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强奸获缓刑:都是无知惹的祸
时间:2014-09-10 15:48:08 作者:向晶 伍爱群 来源: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无知不是不知,不知者不为过,但无知者并不能免罪!近日,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因无知于法律知识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友强行发生关系的未成年被告人王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少小离校埋祸根 被告人王某,男,17岁,1997年出生,农民,小学文化,邵东县人。由于王某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谋生,对其疏于管教,导致其在校学习成绩下降,从而产生厌学情绪,小学毕业后便辍学流入社会。此后,年少的王某对学习不再感兴趣,不仅对书本上的知识知之甚少,而且对生活常识也知之不多,更别说其不常接触的法律常识了。这也导致了其简单而无知的婚姻观:只要两情相悦,又何须法律插足!并为其今日的犯罪行为埋下了祸根。 走出网络结情缘 2014年6月初,通过QQ相识的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谢某 (2000年出生,邵东县人),终于走出网络开始了第一次相见,两人一见如故,在简单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后,两人就互相表达了继续交往的意向,此后的几天时间里,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在交往过程当中互诉衷肠,彼此向对方表达了你娶我嫁的意愿。此可谓一个青春年少,一个豆蔻年华,从网络走至现实,结下了不解情缘。 不懂法律酿苦果 “哪个少年不钟情哪个少女不怀春”,少男少女间的爱恋本是件美好的事,可是,再美好的事也不能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就会遭受法律的惩罚,终会给自己酿成苦果。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被害人谢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还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而此时,王某因不懂法律,正憧憬着以为就此给自己找到了一个好媳妇呢,殊不知晓自己的这一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果然,经谢某家属报案,2014年6月18日,王某便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认罪悔改获缓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一直强调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很是后悔,甘愿认罪担责,并表示一定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谢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县司法局、乡司法所及被告人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均认为被告人王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庭审中,主审法官针对王某年少无知、法制观念缺乏的犯罪根源,给被告王某上了一堂深入浅出的法制课,告诫其要加强法制学习,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敬畏法律,做事之前要多进行自我约束,脚踏实地的做人。同时还鼓励王某积极改过、重建人生希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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