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山法院:切实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14-08-11 17:47:04 作者:陈松松 黄晓辉 来源: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莫某花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超等5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11日间,被告人莫某花在没有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在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某村开设猪肉屠宰点,主要屠宰加工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肉并在市场销售。在经营期间,莫某花雇佣被告人吴某超、陈某负责运送病死猪,被告人吴某影负责屠宰病死猪,被告人蔡某蕊协助吴某影工作,有时还将部分病死猪肉拿到市场上出售。 2013年10月11日上午7时许,莫某花以人民币20元向海口市丁村吴某兰收购了一头死因不明的死猪,由吴某超将死猪运回屠宰点屠宰。同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海口市某种猪场,以人民币50元向张某宝(另案处理)购买2头病死猪,然后转卖给莫某花。由吴某超将2头病死猪运回屠宰点屠宰。当天12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根据线索,查获该屠宰点。当场缴获疑似病死猪三头、猪排骨130斤、猪内脏70斤、猪皮等130斤及银行卡等一批物品。 经海南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鉴定,在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的屠宰点查处的3头死猪为经典型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核酸阳性,确诊为患有“经典型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普通猪蓝耳病)”。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花、吴某超、陈某、何某、吴某影、蔡某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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