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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江泽民法治思想研究
时间:2014-08-12 10:05:17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党在世纪之交的关键时刻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中国共产党历史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提出。他明确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2]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三次提到了“依法治国”。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对保证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有序进行,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对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从根本上来说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重点是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为。这也就意味着,法治既包括治民,更在于“治吏”。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全体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国家机关的运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3]第三,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简单地讲就是要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必须具有最高的权威。第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是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根本保障。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制定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并且把它转变为国家的意志,上升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人民、忠于党、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从而排除各种干扰,保证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

江泽民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和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明确提出,既体现了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非凡的胆识和高超的领导艺术,又反映了他们与时俱进的现代意识和时代精神。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活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保证法律得到真正实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表现,依法治国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加强党的领导可以总揽大局,协调发扬民主与依法办事,保证政治体制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江泽民法治思想,集中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法治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在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采取何种治国方略来治理国家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江泽民法治思想标志着我国治国方略和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取得重大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靠保证。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6月的中央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互相集合,统一发挥作用。”[4]在2001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5]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还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结合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必须认识到,如果只讲物质利益,只将金钱,不讲理想,不讲道德,人们就会失去共同的奋斗目标,失去正确的行为规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6]

江泽民同志的法治与德治并举的思想是在充分认识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具有时代性和开放性。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有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浸透着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都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补充作用,而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体现和保障作用,许多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和要求需要在制定社会主义法律之后,才能获得更大范围的普及。

“以德治国”是江泽民同志对“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思考后提出的一个新的重要命题。“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的补充和完善。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德治与法治之于维护社会秩序,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德治在于教化,关注的是人内心世界的充实、净化、完善,高尚元素的吸纳,不良习惯的戒除,在于日常行为的修与养,依靠的是人的自觉、社会舆论、传统力量,使道德规范得以传承、保持、完善、发展;法治在于控制,关注的是人的外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依靠威慑、警示、惩罚等强制性手段,保证法律规范得以实施,促使社会成员的行为中规中矩,从而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持。法治之于社会,犹如西医,在于诊断病症表象,切除痈患,从而使生命得以延续;德治之于社会,犹如中医,在于诊断病理,对症下药,强基固本,扶正祛邪,从而延年益寿。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保障;法治是德治的必经阶段,德治是法治追求的目标。德治与法治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德治奠定法治的基础,决定法治发展的水平,不断推动法治的发展;法治是德治内容的升华,形式的完善,效用的弘扬;德治是法治的合理内核和中心思想。法治的出发点是惩恶扬善,落脚点是实现德治的本质,劝善和扬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依法惩处,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抑恶扬善的自觉性。只有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使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才能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以德治国”其实质是以德兴国、以德立国,德兴则国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在现阶段,“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辅助手段。“以德治国”,强调的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无产阶级价值观与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有机结合,既有传统道德土壤厚重的积淀,又有生动鲜活的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产物。“以德治国”根植于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良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

实现“以德治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的要求,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的表率,成为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依法行政、治理国家的能力。既能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要做到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坚守正道,坚守信念,坚持原则,坚决守住理想信念的主线,守住群众观念的生命线,守住道德观念的底线,守住法纪观念的红线。

人民法院要以审判执行活动引导公民和法人诚信依法。要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树立崇敬法律、敬畏法律、尊敬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用足用好“失信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惩戒失信,褒扬诚信,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让诚实守法的公民和法人得到实实在在的益处,让无视法律尊严的人,尝到苦头,吃足苦头,使其刻骨铭心,以期幡然悔悟,“苦海无边,回头是岸”。使企业生产、经营、流通各环节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讲诚实、重信用、守承诺,引导企业经营者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引领社会风尚,引导广大群众崇德守法。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通过公开审判、巡回审判、强制执行、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人们树立见义勇为、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养成孝顺父母、尊敬师长、敬老助老、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

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既要重视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也要重视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江泽民同志的法治与德治并举的思想,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这一结合既可以继承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能顺应世界文明的发展潮流,深刻体现了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三、依法治国与惩治腐败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情况,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政法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江泽民同志1997年底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很强烈。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我们政法队伍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对这些问题特别是司法腐败现象的危害性,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司法腐败尤其突出的表现就是金钱与司法权的联姻。在这个过程中,不可能有司法公正,不可能有法律正义。

