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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法院:打造诉前调解“新高地”
时间:2022-06-14 10:25:09    作者:徐畅 姚文斌    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强化诉源治理,将矛盾化解在诉前。随着案件量逐年上升,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五华法院结合实际,打造诉前调解“新高地”。在引入各方调解力量后,五华法院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截至6月13日,五华法院共诉前调解成功案件2264件。

因地制宜 “银行业协会+法院”联动更加常态化

由于云南省大部分重要金融机构驻在五华区,因此,五华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金融案件占比较高。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诉讼纠纷大幅增加,金融机构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往往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要减少金融机构损失,降低诉讼成本,打通银行、法院之间的信息壁垒尤为必要。

针对金融案件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五华法院在总结审判规律和类案特点的基础上,与云南省银保监局建立常态化机制,通过“提前介入、全程监督、预先审查”一体化联动,强化银行调解委员会和司法确认两个程序紧密对接,为欠款人和银行搭建起可行性还款方案沟通平台。

引入公证调解、律师调解 诉前委派调解更加多元化

4月以来,五华法院结合特邀调解制度,积极尝试开辟合作新路径,与公证处就人员派驻、合作形式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最终,五华法院将明信公证处、国正公证处纳入特邀调解范畴。

引入公证调解,不仅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为当事人减轻诉累。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人民调解而言,公证调解拥有更加专业化的人员配置,能更好地满足“调解人中立”的客观要求,更易引导当事人纠纷缓和及化解。

为拓展多元调解纠纷的渠道,充分发挥执业律师在诉前调解工作中的专业性,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昆明市律师协会推荐,五华法院立案庭依次与各家律所就派驻人员、工作模式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最后择优挑选了八家律所,参与到诉前委派调解工作当中。

本着“诉前调解为群众”的思想,五华法院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了诉前调解的案件分流、调解期限等事项。各特邀调解组织收到案件后立刻展开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因案件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立案庭审查同意后可以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0天。

优化工作机制 诉前委派调解更加制度化

无争议事实确认机制。五华法院规定,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由各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确认。调解员在将卷宗移送至立案窗口立案时,需要将无争议事实确认书附卷,对于未能成功调解的案件,尽量通过前期工作减轻后期审判压力。

调解工作全程留痕机制。五华法院建立了调解工作记录机制,要求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需载明电话拨打记录、调解结果,最后需要调解员签字确认并将调解工作记录附卷。

调确执无缝对接机制。对于调解成功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五华法院规定,由负责调解工作的法官尽快出具司法确认裁定,基本做到司法确认裁定“立等可取”。同时,以执行促调解、以调解增执效,执行局派员入驻调解中心参与调解工作,一方面打消当事人关于案件执行的顾虑;另一方面,对于不能当场履行的案件在调解完成后即填写相应表格,在到期不能履行时即刻开启执行程序,真正打通调解案件与执行之间的绿色通道,做到调解、司法确认、执行的无缝对接。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诉前委派调解更加规范化

为规范调解员的调解行为,保证调解过程的程序正义,五华法院制定了调解员回避制度,明确了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在难以判断是否影响公正调解,是否应当回避时,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纠纷当事人一致认为无需回避的,可以继续调解;纠纷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回避的,一般应当更换调解员;连续3次要求不具备应当回避情形的律师、调解员回避的,视为拒绝继续调解,应当终止调解程序。

五华法院建立了调解周报制度和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鼓励各团队在调解工作中争先创优,进一步提升调解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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