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鹏程 李有鹏 张文彪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成为经济发展数字化升级和创新的一个重要载体,开启了产业竞争的新赛道,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了新动能。在网络直播行业的带动下,2023年,安徽省相关产业在3个主流电商平台销售额达508.7亿元,同比增长24.2%。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网络直播行业良莠不齐、乱象频出,由此引发的涉诉纠纷不断增多。基于此,笔者对安徽省三级法院(以下简称“安徽法院”)2020年至2023年间审结的涉网络直播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并对如何促进安徽省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涉网络直播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3年,安徽法院共审结涉网络直播纠纷案件2332件。其中,2023年审结案件数量为1296件,是2020年审结案件数量的9.2倍。案件数量年均增幅达112.05%(见图一)。
从消费行为看,案件主要为直播带货行为产生的纠纷。2020年至2023年,直播带货类纠纷案件数量共1739件,占涉网络直播纠纷案件总数的74.53%。排名前三的涉诉种类为电子产品、珠宝玉石、宠物。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为直播内容涉及虚假宣传、直播产品质量不佳、消费者退换货物或货款出现问题等。在网络打赏类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交友恋爱”、巨额打赏衍生的婚姻家庭问题等纠纷较多,占网络打赏类纠纷案件总量的97.62%。其中,涉未成年人纠纷案件数量为131件。在知识分享类纠纷案件中,以美妆博主等推送化妆产品及技巧时产生的纠纷为主,占知识分享类纠纷案件总数的61.33%;因直播推送教辅课程、分享影音作品等产生的纠纷分别占知识分享类纠纷案件总数的22.67%和16%。
从风险类型看,因经营风险引发的案件数量最多。其中,由销售产品、服务及物流运输等经营风险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占涉网络直播纠纷案件总数的70.60%。此外,涉及直播平台内容审核、资质备案、未成年人保护、税务等监管风险,直播平台员工或主播等人员管理风险,场地租赁、借贷融资等资产资金风险,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纠纷时有发生(见图二)。
从平台机构看,涉诉的直播平台相对集中,包含专门的短视频及直播平台,以及综合类社交直播平台。
从发展趋势看,涉农业和跨境的直播带货纠纷数量增长较快,数字智能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随着直播平台影响力不断提升,涉农业和跨境的直播带货快速兴起。涉农业和跨境的直播带货案件年均增幅分别为296.42%和625%。与此同时,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涉及“数字人主播”的纠纷逐渐增多。
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通过对样本案件进行分析,笔者发现,网络直播行业存在以下三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是合法权益维护难。网络直播包含媒体传播、IP打造和推广、流量汇聚等多种元素,深深影响着经济社会生活,其独特性导致多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各类纠纷存在许多新型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主体确定难。网络直播纠纷涉及平台运营、主播培育、用户参与、后端监管等多个环节,且涉及诉讼主体多元,包括平台运营商、主播、商家、消费者、物流企业等。例如,安徽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玉石纠纷案件中,郑某在主播王某的推荐下,通过微信直播间视频链接,在刘某的店铺购买了三块玉石。之后,因玉石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王某以其只负责推销并抽取佣金为由推卸责任;商家刘某以玉石是寄卖为由推卸责任;主播间运营者吴某以其只负责运营为由推卸责任。
法律法规适用难。网络直播纠纷案件涉及众多领域,包括买卖交易、劳动保障、产品质量、物流运输、未成年人打赏等民商事领域,直播信号权属、IP创作创造、节目构思设计、表演内容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以及销售平台资质、产品质量监管、直播内容管理等行政执法领域。例如,安徽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因陈某在直播间打赏金额较多,主播张某故意隐瞒自身婚姻情况,并与陈某交友恋爱,诱导陈某花费20万元购买虚拟礼物。陈某妻子发现后以陈某无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该案涉及夫妻财产处置、赠与、消费等多重法律关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维权成本较高。在直播带货类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采用格式合同的情形较多。在这些格式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大多在异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此外,部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涉及专业鉴定,需要花费较高的鉴定费用及较长的鉴定时间,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例如,安徽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宠物买卖案件中,李某花费1.5万元在某平台上购买了三只“柯尔鸭”,之后因“柯尔鸭”外观及健康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因鉴定费用较高且周期较长,李某放弃了诉讼请求。
二是产业生态亟待优化。网络直播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因货源、人才、供应链保障等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品类单一且恶意竞争情况较多。一方面,由于商家的地方区域特色产品研发能力较弱,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相关纠纷逐渐增多。另一方面,部分商家为了吸引和诱导消费者,故意模仿甚至抄袭知名“网红”的昵称、直播风格、场景设计、文案宣发等内容。例如,安徽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张某在某平台拥有大量粉丝,广东广州某游戏公司在游戏中通过AI技术,模拟张某的行为风格和声音,并以此设计广告进行宣传,以达到引流目的。
多方参与导致衍生服务“断链”。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产品交易,大多涉及多端口交易,主要表现为:产品供应商提供货源、主播进行选品和推荐、直播平台参与折扣协商、第三方公司提供物流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交易资金管理。消费者仅在交易环节完成购买和支付,对于货源、运输、售后等信息缺乏了解。一旦各环节衔接不畅,极易引发超出交易范围的衍生纠纷。例如,样本案件中共有204件是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破损、配送不及时等因素引发的。
