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就《意见》和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时间:2023-02-20 16:27:5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暨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相波、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三级高级法官孙茜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问: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论述“推动绿色发展”,《意见》对绿色转型专门作出了规定。请介绍下人民法院在推动绿色发展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专门指出要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人民法院深刻领会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法治化轨道上推动绿色发展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助力绿色发展,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服务绿色发展。充分认识将推动绿色发展作为司法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首要任务的迫切需要,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2426个,设立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环境资源法庭,构建有助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案件归口审理制度,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遵循自然规律,对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在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和司法协作。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 二是不断强化顶层设计,加大对生态资源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准确把握产业结构调整、能源体系建设、减污降碳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纠纷案件特点和审理思路,依法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森林资源、矿业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指导意见,加强对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产权以及用能权、碳排放权、碳汇等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的司法保护,发布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引导企业积极采取预防性措施,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推动完善中国特色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依法促进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重点行业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在经济发展中促进绿色转型、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 三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持续深化环境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携手应对全球环境危机,尤其是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环境污染,共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积极落实昆明宣言明确的“三大法治原则”和“四项司法举措”,推进高水平司法规则等制度型开放。推进数字化赋能绿色低碳发展,深度应用司法大数据技术,建立与全国碳排放配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之间安全、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国际交流、宣传展示等功能,分享中国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经验,将平台建设成讲好中国环境司法故事、促进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窗口。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专门设立中国生态环境裁判文书板块,收录三批30件中国环资典型案例和6部环境资源审判年度报告,为助力实现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中国司法智慧和方案! 问:“双碳”案件是人民法院的新类型案件。请介绍下人民法院“双碳”案件审判工作有哪些特点? 答:随着“双碳”行动持续推进和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产业、能源结构的深度调整,涌现出一些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方式,随之相关的涉碳案件也陆续进入诉讼渠道。人民法院聚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和涉碳市场交易等审判领域中的重点法律适用问题,创新涉碳案件裁判执行方式、完善裁判规则体系,持续深化环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有效应对涉碳案件多样化与涉碳利益多元化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分别纳入五大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之列。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涉碳案件等环境资源案件,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与应对气候变化。据统计,自我国签订《巴黎协定》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112万件。其中,涉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案件1.5万件,占比1.4%;涉产业结构调整案件13万件,占比11.9%;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90万件,占比最大,为80.4%;涉碳市场交易案件600余件,占比0.06%;其他涉碳案件6.9万件,占比6.2%。人民法院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推进全社会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推动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是不断探索裁判执行方式,促进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经过十余年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探索创新了一系列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的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和经验。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适用禁止令、行为保全等措施;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裁判执行方式,促进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及时有效恢复,提升固碳增汇能力;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设立碳中和等生态修复基地。此外,审理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还注重引导企业采取淘汰落后产能、扩大绿色生产的方式替代履行。 三是深入研究碳市场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双碳”审判体制机制。全国碳市场是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低碳技术创新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发挥着促进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同时,碳市场这个新生事物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争议纠纷也进入诉讼渠道。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了审理。随着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扩容和多元化,还会带来涉碳纠纷案件类型、数量的进一步增加。在新形势下,我们将加大对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汇等涉物权、合同、侵权案件,以及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进行登记、交易的其他碳产品案件,环境保护税案件等涉碳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推动碳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强化诉讼与调解、仲裁等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尊重意思自治和市场逻辑。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依法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协同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坚定不移走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司法服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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