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强拆病”得靠司法下猛药
时间:2014-08-15 08:55:23 作者:余孝安 来源: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一些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官员个人利益,甚至官商勾结的利益链条下,以所谓的公益事业为名,大势进行房地产开发,暴力强拆民房,损害环境,侵犯集体及公民个人财产权利,并严重损害了我国的长远利益,即整个社会的生存发展。在中央三令五申中不准强拆的规定下,仍然我行我素,置若罔闻,对居民进行强制搬迁,强制拆迁,最近发生在安徽的“强拆书记”,再次证明强拆在全国各地仍然屡禁不止。原因何在?应当用什么药来治这个强拆病呢?笔者认为必须靠司法下猛药才行。 首先,强拆事件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应当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对参与强拆的指挥组织者及直接参与人员进行调查,并查清其行为,对于损害的公私财产数额要一一查清,在损害公私财产时,如果存在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行为,并案调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强拆背后,如果存在官员腐败或者渎职滥权的问题,检察院直接调查,并依法起诉,涉及违纪的通知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其次,对于起诉来的这类案件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判,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组织和个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处以刑罚,属于数罪并罚的,还要进行数罪并罚,符合附加刑适用条件的,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处以罚金。对于强拆犯罪的案件,还要广泛进行法治宣传,以儆效尤。 在我国法治推进过程中,要制约泛滥的权力,靠行政手段,已经力不从心,必须回归法治的路径,所谓的法治路径,就是靠法律来治理社会疾病,社会顽疾,而所适用的法律又是公众表决通过的法律,这个法律又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面前每一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必须被遵守,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强拆行为本来就是违法行为,为什么不去追究呢?只有进行依法追究,才能让这些违法之徒,受到法律制裁,才能从制度上根本改变我国现实多发的违法强拆普遍问题。历史的一些事实证明,人管人的手段是十分有限的,也是靠不住的,一个好的领导也可能在一定环境里,一定的利益驱动下变成坏人,甚至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只有靠法律制度治理才能长远,才能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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