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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高考组织作弊案
时间:2020-07-07 14:58:4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在高考中组织作弊案件。3名被告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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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豪为重庆市江津区在校大学生。2019年高考前夕,何某豪在网络发布“助攻考试”广告并留下联系方式。不久,广东省、山东省、贵州省等地12名考生向其缴纳“报名费”。何某豪通过网络联系到江西某大学学生聂某武,约定在高考期间由聂某武负责解题,何某豪以最低4000元的价格向其支付报酬。

2019年6月7日、8日,全国高考期间,何某豪、聂某武与彭某林(何某豪同学)分工协作实施作弊。何某豪负责联系传递试题及解题答案,聂某武负责解题,彭某林负责整理试题,共同为12名考生在高考中完成作弊行为。

6月8日上午,理综考试期间,接到线索的公安民警前往何某豪、彭某林所在学校,当场制止了二人正在实施的作弊行为,并对此案开展调查。6月12日、13日,3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大学寝室内先后被抓获归案。经查,何某豪累计收取考生费用10200元,被告人聂某武分得900元,被告人彭某林分得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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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查获的作案手机。

3人到案后均对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何某豪及其家人上缴全部赃款。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高考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违背了高考公平、公正原则,严重影响高考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聂某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判决后,3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12名参与作弊的考生由当地教育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闫洋 石磊 吴京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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