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羁押与无罪释放
时间:2014-08-21 09:21:33 作者:刘文基 来源: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案件主犯没有抓获,受害者所控告的教唆犯又存在诸多疑点,是长期羁押,还是无罪释放?据《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记载,满州才子端午桥,在审批该案时,发现了诸多疑点,毅然将羁押六年的嫌疑犯无罪释放。 端午桥,名方,字午桥,清末大臣,满州才子,所著各种批牍,传诵一时。案件发生在宿迁县朱家村,朱义成夫妇家业兴旺,不想夫妻先后辞世,只留下两个妾、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正室所生的长子梅生中了秀才,已经分家另过。大妾赵氏便当家作主,掌管家产。赵氏所生二子荷生、菊生均还年幼,二妾云氏所生的女儿巧玲却已到了女大当嫁的年龄。但巧玲和表兄夏桂馨关系暧昧,偷偷往来,梅生耳闻目睹,直言指责,巧玲怀恨在心。 这年冬天,家中被盗,强盗直入云氏房中,云氏被杀身亡,巧玲手臂受伤,只见凶手是个黑脸大汉。亏得梅生闻讯,隔楼开枪,盗贼方仓皇逃走,所抢衣物价值千金。奎县令接到报案,前来察看现场,发现盗贼是挖洞而进的,洞口外小内大,便怀疑有内应,下令限期破案,但一直没有结果。夏桂馨便指使巧玲在赵氏面前诬陷梅生,说其为独吞家产,杀尽众人,招来盗贼。赵氏信以为真,前去官府控告梅生,并说陆三和可以作证。 原来案发前一天,梅生曾让陆三和到北山龙王庙去请李老大,朱巧玲便控告龙王庙的李老大是匪首,是梅生从里面挖洞,引盗入室。县令轻信此说,提来梅生,屈打成招,但苦于找不到李老大,不能结案。梅生被一关六年,幸亏一个懂法律的朋友到端方处为他申诉。无巧不成书,就在县令走投无路之时,丹徒县捉到一个匪徒,供述其六年前和黄金龙,在宿迁县杀人作案。 端方查明情况,提笔批道:根据法律规定,引盗入门,罪有应得;出谋划策、杀害母亲,应该判处极刑。这自然不是等闲小事,该案应该仔细勘查。哪里有杀人的凶盗,至今逍遥法外;而教唆的主犯,早已拘囚狱中。厨子陆三和,乡愚之人,没有知识,其证言难以相信。 要据陆三和供述,朱梅生曾于七月八日,命令他到北山龙王庙中,邀请李老大来家,说有要事面商,不过陆三和未曾遇见李老大。朱巧玲报称,李老大就是此案中的强盗头目。将这些证言与朱梅生对质,朱梅生供称,七月八日,的确派陆三和前往北山龙王庙,但是去拔菜秧,并不是去邀请什么李老大,李老大究竟是什么人,他真的不知晓。 这一点是全案的关键,真假虚实只在于此。经过调卷查阅,查案县令当时就派人前往龙王庙向长老查问,据长老说,只有个李老老住在庙后,种地为生,向来老实本分,至于李老大确实没有此人。立即将李老老传唤到庙中,是个胡子头发全白的老头子。李老老也曾经到案,让巧玲当面辨认,巧玲说不是这个人。而报案所说,那晚的强盗首领,是个黑脸大汉,因此,龙王庙根本就没有李老大,见证人的话,不能相信。 经审查,朱梅生有庶母二人,一个就是现在作为原告的赵氏,赵氏生有两个儿子;另一个就是被杀的云氏,巧玲就是云氏所生的。梅生既然有杀害母亲夺取家产的心思,按照常理,就应该教唆杀死赵氏和两个弟弟,才能达到夺取家产的目的。只杀死云氏,两个弟弟还在,两个弟弟仍然要平均分割家产。朱梅生不是傻子疯汉,必定不会这么做。 县令之所以怀疑梅生,一是因为强盗出入的壁洞里面大外面小。据巧玲报称,是梅生从里面挖出,用以引盗入室。勘查壁洞里大外小的形迹,确实值得怀疑。但殊不知墙砖已经松动,容易堕落,又怎么能够确定不是盗匪出入所带落的。 朱巧玲和朱梅生,本是同父异母之兄妹,朱巧玲为什么一口咬定哥哥朱梅生,必欲置之死而后生。朱巧玲的生母被杀害,按照常理自然应当为母亲报仇雪恨,但朱巧玲为什么不催促官府追拿强盗首领,而一个劲儿催促官府法办朱梅生,其中明显存有私怨。经讯问朱梅生,他供述兄妹间素来和睦,这又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而今丹徒县汪县令报称,近期查获盗匪罗耿耿,罗耿耿供称,他住在宿迁,六年前同黄金龙在朱家村犯过一次血案,凶犯就是黄金龙。后来听得风声不好,他们才各各逃往他方,现在黄金龙已逃往山东。经查,宿迁朱家村,就是梅生所住的地方。六年前,只有朱梅生家被强盗伤人,因此,该案已经水落石出。杀死朱云氏的,就是黄金龙。 因此行文到山东巡抚,请协助通缉,将黄金龙捉拿归案。可见,强盗首领自然不是李老大,朱梅生的所谓教唆罪,显然属于诬告。朱巧玲本来应该反坐治罪,姑且考虑赵氏是妇女,并且分别是母子关系,因此从宽处理,免予追究。朱梅生无罪释放。朱巧玲掌嘴五百。 至此,梅生一案才真相大白,无辜受冤的梅生被释放,前任县令被撤职,夏桂馨以指使诬陷罪受到连坐处罚 端午桥看出诸多疑点。一是匪首李老大子虚无有,龙王庙里只有白发老叟李老老,而无黑脸大汉李老大,证人巧玲也指出李老老不是匪首。二是朱梅生即使夺产,要杀也得杀两个弟弟,而今两个弟弟安然无恙,弑母夺产之说显然有悖逻辑,不能成立。三是巧玲在母亲被杀后不是帮助官府捉拿强盗,而是栽赃梅生,似有私情。四是壁洞里大外小,并不一定就是里应外合,而可能是墙砖松动,容易脱落,有可能是盗贼带落的。 