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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法院:借钱给人赌博,这钱打了水漂
时间:2020-06-04 13:57:51        来源: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10万元借条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胡某诉称,2014年张某向自己借款10万元,并写下一张借条,其后一直未还款,故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张某辩称,两人原来是“赌友”关系,虽然胡某出具的借条属实,但借条上的金额并不是借款,而是自己参与赌博时向胡某借的资金,这张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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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词表明,胡某与张某一起赌博有七八年之久,在赌博过程中,张某确实有过向胡某借款的情况,每次借款数额为几千元,然后继续用于赌博,但是并未看到张某向胡某借这10万元,也未见证过写借条的过程。

根据文字,借条是张某2014年3月10日签下的,但张某说当天并没有收到过胡某的10万元。而胡某表示,这10万元是他在3月10日分两次借给张某的,为了借钱给他,自己还欠了贷款。张某则主张自己有钱,不会向胡某借这么多钱,这10万元就是赌债。

胡某、张某就该10万元的借条争执不下,庭审一度陷入胶着。经征询双方同意,越城区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心理测试室对原、被告进行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胡某在回答“2014年3月10日借条所涉10万元是不是赌资”时出现了说谎生理反应,其回答为否定回答;而张某在回答同一问题时未出现该反应,其回答为肯定回答。

“这个案件的争议在于原告是否知晓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系用于赌博,这涉及到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经查,原、被告仅为赌友,无其他关系,胡某借给张某10万元巨款不符合常理,且胡某不能清楚陈述款项交付等细节。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和多次询问,参考原告、被告进行的心理测试结果,认定案涉款项的性质属于赌资,因此该民间借贷关系无效。胡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并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判定被制裁人张某缴纳10万元,对案涉款项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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