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时间:2022-03-01 14:10:4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自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破土而出,我国已建立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70个片区,从最初的“一枝独秀”到如今的“雁阵齐飞”,形成了全方位、有梯度的开放格局。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指引着人民法院的前行方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一系列司法文件,要求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大意义,加强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以更好服务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本次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案例示范和引导作用,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丰硕成果。 一是坚持法治引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Carson与纽鑫达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及时明确隐名投资审查标准,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翰瑟公司与中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进口固体废物合同系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依法有效切断洋垃圾进入我国境内,确保中外投资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二是坚持协同创新,健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锐速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体现了支持体育产业商事仲裁的司法立场,对于我国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俄罗斯EL公司与重庆KH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案以及中建二局公司与英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托“一站式”纠纷化解等联动调解机制,高效化解当事人的纠纷。 三是坚持规范引导,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罗某某诉前海通利华公司、天津启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及范某某诉星瀚公司游艇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商以及游艇销售商应承担严格的质量保障义务,彰显了司法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产业和游艇经销等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的引导和保障功能。 四是坚持恪守国际条约,展现我国良好法治形象。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与National FZE、National Group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体现了中国法院恪守国际条约义务、切实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立场。 1. 锐速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基本案情: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冬运中心)与星际集团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冬运中心授权星际集团负责国际雪联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世界杯中国站的运营,并约定因协议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依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锐速公司加入《合作协议》,与星际集团共同享有《合作协议》项下相应权利与义务。其后,三方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变更锐速公司全权承办赛事,星际集团协助锐速公司,并就锐速公司赛事承办工作与该补充协议的履行向冬运中心承担补充责任。2019年,冬运中心作为申请人,以锐速公司、星际集团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1年1月,锐速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冬运中心系以平等主体身份与星际集团、锐速公司订立体育赛事运营合作协议,而非代表政府进行特许经营,故本案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合同纠纷,依法可仲裁。《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其合法有效。锐速公司作为《合作协议》的加入方,知悉协议内容,在加入时已表明遵守协议全部条款,其应受《合作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故裁定驳回锐速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新增长,是北京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内容。本案对国际体育赛事运营合作协议的可仲裁性予以确认,展现了支持体育仲裁的司法立场,为体育产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商事纠纷通过仲裁解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我国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2. Carson与纽鑫达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美国公民Carson与我国公民张某、程某约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一家贸易公司。按照当时我国法律的规定,外国自然人不能与国内自然人成立合资公司,三人遂签订《股份协议书》,约定以张某、程某名义成立纽鑫达公司。后Carson诉请确认张某名下部分纽鑫达公司股权系其所有,纽鑫达公司配合将该部分股权变更登记到Carson名下。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籍隐名股东显名的审查标准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实际投资者已实际投资;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3.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对负面清单外的准入类领域,无需再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Carson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支持其诉请。纽鑫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同时放开了国内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上述变化对外籍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司法审查标准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案一、二审法院根据外商投资法关于外资市场准入的规定,及时调整相应审查标准,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有利于打造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3.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与National FZE、National Group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基本案情: 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阿联酋National FZE公司签订包机合同,约定National FZE承运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货物,由上海运至美国芝加哥。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依约向National FZE支付运费后,收到National FZE的通知,称飞机无法依约运输货物。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另寻其他公司运输产生经济损失31.80万元,诉请National FZE和美国National Group赔偿。National FZE、National Group主张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驳回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国、阿联酋、美国均系《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本案包机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运至美国,属于公约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应适用公约确定本案管辖。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害赔偿必须在一个当事国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法院提起”。上述地点均不在中国境内,故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合同约定的运输始发地是上海,故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上海法院提起诉讼。蒙特利尔公约未约定运输始发地法院的管辖权,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故本案应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依法驳回新时代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展示了中国法院恪守国际条约义务、切实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立场。由于蒙特利尔公约对于管辖权的规定较为严格,如何解释订立合同的营业地尤其是外国航空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在中国的营业地,今后仍值得进一步研究。 4.中交浚航公司与福建中海公司、中海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交浚航公司与福建中海公司长期进行大宗油品交易,因国际油价行情波动剧烈,福建中海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累计拖欠中交浚航公司货款及违约金6500余万元。中海控股公司与中交浚航公司签订《关于油品销售合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福建中海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交浚航公司因多次催讨欠付货款未果,提起诉讼并要求保全福建中海公司、中海控股公司的银行账户、股权、房产、土地、海域使用权及油罐等多项财产。 裁判结果: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贸试验区法庭受理案件后,从既要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也要尽可能减少对被告生产经营影响的角度出发,确定了先查控银行账户,后逐步保全其他资产的方案,并抓紧保调对接,款项每到位一笔即裁定解除部分保全。经各方努力,案件最终成功调解。 