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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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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25 15:25:4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去年以来禁毒工作基本情况,介绍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举措成效,并发布10件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刑五庭副庭长欧阳南平、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相关次生犯罪,释放了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的强烈信号,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介绍了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彰显严惩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一贯立场。罪犯白某日组成犯罪团伙,诱骗并逼迫未成年人等走私大量海洛因入境贩卖,罪行极其严重;罪犯李某红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纠集他人跨省贩运甲基苯丙胺,罪行极其严重,上述两名罪犯均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

二是彰显严惩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次生犯罪的鲜明态度。在审理陈某案、王某案中,将多次走私、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利用麻精药品迷奸妇女的王某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聂某文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驾车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此次发布了5件涉有医疗用途麻精药品案例,占比为历年最高,旨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安全用药意识,自觉抵制各类成瘾性物质滥用,警惕和防范麻精药品被用于违法犯罪的风险。陈某豪案也提示在境外留学、务工、旅游的人员,正确认知毒品危害,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毒。

三是彰显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白某日、黄某彬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张某东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于某涛、贾某文向多名未成年人出售“笑气”,对涉案被告人均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一:

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案

——组成犯罪团伙并组织、指挥他人大肆走私、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日,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无业。

2017年7月,被告人白某日招募多人组成犯罪团伙盘踞在境外,向国内走私、贩卖毒品。白某日犯罪团伙在境外多地建立吞毒点,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诱骗、招募和组织曹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韩某宇(未成年人,已另案判刑)等数十人从境内偷渡至境外,并集中在上述吞毒点看管,以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手机和身份证等手段逼迫上述人员吞下包装好的海洛因,采用体内藏毒等方式走私毒品入境并运往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贩卖。白某日还安排人员在昆明市、成都市等地建立多个排毒点,用于接应走私毒品入境的吞毒人员、接收毒品并交予下家。白某日负责该犯罪团伙全部犯罪活动,包括组织毒品货源及销路,对资金、人员进行管理等。截至2018年8月,白某日犯罪团伙多次组织他人向国内走私、贩卖海洛因累计2万余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走私、贩卖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并罚。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利用未成年人走私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白某日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白某日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于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犯罪团伙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是境外犯罪团伙将毒品走私入境并贩卖的跨境毒品犯罪。参与人员众多,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被告人白某日组成犯罪团伙,组织数十人将大量海洛因走私入境贩卖,特别是诱骗并拘禁逼迫未成年人走私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对白某日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团伙中罪责最为严重的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功能作用。此案也提醒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群体,不要轻易被“高薪”蒙蔽双眼,应审慎识别招工信息,理性求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

李某红贩卖、运输毒品案

——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纠集他人跨省贩运毒品,罪行极其严重,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红,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4月26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红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与女友孙某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湖南省张家界市贩卖。李某红联系毒品上家,亲自或指使孙某芸向上家支付毒资,并雇用孙某、黄某念(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前往云南运输毒品。同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景洪市将接取到毒品的孙某、黄某念抓获,并从二人驾驶的越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共计4 95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红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李某红在共同犯罪中系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依法予以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红判处(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李某红已于2023年10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严重疾病患者等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于利用自身特殊状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施毒品犯罪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李某红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其不仅无悔罪表现,反而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纠集他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且难堪改造。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死刑,体现了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严厉惩处的决心。

案例三

黄某彬贩卖毒品案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彬,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无业。200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2015年6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

2021年10月底起,被告人黄某彬劝说苏某万及未成年人黄某超、李某佳(均已另案判刑)帮其贩卖海洛因。黄某彬将海洛因统一存放在其租住处,有时由黄某彬联系好吸毒人员,再安排黄某超、李某佳、苏某万其中一人进行毒品交易;有时在黄某彬的授意下,由吸毒人员直接联系黄某超、李某佳、苏某万进行毒品交易,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共贩卖海洛因10次共计4.09克。每次完成交易后,黄某超等三人根据黄某彬要求,将毒资放在黄某彬租住处或直接通过支付软件转账给黄某彬,黄某彬则给予黄某超等三人好处费。2022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黄某彬租住处查获海洛因3小包共计6.5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伙同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彬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社会影响恶劣,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彬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控制参与毒品犯罪,沦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其身心健康亦受到严重侵害。本案是一起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黄某彬指使未成年人黄某超、李某佳等交接毒品、收取毒资,将两名未成年人引入歧途。黄某彬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根据黄某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重惩处,突出了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四

陈某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医务人员向滥用成瘾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明,男,1976年7月8日出生,医务人员。