行业内卷导致人才孵化“冷却”。网络直播行业收益高低取决于流量大小,MCN机构(多频道网络,是一种“网红”经纪运作模式)作为流量变现的桥梁,在聚合主播产出内容的同时,为直播平台提供定制化内容服务,提升主播的曝光率和关注度。由于中小型MCN机构缺乏有效资源,难以承担主播特别是“网红”主播前期成长与后期推广运营的成本。一部分主播由于无法获取流量变现,往往会消极怠工或离职跳槽。部分MCN机构为了防止前期花费落空,并维护竞争优势,对解约后主播的择业自由予以限制,这导致劳动用工、培训、竞业限制等纠纷逐渐增多。
三是行业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网络直播以获取流量为主要目的,平台、商家和主播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利益链。但在此过程中,监管难度较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直播平台监管失范。一方面,部分直播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经营资质、固定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审核不严,导致消费者无法确定商家的详细信息。另一方面,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直播内容把关不严,打“擦边球”的现象频频发生。此外,直播平台尚未构建完善的青少年防沉溺机制。这些问题使得直播内容对网络直播用户特别是未成年人用户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主管部门监管不足。由于网络直播数据量大,导致消费者维权时取证存在困难。目前,部分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等部门仅采用事后监管的方式。这种方式的监管力度较弱。事前实质性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部分网络主播和平台为了逃避第三方监管,通过引流链接至其他网址的方式规避交易责任。例如,安徽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化妆品纠纷案件中,主播李某在某直播平台以纯植物配方、纯手工制造为噱头推销化妆品。邢某在购买化妆品后发现该产品是“三无”产品,在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网络空间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了获取利润,部分网络主播通过恶意爬虫、病毒软件、App违规收集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源。在获取数据资源后,部分网络主播会进一步涉足色情、赌博等“黑灰产业”。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机关难以第一时间准确定位并掌握相关内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处置效果。例如,安徽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林某通过搭建免费在线播放电影的网站吸引访客。访客观看电影后,相关数据则会被林某抓取。林某随即将其导流至色情、赌博网站。
完善直播行业的对策建议
严格行业准入制度。笔者认为,应当提高网络直播行业准入门槛,完善主播和卖家的资质审核规则,制定符合行业规则的约束性条款,推进直播平台有序竞争。特定资质的主播还应提供相关从业资质证明。此外,可以鼓励和引导行业力量参与治理。例如,相关平台可联合知名网络平台和技术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行业自律联盟”,营造和谐有序网络环境,实现网络直播行业可持续发展。
健全市场监管体系。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平台在市场监管中的责任与义务,发挥平台监管优势,形成以“政府+平台”为核心、多方参与的网络直播市场监管体系。市场监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可以协同合作,采取“触发式监管”和“底线式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推进综合治理。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强化电子取证、存证等交易数据的监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同时,建立违规网络直播平台和违规主播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主播退出机制。法院可以联合辖区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司法局等部门开展法治宣传,增强主播法治意识,降低直播平台运营风险。
明确责任规则。一方面,相关平台可以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合同,完善格式条款规定,细化相关责任规则,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明确网络虚假广告的类型、标准及责任,增加带货主播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盈利模式,综合考量案件中的合同履行情况、“网红”的商业价值、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可探索建立直播行业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成优质内容产品从价值到价格的转变,提升创作者的积极性。推进网络直播平台防侵权盗版监测机制的构建,强化内容生产者实名验证和资质审核。通过“技术+人工”的方式开展监测,加强对内容源头侵权盗版的监管治理。探索实行警示整改、暂停内容更新、限制行业准入、关闭账号、跨平台联合惩戒等措施。
促进直播产业健康发展。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建立相关机制,促进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相关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提升直播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可以利用直播培训机构,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法律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培育更多的高素质主播。此外,可以进一步培育县域特色电商品牌,避免因产品同质化产生相关纠纷。可以深入挖掘县域农产品、手工艺品、特色美食等独特资源,开发符合消费者需求的特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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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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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