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死刑判决
时间:2014-08-08 09:51:56 作者:唐业继 陈群安 王洪 来源:人民法院报
7日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同时公开宣判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 7月14日至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讯问了上诉人,听取其辩护人意见,部分证人出庭作证,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其他三案合议庭依法审阅了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核实全案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裁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上诉人唐先兵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存续20年,成员多达30余人,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非法持有、买卖枪支20支,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该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等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上诉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维持。 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14名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并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上诉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诉单位汉龙集团已经归还和有足额担保的贷款可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原审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对汉龙集团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罚金三亿元改为罚金一亿元;对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对上诉人刘小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改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由五年改为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上诉人旷晓燕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鉴于上诉人缪军、李波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采纳检察机关的适当从轻建议,决定执行的刑期分别由二十年改为十九年、由十五年改为十三年。 虽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发生变化,但并不影响死刑的适用,因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二审分别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上诉人的亲属、媒体记者、专家学者及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了宣判。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