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己”原则与法官修养
时间:2014-08-14 09:52:40 作者:张智全 来源: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儒家经典著作《大学》云:“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重视修身,历来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特点之一,并为后世发扬光大。关于修身的根本态度,儒家思想提出了著名的“为己、由己、求诸己”三原则,认为只有不断充实自己、严格要求自己、从自己做起,方能达到至善至美的崇高道德境界。 儒家思想的“三己”修身原则,虽距今已有两千余年,但仍历久弥新,这对手握审判权、居中裁判是非曲直的法官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法官是法治精神的践行者和传播者,被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其修养相对于普通人来讲,要求更高。法官的修养,既关乎自身形象,更关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在当前司法公信力普遍偏低的现实语境下,法官理应以“为己、由己、求诸己”为目标,切实强化自身修养,以优良的职业道德修养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要切实做到独善其身,不断充实提高和完善自己。《论语.先问》曰:“为己,欲得之于己也;为人,欲见知于人也。”为己,是为了完善自我提升修养水平,别无他求;为人,是做给别人看,沽名钓誉,不应为之。换言之,修身是为了提升自己,而不是作秀,甚至沽名钓誉,这是修身的根本态度。法官是修养要求特别严格的特殊职业者,如果把自身修养作为获取功名的敲门砖,那么,一旦把门敲开,就会把公正裁判的职责抛至脑后。故此,法官必须独善其身,不为私情所困,不为名利所扰,始终如一地坚守修养底线,明确自身的使命,任尔东西南北风,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不断充实完善自我,真正达到“对不善于心不安,有所不为”的崇高道德境界。 要切实把握自我,不为外界的不当因素所干扰。有道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尽管自身修养无时无刻受到外界不当因素的干扰,但外因是次要的,起主要作用的还是自身的内在定力。“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可见,自身修养全靠自己,做好做坏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没有什么外在因素可以代替自己的努力,也没有什么外在因素能阻止人自觉向善。与普通人相比,法官因为职业特殊,手中的审判权决定着当事人的利益归属,面对的诱惑比一般常人要多,让人心神不宁的因素也更多,切实把握自我亦就更加重要。面对五光十色的外在纷繁干扰,法官只有保持“平平淡淡最是真”的从容心态,才能将自身修养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自求上进,不自暴自弃,“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从而以“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崇高道德修养,一丝不苟地依法履行职责。 要切实从自己做起,始终做到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论语.卫灵公》)”。儒家思想一直强调,修身必须首先要求自己,从自己做起,而不是怨天尤人。有矛盾、有问题从自己检查起,是“求诸己”;反之,只一味地责备对方,不检讨自己,则是“求诸人”的表现。如何正确处理责己与责人的关系,是区分能否真正修身的基本标准。这一点,对法官如何强化自身修养、谱写司法为民新篇章,更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日俱增,对司法为民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当事人难免会对法官有这样或那样的抱怨、合理怀疑,甚至有诸多不满。客观存在的现实,要求法官在强化自身修养的过程中,必须从自身点滴做起。一方面,要以扎实过硬的道德修养和优良作风,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要严以律己,换位思考,主动将自己的点滴言行与群众的要求“照镜子”,反思自己的不当之处,坚持择善而从,自觉改进自身的缺点,真正放下架子顺民意、解民忧。惟有从自己做起,才能“己不所欲勿施于人”;惟有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才能身居“庙堂高处”不忘“白云深处”,以崇高的道德境界淋漓尽致地演绎司法为民的真谛。 回溯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修身”是儒家思想和中华文化的重要特点之一,并被视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尽管时光在流逝,但儒家思想关于修身的“为己、由己、求诸己”三原则,依然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命活力。对于法官而言,牢记“三己”修身原则,切实提高自我修养水平,确保公正裁判是非和司法公信的提升,意义重大,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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