无罪推定首先是作为一种思想理论原则提出来的。以卢梭、洛克、格劳秀斯等人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的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对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西里影响很大。1764年贝卡里亚出版了惊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在抨击残酷残踏基本人权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被后人称为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该书第12节《刑讯》对此作出了充分阐述,说“在法官判决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不是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该书出版后,立即风靡全球,版本不下60种。后该原则逐步在法律上被许多国家乃至国际性文件所确立。1789年法国《人权 宣言》第一个以法律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该法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罪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如非拘禁不可,法律应规定对他采取的严厉措施不得超过为防止他脱逃而必须采取的措施。” 无罪推定由理论上升为法律原则后,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将其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定罪权归法院,只有法院并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即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个人即贝卡里亚所说的“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人生来无罪,无需证明,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法律地位不变,不能随意转化为罪犯。三是疑罪从无。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某人有罪的程度,否则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加强调国家机关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完成这种证明责任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对抗,而是强调辩方的配合,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等,但这并非说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我国古代的《尚书》就强调罪疑惟轻,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宁可有失常规,也不妄杀无辜。到西周时发展为罪疑有赦,对于时不能确立的犯罪,或减轻刑罚或免予刑罚。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重刑思想占了上风,强调对人民的镇压,宁可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宁可错杀一批,也不放过一个。如此一来,在思想上一直没有落实疑罪从无,最多只是疑罪从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现在发生佘祥林等冤假错案,根深蒂固,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要彻底解决,必须科学对待破案,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世界是无限的,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则是有限的,就像人类不能全部掌握世界一样,司法部门也不能在短时间内侦破所有的案件。限期案等不科学做法必须取消,以杜绝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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