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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学生“礼物”该当何罪
时间:2014-09-16 11:18:48    作者:余孝安    来源: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你相信这是真的吗?经过依兰县教育局查证,朋友圈转发消息属实,经研究决定对教师冯群超教师节向学生索要礼物问题做出处理,撤销其班主任职务;停止教学工作;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3日《黑龙江晨报》)。

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而倍受社会尊重和崇拜。其之所以被冠以这么高的社会地位,还有另外的一个原因,就是,传道、受业、解惑。因此教师的责任应当是教书育人。为此博闻强识,品德高尚是教师职业生涯中做人的根本。没有这样的根本,就不佩干这个崇高的事业。教师应当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知识面,不断加强修养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这些要求也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义务和责任。可近年来,在社会唯“经济”的错误价值观导引下,很多行业都以追求物质享受为目标,导致社会价值观扭曲,导向迷失,教育事业也迷失其中,教师追求升学率,提高奖金数,忽视学生素质教育这个根本目标。以致各种各样的诡异现象发生。教师的拜金主义,报偿主义思想等形式,就是这种诡异现象的典型表现。依兰县教师冯群 索要学生“礼物”只是这种错误导向下产生的一个典型代表,像这样的教师全国各地恐怕不止一个两个。要根治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塑教师形象。党的十八大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是我国国家机关及社会公民追求的目标。作为教师这个特殊的群体,更应当以核心价值观为为人处事的基本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在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互相尊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有敬业精神。应当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摒弃教师高高在上,把学生变成生财之道工具的错误观念。发扬传统文化的教育精神。

以法治思维治理教育事业。我国教育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五)项“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的教育法,对于教师的行为有明确的要求,对于法律责任也比较明确。因此对于教师中违反教育法的害群之马,应当依法进行制裁。文中的这个索取学生财物的教师,如果财物数额较大,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行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强索不仅仅指暴力威胁,也包括精神上强制,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文中的教师,在课堂上唇枪舌剑达一个课时,造成了学生心理上的恐惧,学生们害怕今后在学习中被刁难,被体罚,才乖乖地送上了“礼物”。由此看,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表征。因此笔者认为对这个害群之马的处理不仅仅是行政处分的问题,有关司法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根据事实进行处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张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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