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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拆四”等非法经营案一审开庭
时间:2014-08-15 09:28:56    作者:曹颖逊    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月14日上午9时,被告单位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人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卢梅非法经营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尔玛天仙公司)自2008年至2013年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31200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秀宇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并由其决策后指派公司员工从事上述活动。

被告单位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玛互动公司)在2012年5月至2013年间,在被告人杨秀宇决策下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负面信息服务,并由被告人卢梅负责联系他人进行删除信息,收取删除费用人民币220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为牟取经济利益,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并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尔玛互动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为牟取经济利益,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杨秀宇作为尔玛天仙公司及尔玛互动公司主要负责人,策划、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系对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卢梅直接参与实施尔玛互动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被告人杨秀宇、卢梅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别对被告单位代表人、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公诉人分六部分以多媒体形式出示本案证据, 针对公诉人分组出示的证据,各辩护人围绕证据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和案件关联性,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杨秀宇表示:“我站在这里想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我的行为是虚假的制造信息的行为。我深刻地认识到,社会需要真实的信息,而我这种行为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造成了伤害,我曾经自认为是一个很有创意的策划人,但我忽略了创意必须是真实的,我觉得真实在今天的网络和现实中也很重要,我希望将来我回归社会的时候一切以真实存在,能用我一技之长为社会创造一些正能量。”被告人卢梅表示:“我认罪并悔罪,后悔自己当初年少无知,法律观念淡薄,加上我过分珍惜这份工作,盲目听从领导安排,没有自己思考,造成了今天的局面。”

整个庭审持续到16时10分。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有关网站、微博对本案进行了现场报道。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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