被告人陈某明系江苏省东海县某医院急诊科医生,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资格。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何某某因肾结石疼痛在多家医院治疗,其间陈某明多次为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后何某某因多次注射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镇痛药物而对吗啡成瘾,于2021年11月1日至12月11日到外地某医院戒毒。2022年3月26日,陈某明在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继续给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截至2023年2月11日,陈某明通过给何某某开具处方,非法提供盐酸吗啡注射液共计200余支(每支10mg/ml)。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作为依法从事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仍向何某某多次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陈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审结后,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陈某明工作单位发送司法建议,针对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临床使用规范、患者身份核实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接收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着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提供、滥用麻精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典型意义

吗啡是我国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在医疗活动中可以用于缓解疼痛,但长期使用极易成瘾并产生心理和生理依赖,一旦流入非法市场,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是一起医务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明作为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在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给何某某大量开具处方,非法提供盐酸吗啡注射液,以满足何某某瘾癖,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更突破了法律底线,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

在对涉麻精药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同时,也应加强源头治理。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坚持以案促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精药品在使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促进堵漏建制,防范风险隐患,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五

陈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多次走私咖啡因入境并利用网络大肆贩卖,情节严重,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无业。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咖啡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从境外某网站购买咖啡因胶囊208瓶,通过国际物流公司伪报保健品名目清关发回国内,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其经营的“大脑风暴”网店,将所购咖啡因胶囊加价贩卖给内蒙古、福建等地的买家约180余瓶,从中获利人民币18 628.2元。2022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并查扣咖啡因胶囊27瓶。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咖啡因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牟利多次从境外购买、寄递咖啡因胶囊,并利用网络媒介贩卖给多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咖啡因是一种生物碱,是咖啡、茶、可乐等常见饮品中的主要成分,也是被普遍使用的精神药品,具有毒品、药品和食品三重属性。适量摄入咖啡因能起到缓解疲劳、兴奋神经的作用,其在临床上也用于治疗某些疾病,但其具有成瘾性,大剂量或长期服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故我国将咖啡因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如将其作为毒品滥用物质而加以走私、贩卖,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是一起走私并通过网络贩卖咖啡因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明知咖啡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从境外大量走私咖啡因胶囊,在网络上向不特定人员售卖,情节严重,应予惩处。本案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要对咖啡因成瘾性提高警惕,正确区分咖啡因食品、药品、毒品的属性,防止滥用并对身体造成损害。

案例六

张某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东,男,2004年6月25日出生,无业。2023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同月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2023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东在吉林省松原市某中学附近,以每板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男,17岁,在校学生)复方曲马多2板共计24粒。同月4日凌晨和中午,张某东在松原市其家中和租房内,两次容留未成年人赵某某(女,15岁,在校学生)吸食曲马多。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东明知复方曲马多片已被国家规定为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东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某东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张某东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东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曲马多复方制剂的主要成分为盐酸曲马多,这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滥用可导致成瘾。根据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该举措旨在有效控制曲马多复方制剂从医疗渠道非法流入市场,促进安全规范使用。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食麻精药品会对其身体器官造成严重损害,且更易形成心理依赖,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贩卖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曲马多复方制剂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东明知复方曲马多片已被国家规定为管制精神药品而仍向未成年人贩卖,还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根据张某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定罪处刑,传递了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裁判导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七

陈某豪走私毒品案

——留学期间沾染大麻成瘾,归国后走私大麻电子烟入境,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豪,男,1993年5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2021年9月因吸食大麻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4年1月因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某豪在国外留学期间沾染大麻电子烟,回国后仍购买大麻电子烟吸食满足瘾癖,曾因此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3年9月,陈某豪通过某社交软件与境外卖家商议,由对方将12支大麻电子烟藏匿在一个装有蛋白粉的罐子通过国际物流寄递走私入境,其通过支付软件向卖家支付毒资。同年12月12日,上述国际邮件到达江西省南昌市后,陈某豪为逃避海关监管,在向海关补充申报时伪报邮件内物品为蛋白粉保健品。2024年1月3日,陈某豪签收该国际邮件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查获的12支电子烟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豪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豪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少数海外留学、务工人员在境外留学工作期间受当地亚文化影响,对吸食大麻的危害性产生误识,为寻求刺激沾染大麻甚至成瘾,回国后毒瘾难戒,相互抱团形成“大麻圈”并实施相关毒品犯罪。随着国际大麻管制等级降低,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大麻管制不断解禁甚至合法化,海外留学、务工人员接触大麻的风险日益增加,需要引起足够警惕。本案是一起境外留学期间沾染毒品成瘾,归国后走私大麻电子烟入境供自己吸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豪在境外吸食大麻成瘾,归国后继续吸食,因吸食大麻电子烟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仍为不断满足其吸食瘾癖而通过“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方式继续从境外邮购大麻电子烟。陈某豪采用伪报品名、混杂包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使用支付软件流转毒资,犯罪手段隐蔽。人民法院对陈某豪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我国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和对毒品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案例八