1993年8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了《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讲话,该讲话体现了江泽民同志重要的反腐败思想。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很长的国家,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将长期存在,总要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实行对外开放,借鉴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现代文明成果,资本主义腐朽的东西也会趁机钻进来。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经历一个艰难的新旧机制转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制度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也会给腐败现象滋生以可乘之机。这些年来,我们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也是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党内,在国家机关中确实存在着腐败现象,有些时候还在滋生蔓延,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深感忧虑,迫切希望采取坚决措施加以解决。我们既不能否认党的主流是好的,也不能低估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7]

江泽民同志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蔓延的状况,明确提出了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必须把握的原则和方针: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推进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江泽民认为,反腐败斗争是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在一起的,是同经济建设相一致的。把反腐败斗争同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相对立或认为开展反腐败斗争会影响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是没有根据的。实行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强国之路,反腐倡廉是顺利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保证。越是改革开放,越是要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一句话,反腐倡廉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经济建设。第二,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江泽民同志认为,各级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以身作则,首先要做到廉洁自律。领导干部只有严以律己,在勤政廉政上作表率,才能把本地区、本单位的好风气树立起来,也才能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第三,严格依法办案,坚决查处大案要案。江泽民指出:“对于那些在全国、在本地区影响大的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论遇到多大阻力,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违法违纪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撤职的要撤职,该判刑的要判刑。对于严重干扰、阻碍查案工作的,要坚决处理。第四,要坚持惩治腐败与扶持正义相结合。在坚决克服腐败现象、惩治腐败分子的同时,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廉洁奉公、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先进典型,弘扬勤政爱民、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新风尚。第五,不搞群众运动,不搞人人过关,要坚决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把发动群众举报和专门机关查处结合起来,人民群众是我们最终战胜腐败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满意与否也是检验我们反腐倡廉成效的重要尺度。第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江泽民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贯彻这一方针必须做到:高度重视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在党内长期不懈地抓教育;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通过体制不断创新,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8]

四、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正义是江泽民法治思想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又叫诉讼正义,一般指诉讼活动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它是司法正义的核心,它主要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实体法的时候,按照社会公认的公平理念来处理诉讼活动中的人和事,从而体现出来的一种公平价值观念。江泽民同志对诉讼正义和司法公正有过精辟的论述。例如,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9]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0]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必须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11]

公正执法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极大权威与尊严,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以正确有效的公正执法和健全有效的司法活动来加以维护和保证。事实告诉我们,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树立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借助于国家执法机关对法律毫无例外地一体遵守和执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有力的追究。所以执法机关是否公正执法,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司法机关是否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保证司法机关享有应有的地位,能够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环节,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行政权力历来是国家诸权力中最普遍、最活跃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导致腐败现象滋生。在实行法治过程中,必须规范行政权力,实行依法行政。正如江泽民所说: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1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树立行政人员的”公仆”意识,完善法律制度,能促使行政人员依法行政。司法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惩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的重要因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调动办案人员严格贯彻法律的积极性,推进司法改革,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责任自负,理顺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既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又克服党政不分的现象,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使我国司法上一个新台阶。

江泽民同志担任国家领导人期间,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既努力完备法制,又把完备法制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结合起来。既促进了制度体系的法治变革,又推动了立法权的法治化、行政权的法治化、司法权的法治化、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和全社会守法意识的全面提高。党的十五大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其实践成就全面凸显。

五、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并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13]江泽民同志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在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我们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要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制,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1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等。这些重要论述和决定事项,为司法工作和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确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四五改革纲要”。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四五改革纲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思路,即: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加强司法干部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建设。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能力。各级人民法院及广大法官要充分认识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和新考验,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改革。

在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认真学习研究江泽民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仍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注释:

1]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912日),《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2]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912日),《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3]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118日),《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4]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628日),《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5]江泽民:《大力弘扬不懈奋斗的精神》(2001110日),《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6]江泽民:《大力弘扬不懈奋斗的精神》(2001110日),《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7]江泽民:《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1993年8月21日),《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8] 江泽民:《在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993年8月12日),《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9]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19921012日),《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10]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912日),《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1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118日),《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12]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912日),《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13]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118日),《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1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311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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