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时间:2023-08-16 10:54: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发布本批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全国生态日的设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们深化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约占人民法院当年审结的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的九成。2018年以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98.9%在诉前即得到有效整改;提起诉讼的,99.7%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法检协同联动,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卓越贡献。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诉”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精准规范办好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高质效发展。 问:本批典型案例有何特点? 答:一是案件类型丰富,涉及领域广泛。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就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治理。本批发布了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家禽屠宰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案例,这些案例覆盖多个领域,涵盖了流域保护、草原资源保护、林地资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多方面,凸显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覆盖和多样性。 二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的刚性监督作用,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实践中,存在着公益诉讼案件持续增长与起诉案件占比偏低的矛盾问题,制约了工作发展。本次发布的案例均为起诉案例,旨在引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兼顾“公益”和“诉讼”,针对整改不到位的,破除阻力,克服困难,敢于、善于运用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强化监督效果,高效制止违法行为,修复受损公益,以“诉”的方式和形态解决问题,推动类案治理、诉源治理,促进社会进步。本批案例中,有5件行政公益诉讼,4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依法审理各类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以司法裁判为牵引,综合运用诉讼指引、非诉执行、司法建议等方式监督行政执法,实现加强司法审判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促进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有效衔接,织密织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网。坚持协同治理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增强协同联动和服务保障能力,推动建立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草原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促进全面担责、严格执法。 问:本批案例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主要做法? 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坚持立足宪法定位,通过法律赋予的法律职能以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本批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做法: 一是坚持政治站位,紧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强化司法保护。聚焦中央环保督察以及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问题,能动履职,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拖而不决的堵点难点问题,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如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院督促整治违法家禽屠宰污染环境案,针对中央反馈的环保督察线索未得到有效整治,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单位依法履职,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再如在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违法行为人非法倾倒生活污泥40余万吨,为人居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巨大影响。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偿违法主体承担污泥无害化处置费用及清运费用6000余万元修复受损生态。 二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精准规范办理好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应当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积极稳妥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仍不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督促行政机关解决问题,体现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价值;如吉林省白城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草原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充分问题,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案涉现场修复情况,针对被告称其已完全履职的辩护意见积极质证,推动1700余亩草原得以恢复。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方式,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保护受损的生态环境;如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刘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违法行为人进行非法电镀生产,并将电镀洗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至车间外的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在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基于环境污染未得到修复和治理的现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违法行为人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予以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1100余万元,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 三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严密法治观,依法全面、准确认定检察公益诉讼被告的法律责任。针对生态环境案件具有高度复合性、系统性和专业技术性特征,探索借力“外脑”助审,丰富技术性事实查明方法。如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诉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制定部门出具的咨询意见,明确医疗机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床位张数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方式,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如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综合考量生态环境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有效发挥了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震慑作用。 四是法检协同,共同推进生态环境诉源治理,长治长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立足宪法定位,既相互协作配合,又互相制约,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该公司在开发休闲养生度假项目中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生态。检察机关查明该公司虽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款,但未对期间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进行赔偿,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该公司民事责任,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请。基于生态受损事实和修复的紧迫性,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追偿森林生态服务期间功能损失及鉴定费用290余万元,确保生态修复效果。 问:关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最高法、最高检下一步有哪些工作部署? 答:党的二十大对全面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要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学深悟透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司法现代化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现代化,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件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贡献法治力量;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办案力度,努力找到生态保护修复的最佳解决方案。深化办案实践,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措施,准确把握“可诉性”这个关键,让提起诉讼成为规范化、常态化的办案方式,通过司法裁判体现价值引领。同时积极稳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要加强诉源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系统治理。健全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工作协调长效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合力,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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