王某走私、贩卖毒品、强奸、强制猥亵案

——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并利用精神药品迷奸、猥亵他人,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某报社员工。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向陈某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等。2021年3月至4月间,王某介绍徐某(已另案判刑)通过网络,向李某育(已另案判刑)采取从境外邮寄的方式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三唑仑,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咪达唑仑针剂10支,重30.8克。2021年9月,王某在河南省新乡市以52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三唑仑和咪达唑仑。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使用三唑仑、咪达唑仑、七氟烷等药物将被害人岳某迷晕后,对岳某进行猥亵。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4日间,王某分别伙同马某山、王某威等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及张某淼、刘某洋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河南省新乡市、浙江省绍兴市、北京市等地的小区住房、民宿及酒店房间内,将三唑仑秘密溶入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宗某某、苏某某、岳某等人饮用的饮料中骗使被害人服下。待被害人失去意识后,王某与共同作案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部分共同作案人还对部分被害人进行猥亵。其间,王某通过向体内注射咪达唑仑、使用带有七氟烷的纸巾捂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持续处于昏迷状态。事后,王某还向部分共同作案人收取迷药费用。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单独贩卖或伙同他人走私、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王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其中王某强奸妇女多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单独或聚众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三唑仑是一种镇静安眠药物,属于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大剂量服用可使人失去意识,俗称“迷药”或“迷魂药”;咪达唑仑具有催眠、肌肉松弛等作用,原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2024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咪达唑仑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三唑仑和咪达唑仑的药理特性,一旦被滥用,导致的依赖和成瘾对人身体健康会产生严重危害,并且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其他恶性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本案是一起走私、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并用于迷奸、猥亵女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不仅走私、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而且使用三唑仑、咪达唑仑作为犯罪工具,实施其他更为严重的性侵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数罪并罚。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严惩处,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在社交环境中要注重个人安全,谨慎交友,慎用他人提供的饮料和食物,提高对潜在危险的认知。

案例九

聂某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等成分的电子烟意识模糊后驾车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聂某文,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务工人员。

2023年7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聂某文在家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曲马多成分的电子烟后,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处于超分/注销状态的情况下仍驾驶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在湖南省醴陵市一交叉路口与另一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场处理后,聂某文驾车前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途中再次吸食该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在无法认清道路的情况下,仍驾车继续行驶途经多段道路,期间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共造成一人轻伤、多台车辆及一处房屋受损。当日18时50分许,聂某文清醒后拨打110电话投案。经检测,聂某文的头发检材根部检出依托咪酯、曲马多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文以驾车冲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聂某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聂某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聂某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电子烟伪装性、迷惑性大,与合成毒品相比,成瘾人群平均年龄更低,对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危害更大,吸食后会出现眩晕、视力模糊等症状,长期大量滥用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情绪、思维的精神障碍。2023年9月,我国将依托咪酯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本案系依托咪酯列管前被滥用引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聂某文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等成分的电子烟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在驾车前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的途中,再次吸食该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继而接连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人民法院依法对聂某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体现了对药物滥用引发的次生犯罪予以严惩的鲜明态度。本案还反映了含有成瘾性物质的电子烟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各类成瘾性物质,严防侥幸心理。

案例十

于某涛、贾某文非法经营案

——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笑气”,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涛,男,2000年5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贾某文,女,1994年2月15日出生,无业。2021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23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平均每罐150元的价格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购买者非法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销售金额共计16万余元(含押金),其中于某涛获利约5.7万元,贾某文获利约3万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于某涛、贾某文处查获含一氧化二氮的钢瓶50罐。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于某涛、贾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贾某文还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贾某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常用于医疗、食品加工等领域。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笑气”吸入人体后会令人头晕、窒息,严重时会危及生命。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害。可见,虽然“笑气”系非列管成瘾性物质,但其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笑气”具有轻微麻醉作用,吸入时能让人产生一定的幻觉和愉悦,近年来,“笑气”被伪装成“吸气球”“奶油气弹”等,在青少年群体中加速渗透蔓延,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部分未成年人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成为“笑气”滥用的主要受害者。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笑气”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将未成年人作为消费群体销售“笑气”,其行为既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运用刑法手段惩治涉“笑气”等非列管物质犯罪行为的立场,亦有助于促推相关部门加大对“笑气”的监管力度,合力共治“笑气”滥用问题。同时,提醒青少年增强辨识能力和法治观念,避免因猎奇心理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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