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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当儿戏 缓刑撤销获实刑
时间:2014-08-11 15:23:44    作者:孙康凯 付建国    来源: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因帮助他人转移赃物而被判处缓刑,进入缓刑考验期后竟然私自外出打工,拿缓刑视儿戏,多次拒绝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结果被当地司法局建议撤销缓刑。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林某的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受理第一起因拒不接受教育而被司法局建议撤销撤刑的案件。

今年25岁的罪犯林某,因受他人指使,在2013年5月9日伙同张某雇佣力工马某、朱某、刘某、石某等6人到萨尔图区梦幻城工地里的水渠边装运价值97320元的原油200余袋。在装运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原油被依法扣押并已返还给丢失单位。鉴于罪犯林某当时认罪较好,赃物被依法追缴,后被检察机关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认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罪犯林某交完罚金后,于同年11月15日到萨尔图区司法局报到。初期其表现较好,但自从2014年6月4日,区司法局通知其到火炬司法所接受教育学习时,其手机停机无法联系,后联系其家人方得知其已于5月末离开大庆外出打工,但未与社区矫正机构联系。此后,区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次向其作出书面警告,并告知其父母,结果都拒绝配合社区矫正机构教育。区司法局认为,林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已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故建议撤销缓刑。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故遂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寄语:拒不履行缓刑期间矫正义务绝非儿戏,否则要被收监,执行原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履行报到、报告等法定义务。如果没有违反缓刑考察制度,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违反缓刑考察制度,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或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以及违反禁止令等情况严重的,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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