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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批复》答记者问
时间:2025-02-12 14:10:1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发布《批复》的背景、起草经过和重要意义?

涉外及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实践中,跨境货物买卖、借贷、承揽等各类合同纠纷经常涉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问题。当合同约定的币种为外币以及港澳台货币,但合同没有就逾期付款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时,人民法院就需要通过确定外币及港澳台货币的利率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金额。伴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深化外币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的推进,自2015年5月以后外币存贷款利率全部市场化,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外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因此,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不一致,不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亟需加以规范。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亦就该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请示。

我们在深入调研,并向立法机关、利率主管机关、外汇管理机构、商务主管部门等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外币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在审理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时,如何确定港币、澳门元、新台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亦是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的问题。为此,《批复》专门对港币、澳门元、新台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做了规定。

二、《批复》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相关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批复》对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分为当事人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首先,当事人事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或者事后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当事人约定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由于涉外民商事纠纷可能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有不同的规定,不少国家有最高利率的限制,因此《批复》第一条在按当事人约定处理的基础上,规定了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标准如果超过案涉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规定之上限的,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其次,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批复》分别对美元、欧元、英镑等常见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确定了适用的利率标准;对于其他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则规定可以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该币种基准利率予以确定。

在选择外币币种逾期付款利息的适用利率标准时,主要考虑了利率标准的权威性、适用广泛性、执行便利性等因素。以常见的美元为例,目前关于美元的利率标准主要有:(1)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定期公开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附表中公布的美元贷款平均利率。该利率期限较为完整,分为3个月以内、3(含)至6个月、6(含)至12个月、1年、1年以上五个不同期限,该利率标准更接近企业能获得的实际贷款利率。(2)美元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和美国财政部金融研究办公室共同编制的新基准利率。(3)境内美元同业拆放参考利率(CIROR),是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境内信用等级较高、外币定价能力较强的银行报价计算并发布的,以单利计息、无担保、批发性的外币拆出利率,是境内银行间市场常用的美元利率价格,也是境内银行内部美元资金成本定价的参考价格,按日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经综合考虑,并参考利率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以第一种利率即美元贷款平均利率作为美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由于外币币种较多,无法一一列举,对于没有明确提及的外币,《批复》明确其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可以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该币种基准利率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涉外审判实践的需要,与相关外币利率主管部门定期联系,适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网站上公布查询网址。

三、批复规定了港币、澳门元、新台币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对这一规定如何理解和把握?

《批复》第三条专门对港币、澳门元、新台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做了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参照《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当事人约定优先,但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超过案涉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规定上限的,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当事人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分别参考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澳门元综合利率、新台币基本放款利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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