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时间:2023-06-25 10:46: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请介绍一下案例选取的标准。其典型性、代表性体现在哪些地方?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我们本次选取的案例是按照有助于完善全民健身体系、发展竞技体育、繁荣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的标准从大量的案例中挑选出来的。选取的案例具有公正性、合理性、指导性和普适性,符合裁判公正、效果良好、范围普遍、形式规范等条件,努力实现以个案诠释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 涉体育纠纷案件的公正审判关系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体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涵盖了竞技体育、全民健身、体育产业、体育仲裁范围的典型争议。探讨的争议焦点,既包括了培训机构的安保义务、运动员劳动关系认定、体育赛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等实体问题,还包括了行为保全措施采取、体育仲裁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程序问题。既有人民法院采用“集中处置+示范判决+多元化解”推动多元共治诉源治理创新的典型案例,又有精准保护体育赛事无形资产的生动实践。这批案例涉及多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涉及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诸多方面,具有比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问:请问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近年来,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加强体育运动法律问题研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为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批准成立体育运动法律问题研究指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多个部门共同组成。成立工作小组是加强体育运动法律理论研究、推动新形势下体育法治保障工作改革创新发展的有力举措,对于凝聚研究力量、整合研究资源、提升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妥善化解纠纷。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学校体育、体育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转会等民生领域案件以及预付式消费、体育赛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新类型案件。回应民生关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民健身事业,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强体育主体权益保护,促进竞技体育发展;严惩垄断行为,加大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 三是发布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是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通过个案审判宣传法治、发挥司法引领功能,落实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平衡发展,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四是加强研究指导。2021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约成立“冰雪运动法律问题研究(张家口)基地”。工作小组指导河北法院充分运用冬奥遗产,建好用好体育纠纷研究基地。加强与国家体育总局等机构的合作,服务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发挥有重大国际影响的体育纠纷案件在国际规则制定、填补国际法空白领域方面的作用。 问:体育法修订的突出亮点之一是增设专章规定体育仲裁,改变了长期以来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状况。请介绍下,体育纠纷的当事人在体育仲裁和诉讼之间如何准确选择维权途径? 答: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有关纠纷申请体育仲裁,并采用“列举+排除”的立法表述方式,对可以申请体育仲裁的范围作出规定。首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属于体育仲裁范围。其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原则上应限于因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参赛资格等管理行为引起的争议。对于因运动员注册、交流衍生出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对当事人而言,体育仲裁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是选择关系。一方面,在当事人未达成体育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以“案件应由体育仲裁机构仲裁,不应由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面,体育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当事人选择体育仲裁后不得再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同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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