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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法庭研究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时间:2014-08-20 09:32:11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万华    

我国现行的人民法庭制度是根据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的。60多年来,根据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宗旨和原则建立的人民法庭,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庭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坚持既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为推动农村经济改革、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发挥了很大作用。

经过35年来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已经发展到了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不是遥不可及,但同时多年的社会发展所积累的社会问题,也使我国社会发展暗流涌动、波澜起伏。在这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中国完成社会转型,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承担起了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

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人民司法审判工作,特别是人民法庭工作,如何以改革的精神,总结司法审判的成功经验,解决目前司法审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成为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我们不仅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地总结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敢于直面现实,更应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学风,提出建设性的理论、观点、方法,贡献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批判毕竟不是我们的目的,建设才是我们共同的价值追求。

一是要深入研究人民法庭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庭制度是对根据地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展,为更好地履行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而设立的,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在民主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前和改革开放以来的三个时期,人民法庭建设和工作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挫折和教训,但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没有变。在目前的形势下,人民法庭这一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充分体现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宗旨的司法制度如何理解、如何落实,及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体现等问题,需要我们的法官、法学工作者共同研究。

二是要深入研究人民法庭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城镇化水平大大提高,以乡村社会为主体的传统社会结构体系已经有了很大改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人们的思想、观念等正在经历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巨变。根据这一社会变动的现实,党中央提出了社会治理的十六字方针,即“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这种社会治理中,如何科学界定人民法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我认为,社会治理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必须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从根本上讲,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的主体,而不是被治理的主体。因此,在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面前,应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各种行业组织等民间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如果不靠大量的民间组织通过自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单靠国家机关单打独斗,要搞好社会治理是不可能的。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如何看待人民法庭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呢?应当认识到,人民法庭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唯一防线;是社会公平和正义最后的守护神,但不是唯一的守护神。因此,人民法庭不仅应当建设好最后一道防线、当好最后的守护神,还应当为前面的防线,特别是人民群众自治这一防线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献计献策。

三是要深入研究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结合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特别是结合我国的社会治理,如何给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我认为,人民法庭的职能应当包括:(1)司法审判工作,这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2)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民间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3)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民间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4)依法支持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民政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5)依法支持基层党委和政府依法行使权力。但这些职能如何发挥作用,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四是要深入研究人民法庭如何开展好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工作。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如何科学地理解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是一个很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课题。例如,在当前还存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情况下,存在东中西部差异的情况下,人民法庭如何设置布局更为合理呢?是一乡一镇一法庭,还是几个乡镇设一个中心法庭?设中心法庭后,边远地区群众诉讼不便又如何解决?在经济发展、交通便利的今天如何正确处理“坐堂问案”与巡回审理的关系?在信息化、大数据时代如何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加便民、利民?如何解决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如何解决好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问题?等等。

五是要深入研究如何以改革的精神推进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法官职业化改革。当前,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意见已经通过,并已在六个省市开始试点。我们是否可以在人民法庭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法官职业化改革?我认为深圳推行的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模式可以适用于人民法庭。因为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由独任法官直接审理。在此情况下,如果给法官配备若干助理,不仅可以提高审判效率,而且可以统一司法尺度,更加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对此,如果我们研究先行,及早拿出意见和建议,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将是巨大的。

六是要深入研究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推行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但人民陪审员制度除了增加陪审员的数额外,还需要考虑扩大陪审员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如何合理使用人民陪审员等问题。要让更多的人民群众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参与司法,并通过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理解司法,进而宣传司法,以达到让更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理解和支持司法的目的,同时也让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了解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念。

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思想文化创新进步的特殊历史时期,了解基层、研究基层、发展基层、稳固基层,深入研究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改革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改革人民法庭制度,是促进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之策。希望人民法庭的同志立足改革、深入基层、扎实工作、奋发有为,既要做人民法庭理论研究的排头兵,又当好人民法庭制度改革的好参谋,为实现中华民族的法治梦、复兴梦,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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