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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时间:2014-08-19 11:30:40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衡量标准、实现方式和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使“依法治国”转化为国家意志;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中共十七大报告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共十八大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将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新的政治理念。根据《决定》,国家治理应当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如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在其中发挥着怎样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这充分说明,依法治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衡量标准

在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的标准中,法治无疑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项目: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这同样也是依法治国孜孜以求的。也就是说,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依法治国的实践,不论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还是公正司法或全民守法,每一点进步,都在同时推进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如前所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而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必然是法治,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也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比如,要以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来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要通过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三)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是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要靠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等各个领域的改革才能实现。而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历史新阶段,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作出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有赖于法治来加以保障。比如,《决定》对生育政策等许多政策进行了调整,但该《决定》的公布并不意味着政策就得到了落实,还必须由立法机构作出相应法律法规方面的调整。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过程中,既要重视通过制定和实施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改革扫除障碍。  

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路径

当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存在许多障碍,主要表现在:(1)制度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是我国现行治理体制和公共政策的致命弱点,严重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障碍。(2)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信心不足、怕担责任,权力崇拜、唯上是从,官僚主义、衙门作风等不合时宜的思想、作风,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要着力克服的思想观念障碍。(3)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不符合实践要求的体制机制,严重影响了国家治理水平和效益,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对象,也是当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制机制障碍。

要破解上述障碍,笔者认为,当前需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法治推动和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

(一)积极推进依法执政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我国国家治理最重要的主体。只有执政党带头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现代化。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相继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一系列规定,充分体现了执政党依章管党、依规治党的坚定意志。在今后一个时期,继续依据宪法和法律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并抓好实施工作,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完成好这项任务,才能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高度重视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但由于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一些公职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现象不容乐观。对于这类情况,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坚持法治政府与法治市场、法治社会一体推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法律不禁止的,市场主体皆可为;法律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市场主体间依法进行的自愿行为且对第三方无害的,政府不干预。

(三)切实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

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但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面临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各种“打招呼”、“批条子”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法制统一,损害了司法权威。正是在深刻把握这一情况的基础上,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目前,中央正在就如何落实好这一重大部署,深入研究关于理顺省级统管与法官、检察官法定任免程序的关系,如何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如何配合省级统管,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等一系列改革问题。  

三、人民法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生力军和保障者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是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也决定了其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必然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以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民主法治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的司法制度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必须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而解决这些障碍,最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而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直接承担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以司法能力的提升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整体提高,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法律、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根据宪法和法律审理各类刑事、民商事、行政及其他案件,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等重要职能,其司法能力无疑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民法院加强司法为民、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能力的提升,都必将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

(三)以扎实有效的司法活动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司法保障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一定的前提和基础,如稳定的社会秩序、市场主体自觉的规范和秩序意识等,而人民法院正是这些前提的重要提供者。司法解纷的中立、终局和公正等内在价值是文明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服判息诉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秩序形成的前提条件。只有通过司法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使写在纸上的法律能够变成一个个公正的具体裁判,国家治理才能够获得理想的秩序保障。此外,司法的规范价值是保证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也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市场主体正是通过无数的司法判决来不断强化自己的规范意识,使自己在二次或再次进入市场时具有更加自觉的规则和秩序意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民法院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生力军和重要保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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