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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浅析
时间:2014-09-29 10:46:31    作者:于立江    来源: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

一、法院“执行难”现状

(一)背景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长期以来,尽管各级人民法院投入了大量精力、人力和财力,采取了在现有条件下所能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但是,这种执行难的局面始终困扰着各级法院,执行难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逐年增多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多年未执结案件数量,充分反映了法院执行工作的严峻现实。这种执行难的局面着实影响了法院的威信,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削弱了司法权威,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已成为当前法治中国建设应当直面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现状

1、立法滞后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一些法规、司法解释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办案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着种种顾虑,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2、公民法制观念淡薄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3、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这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困难。

 4、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难动

(1)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2)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3)有的单位和部门非但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导致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查找到的财产难以控制,控制的财产难以变现,变现的财产难以过户,给执行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5、协助执行人态度消极

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造成了消极影响,特别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或通过“打招呼”等形式干预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致使案件失去了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案件难以执行。

二、法院“执行难”原因

(一)执法环境差。由于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强,公民个人和有关单位都不能做到配合支持当事人调查取证,造成申请执行人举证困难,从而导致法院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和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淡薄、举证意识不强,造成执行难,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包括一些部门和为数不少的领导都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须也必然能实现,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等着拿钱,这些都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

(三)法院自身原因导致执行难

1、执行队伍难以得到充实、稳定、业务素质不高。长期以来,基层法院都是重审轻执,简单的认为执行就是比照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干执行工作不需要多少业务,而不愿将业务精英调配到执行局工作。执行局人员也基本是由军转干部和办不了诉讼案件的人员组成。一般法官也认为到执行局工作既学不到业务,也没有前途,不愿到执行局工作。且基层法院所办理的执行案件,大多是离婚,赔偿、赡养、债务等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对立情绪很大,执行难度及风险很大。每执行一件案件,执行人员既要考虑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将案件执结,又要防止意外事件发生。执行人员常常是处于心力憔悴、疲惫不堪的境地,随时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但在待遇上,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与其他法官一样。因为上述原因,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都不愿到执行局工作,在岗人员也是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人心也不稳,工作缺乏激情,导致案件难以执行。

2、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衔接得不够好,审判对执行的支持不够。由于审判的结果是执行的依据,如果执行依据的质量不高,就会给执行工作造成先天性的缺陷。以判决缺乏确定性为例,较为典型的如判决“恢复原状”或“赔礼道歉”,都未明确“恢复原状”的长、宽、高及质地,或“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实践中,由于核对错误、判决缺乏确定性、甚至“阴阳判决”等执行依据质量方面的原因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情形也不少见。

3、执行工作力度不够。有的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没有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对一些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甚至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法院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4、法院裁判案件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不明确。法律文书出现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案件出现“执行难”的现象还为数不少,有的案件甚至“根本没法执行”,这种情况,是法院自己给自己带来的“绊脚石”。在司法实践中,审执分离、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审理不兼顾执行将造成执行困难。

三、应对“执行难”策略

(一)加强法院队伍自身建设。

第一、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第二、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第三、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第四、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第五、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做好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工作。

在执行中,执行财产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

为保障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因此,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举证,但也没有明确禁止。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举证责任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执行完毕前,可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很显然,当事人举证责任能适用于审判程序中,也当然可以适用于执行程序中。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而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实现又是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所以,当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其主张就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能够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申请人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否则就可能承担自己民事权利不能圆满实现的法律后果。 

2、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即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不能自觉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时,法院应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举证,证实其不能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对此,被执行人有义务和责任如实向法院申报自己现有财产状况和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同时获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便于人民法院以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送达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这样可以缩短案件进入执行实质阶段的时间,减少法院强制措施实施前的盲目调查取证工作,加速办案节奏。作为对被执行人履行裁判义务的一种约束和要求,也是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化的体现。同时,给被执行人造成一种心理压力,如不履行裁判义务,将会影响其正常的经营、生活。 

作为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其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全部银行开户账号,现在账面余额;有关有价证券的种类、金额,全部不动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牌证、照号,现在何处,是否进行抵押;是否有长、短期投资;投资的项目、地点、名称;是否有到期债权、债务(名称、数量);工商注册情况及注册资金来源、使用、现状等内容。 

作为被执行人为公民的,其申报的内容主要有:工作单位、婚姻情况、工资及实际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和实际收入情况;被执行人家中全部存款、现金数额,有价证券的种类、金额;全部家庭财产物品清单等。

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告知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又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戒,对于不如实填写,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一经执行中查出,则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或隐匿财产行为论处,依法追究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与法院的主动执行要相结合。对于一些恶意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在要求其申报财产的同时,依职权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利用申报财产的时间转移隐匿财产,错过执行时机而造成案件无法执行。

3、实行执行举报奖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在实际操作中,在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找到被执行人却不知其财产在何处,不知道被执行人开户行和账号的情况下,执行员往往暂时中止执行,这等于将被执行人的举证义务全部推给了申请人。现行执行制度的运行结果实际上将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转嫁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身上,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大大有损于我国民事执行的强制性。因此,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采用悬赏执行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使广大的人民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承诺举报有奖。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都是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社会监督的主体。悬赏执行通过公告的公开性、广泛性,将公民对法律的社会监督职能具体化、个案化,拓宽了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为那些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缺乏了解的申请人提供了司法救济手段。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要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法律宣教活动,提高公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为执行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四)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国土资源、金融、电信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尽快实现本部门信息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外,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执行难”是长期以来法院工作的困境之一,严重影响法治中国建设整体进程和质量,笔者认为可尝试通过加强法院队伍自身建设,做好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工作,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等方法力图破解这一困局,让法律得到彻底执行,法的作用充分发挥,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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