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终审宣判
时间:2020-05-14 14:52:59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销售商标权人制造的正品,却被经销商起诉侵权。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件,判决被告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平行进口商品指未经商标权人直接授权,从海外进口、销售由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制造并投放市场的产品。德国OBO公司是OB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通过定立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相关产品销售业务。 2018年4月,欧宝公司发现施富公司从新加坡进口OBO品牌防雷器产品至我国销售,但该公司并未获得德国OBO公司的经销授权。因此,欧宝公司将其起诉至广州南沙法院。 涉案同款产品 欧宝公司认为,施富公司的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广州南沙法院一审驳回。欧宝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是合法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正品,施富公司未损毁、遮盖商标标识,未变更产品质量和包装,不侵害涉案商标权。而该平行进口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德国OBO公司商标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更不会损害其商标承载的信誉,以及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施富公司寻求低价产品降低经营成本、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可责性,行为过程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官表示,此次宣判是广东法院首次对平行进口侵权定性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平行进口纠纷并非单纯的法律纠纷,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司法判断应当审慎。这个案子采取了回归立法宗旨和侵权构成要件的审理思路,明确了涉案产品来源正当、品质相同,且平行进口商合理履行了义务,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该判决对于推动外贸行业繁荣健康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