典型意义: 建设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是浙江自贸试验区最重要的功能定位,也是舟山片区的主要发展方向。大宗油品交易具有标的大、金额大、行情波动大等特点,每单交易都对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本案针对性地确立 “灵活保全、平衡保护、保调对接”的工作思路,采取符合企业经营现状与发展需要、对企业经营影响最小的司法措施,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最大程度地避免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助力企业有序开展经营活动,体现了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有效优化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营商环境。 5.中建二局公司与英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英孚公司(台企)8吋晶圆生产线建设项目是福州高新区重点高科技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中建二局公司中标该项目建筑安装第一期工程,合同总金额1.4亿元。工程施工过程中,中建二局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英孚公司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及各项损失共计约4200万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福州市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主持调解。应英孚公司的请求,工作室还邀请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台胞律师和涉台案件特邀调解员参与庭外调解工作。 裁判结果: 通过多场调解会,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英孚公司分五期向中建二局公司支付各项款项共计3600万元。双方在工作室签订了调解协议,这起标的额逾4200万元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福州中院回应自贸试验区台胞的司法需求,构建自贸试验区涉台纠纷诉前、诉中、诉后全程调解体系,以福州市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为平台,建立台胞律师联动调解机制,邀请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台胞律师参与调解,并聘请在大陆的台胞担任涉台案件特邀调解员,为台胞、台企在大陆的发展创造了优良的法治环境。本案充分反映了福州市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联调联动+资源整合”工作机制的良好实践效果。 6.翰瑟公司与中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意公司是在湖南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专营进出口贸易。翰瑟公司与中意公司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中意公司从意大利供应商处为翰瑟公司购买碎皮料,并约定因海关检查等原因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免除相应违约责任。涉案货物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被认定为“成品皮革、皮革制品或再生皮革的边角料”,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海关对中意公司作出处罚。翰瑟公司诉请解除两份买卖合同,判令中意公司返还货款2041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买卖合同的标的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两公司明知涉案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料,双方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有过错,应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判决中意公司返还翰瑟公司货款204100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既要依法保护、也要依法监管,是自贸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完整内涵。近年来,我国深化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案明确了进口固体废物合同系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依法有效切断洋垃圾进入我国境内,规范和引导中外投资者诚信、合法经营,对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7. 罗某某诉前海通利华公司、天津启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某委托他人向天津启隆公司购车,支付购车款107万元。涉案车辆由KIMBERLY ANN MURPHY从美国4S店购买,后出售给美国环球公司,美国环球公司又销售给中信港通公司,之后转运到前海通利华公司仓库。罗某某提车后不久,发现所购车辆是事故车。经鉴定,涉案车辆的后备箱覆盖件、钣金件有焊接、修复痕迹。罗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津启隆公司退还罗某某购车款107万元及利息,赔偿罗某某购买涉案车辆价款的三倍金额321万元。天津启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买卖标的物为平行进口汽车,是汽车经销商未经品牌厂商授权,直接从海外市场购买并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平行进口汽车是自贸试验区探索性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拓宽了消费者选择渠道,但在售后保障、质量保证方面需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欺诈,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对经销商施以严格的说明义务,督促经销商严格把关汽车质量、认真审核车辆来源,彰显了司法对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引导和保障功能。 8.范某某诉星瀚公司游艇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范某某与星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以总价款1284000元从星瀚公司处购买一艘美国进口Four Winns品牌游艇,星瀚公司保证游艇是全新进口,且按Four Winns公司保修条款提供产品质保期。收货后,在范某某及其家人使用过程中,游艇的发动机等多次出现故障。范某某发现该游艇并非全新,且该游艇进口时配备的《装置概述与信息表》记载发动机主要部件质量保证到期日应为2021年10月10日。范某某诉请撤销《销售合同》,星瀚公司返还货款1284000元,支付赔偿款3852000元。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支持范某某全部诉请。星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范某某为其本人及家人生活消费购买游艇,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星瀚公司隐瞒其曾经出售游艇的事实并缩短发动机质保期,对范某某造成实质性损害,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星瀚公司应当按照购买游艇价款的三倍赔偿范某某的损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旅游业是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发展产业,游艇产业是海南旅游消费提质升级的助推器。本案不仅明确个人购买、使用游艇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而且将“造成实质性损害”作为认定销售欺诈的要件之一,合理兼顾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销售商质量保证义务的承担,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与游艇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9.俄罗斯EL公司与重庆KH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俄罗斯EL公司承接国际旅游服务。自2017年起,EL公司受重庆KH旅行社委托,负责接待该旅行社组织的赴俄旅游地接服务工作。地接服务费用由EL公司垫付,KH旅行社按照团期支付给EL公司。因KH旅行社迟延支付费用,EL公司提起诉讼,要求KH旅行社支付地接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重庆自贸试验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前提下,依托重庆自贸试验区法院牵头搭建的涉外商事诉讼、仲裁与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以下简称贸仲西南分会)仲裁。EL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同时贸仲西南分会提出仲裁申请,人民法院准予撤诉并将案件材料移交贸仲西南分会。贸仲西南分会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以仲裁调解解决纠纷。 典型意义: 为配合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重庆法院积极构建涉外商事“一站式”纠纷化解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本案成功实现诉讼、仲裁与调解的对接,丰富了“诉仲对接”实践,有效化解了涉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长城控股公司与中德西拉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中德西拉子公司与香港长城控股公司、华西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监管协议》。约定以中德西拉子公司名义在华西银行成都分行开立监管账户,进入监管账户的全部资金将进行封闭管理,用于清偿中德西拉子公司的德国子公司欠付香港长城控股公司的债务,账户监管期限于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协议签订后,香港长城控股公司与中德西拉子公司的德国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该子公司出借1.7亿欧元。其后,中德西拉子公司在华西银行成都分行开立专门账户,向该账户划入监管资金共计人民币25000万元。香港长城控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专门账户中的8100万元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德西拉子公司在8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德西拉子公司和华西银行成都分行均设立在成都自贸试验区内,本案纠纷因中德西拉子公司为其境外子公司外币借款提供担保产生,涉案担保合同依法有效,判决确认香港长城控股公司对涉案账户中的8100万元存款享有质权。中德西拉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涉外担保是自贸试验区商事活动的常见形态。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明确外汇管理部门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备案等外汇管理要求,不构成涉外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本案判决明确了涉外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依法保障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对促进自贸试验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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