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2-23
星期一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简讯 >> 正文
第十六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通过《联合声明》闭幕
周强致闭幕辞
时间:2021-09-26 11:39:11    作者:乔文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9月24日晚,第十六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圆满闭幕。会议通过《第十六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通过视频方式致闭幕辞。

《联合声明》指出,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二十周年之际,召开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对话效率、深化司法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之间愿继续深化各领域交流,共同应对挑战,提升合作水平,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联合声明》就国家执行仲裁法院裁决、刑事和刑事诉讼立法、提高司法工作信息化水平、扩大涉青少年案件的司法合作、加强与大众媒体互动、交流贪腐案件审判实践经验、引入协议管辖、应对疫情举措、开展交流研讨和法官培训等方面议题达成共识。

周强致辞表示,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与会各方怀着增进友谊、促进合作、共谋发展的真诚愿望,克服疫情不利影响,深入交流、分享经验、互相启迪,进一步加深了相互理解和彼此认同。会议通过的《联合声明》将各国司法领域交流合作提升到新的水平,为与会各国互利共赢合作格局增添了新的内容、注入了新的活力。

周强表示,本次会议深化了团结互信,描绘了美好愿景,揭开了与会各国最高法院司法交流合作的新篇章,取得丰硕成果。与会司法同仁恪守互利共赢的合作观,围绕司法领域的议题积极研提新倡议、新举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同与会各方一道,高举“上海精神”旗帜,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走团结合作、安危共担、开放融通、互学互鉴、公平正义之路,进一步加强交流、深化合作、共谋发展,积极服务构建更加紧密的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努力为世界持久和平和共同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巴基罗娃·努尔古莉主持闭幕式并致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扎基普·阿萨诺夫、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首席大法官古扎尔·艾哈迈德、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维亚切斯拉夫·米哈伊洛维奇·列别杰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谢尔穆罕默德·绍希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科济姆占·卡米洛夫分别在闭幕式上致辞。他们表示,本次会议对各成员国法院当前面临的重要司法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凝聚了共识,增进了互信,取得积极成果。会议通过的《联合声明》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国在司法领域的协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期待各成员国法院进一步深入交流,务实合作,共同为成员国地区法治完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印度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纳吉斯瓦拉·拉奥、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苏卡洛·瓦连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莫尔特扎维·艾哈迈德、蒙古国最高法院院长达木丁·钢照日格、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卡纳特·丘克耶夫出席闭幕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部分上合组织成员国、观察员国代表出席闭幕式。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