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法官服
时间:2014-09-24 11:27:48 作者:尹伟 来源: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不久前,我的父亲—一名老法官永远离开了他挚爱的家人。按照他的遗愿,我们为他最后一次穿上那套他珍藏了二十余年的老式法官制服。当丧父之痛稍稍平复,忆起父亲生前点滴,我更加深切地理解和敬佩他的这一选择。 父亲出生在上世纪30年代豫南淮水之滨的一户普通农家,因勤于学习,1951年,被招录进新生的人民政权,成为走出小村的第一人。1956年起,他先后在河南淮滨法院和信阳中院从事审判工作。1991年,父亲从淮滨法院退休。 在成长的记忆中,父亲对于我而言,总是忙碌的、沉默的、严厉的。他下乡办案经常一离家就几天十几天不回来,每次回家,父亲总显得十分疲惫。在家里他很少说话,也因为他的这份沉默,我们这些子女对他更多了一分敬畏。常言说“母子连心”。初谙世事的我,目睹母亲独自一人日夜操劳的辛苦,不禁心疼。有一天,我问母亲:“我爹这样,你咋不怪他呢?”母亲半是无奈地说:“他那工作净操别家的心,也不容易呀”。接着她跟我说起一件旧事:1956年冬,刚被选调进法院的父亲正在省城参加业务培训。老家的爷爷突发疾病去世。母亲火急火燎跑了十几里地到当时的区政府,央人找父亲,几经辗转才终于联系上他。父亲接到电话就泣不成声了,之后是长长的沉默。半晌,他才对母亲说,自己刚到法院组织上就花钱送我出来培训,学不到真本事对不起组织,将来也办不好案件,这时候不能请假回家。他让母亲代自己尽孝,先到县城找院里借点钱,再请亲戚们帮忙料理爷爷的后事。彼时交通尚十分落后,去县城无车可乘。母亲天不亮从家里出发,步行十多个小时,往返一百多里,才从父亲单位借回了20块钱。出殡那天,母亲顶替父亲执幡送走了爷爷。母亲说,跟那时比,现在不知要好多少了,还怪啥怪。 少时,父亲对法官服的珍爱也让我印象深刻。他的制服永远干净、笔挺,即使换下也总是平整地挂在衣架上,除了浆洗不许我们碰。有一次,在好奇和虚荣心的怂恿下,我偷偷地套上了他的法官服,在家门口跟朋友们显摆了一番。他知道后,严肃地批评了我。他第一次跟我说了很多话,也让我第一次知道法官服不只是普通的衣服,而是法官这个神圣职业的标志。它不像蟒袍玉带那样代表权势、地位,相反穿上它就背负了沉甸甸的责任。 后来,我有幸进入法院工作,并成长为一名法官。当我真切地体会到一个基层法官工作的琐碎与繁杂,有时也会心生骄躁,这时父亲对我说的最多的就是“要对得起你身上的法官服”。 父亲退休时,法官服还是“头顶国徽肩扛天平”的老式制服。退休后,每逢夏季闷热潮湿的时节,他都会让我把自己那套一直没舍得上身的法官服拿到太阳下仔细晾晒。问原因,他只是简单地说:“崭新的衣服,万一受潮发霉多可惜。”父亲一生勤俭,这样做是自然的事,对此我也就未再多问。近两年,父亲的身体每况愈下。一个周末,我陪他聊天,说些故人故事、家长里短,他情绪很好,显得十分开心。说着说着,突然他话锋一转,郑重地对我说:“我这一辈子不敢说对党对人民有啥贡献,但做到了勤恳工作,如今自问也算无愧无悔。现在身体越来越不行了,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谁也逃不过。我有个想法:百年之后,让我穿着那套法官服走吧。你回头问问,看组织上是否允许?”这一刻,我终于明白了多年来父亲深藏于心的秘密。这一刻,在父亲那殷切的眼神里,在父亲那苍苍的白发中,我仿佛又看到了三尺法台前的那个老法官。后来,我征询了相关部门,得到了肯定的答复。我清楚地记得,当我告诉他这个消息的时候,父亲的脸上绽开了欣慰、释然的笑容。 现在想来,父亲的这个看似奢侈实则朴实的要求,其实饱含着一个老法官强烈的职业荣誉感。他对审判工作近乎执拗的执着,他对法官服近乎强迫的珍爱莫不发轫于此。 由此,我想到了现在:我们再不用像父亲那样骑着自行车带着卷宗一去十几天的办案,我们的法官服不管从款式还是从材质上都改进很多。然而,客观条件改善的同时,我们这些后来者很多的作为却令人汗颜:法院的门开始难进了,法官的脸开始难看了,话开始难听了;审判、工作纪律被少数人熟视无睹,法官服也因为不及名牌服装那般光鲜而被束之高阁。甚至有少数害群之马为一己之私不惜枉法裁判,步入深渊。凡此种种,说到底都存在法官职业荣誉感缺失的问题。没有职业荣誉感,法官身上就缺少生机和感染力;没有职业荣誉感,法官办案、做事就会欠缺责任心,以至于应付差使;没有职业荣誉感,法官就不懂得约束自己,做到慎独、慎微、慎友;没有职业荣誉感,原本是法律守护者的法官,就可能亵渎法律的尊严。 哲学家萨特曾经说过:“世界上有两样东西是亘古不变的,一是高悬在我们头顶上的日月星辰,一是深藏在每个人心底的高贵信仰。”作为一名法官,对于职业荣誉感,父亲已经用他的一生做出了自己的诠释。而我作为后来者,也当继承父亲的遗志,坚守对法律的信仰,以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鞭策自己,洁身自爱,谨慎自律,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真正做到“对得起身上的法官服”。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