哗众取宠满足读者窥视欲是媒体的诟病。媒体应当有自己的定位,及价值观。媒体应当对社会积极健康发展,公民的正确价值取向进行积极的工作。对歌颂真善美,批判假丑恶起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现在一些媒体,为了经济利益,不宣扬积极向上的健康精神,而是传播一些低级趣味,来满足部分人的偏好。甚至传播谣言的媒体也不乏其有。这些媒体的行为不仅仅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同时还违背了法律,因此应当让其承担各种各样的法律责任。

反思之二,媒体人法律知识贫乏是媒体失范的重要原因。根据笔者观察发现,一些媒体报道,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案件事实的报道,不是以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是道听途说,捕风捉影进行报道,美其名曰,挖掘深层次的深度报道。要知道司法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是通过合法证据,并根据证据规则,及经验科学法则进行认定的,对于每一个证据都要进行可采性研究,而不是个人感觉判断。而媒体通过采访个别人,就信以为真,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进行不负责人的报道。导致与客观事实大相径庭的结果。还津津乐道,独家新闻。这些行为也背离了真实是媒体的生命线,这个媒体职业道德准则。

反思之三,对媒体的责任追究,制度还有待强化。对于什么事情应当报道,什么事情不宜报道,案件报道应当经过哪些程序,一些专业问题应当具有怎么样的专业水准才具有资质采写报道,目前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导致目前的媒体过度参与审判的不良后果。因此应当进行立法完善,进一步规范媒体的行为,防止媒体恣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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