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法院:借助限制消费令审结三起执行案
时间:2020-12-22 10:55:38 作者:张亮 来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近日,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借助限制消费令的强大威力,成功执结被执行人为同一人的三起执行案。 2013年,被执行人杨某的父亲去世后,杨某继承了其父的一处平房住宅。随后三名原告分别起诉杨某,要求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其父债务,并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连带责任。舒兰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支持。 随后,三案先后进入执行程序,总标的额约为10万元。该院执行局经多方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杨某虽表示愿意执行,但并不出面处理此事。被执行人丁某常年在天津市,虽表示也愿意履行义务,但也并不积极处理。除了丁某账户两次被法院执行共计约5000元以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两名被执行人怠于执行,该院依法向两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丁某得知自己被限制消费后,多次联系法院,要求解除限制令,并采用各种方式督促被执行人杨某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杨某也多次找到执行法官,通过各种方式要求解除限制消费令。执行法官明确告知:除非全部履行义务,否则不可能解除限制消费令。 四个多月后,被执行人杨某终于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将继承的平房低价卖出,所得全部价款用于抵偿执行款,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自此,三件执行案全部执行完毕。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