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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之手扶起摔倒的道德
时间:2014-03-01 19:44:14    作者:董严    来源:中国法院网

217日上午1029分,35岁的IBM深圳公司管理人员梁娅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并保持这一姿态达50分钟。监控录像显示,在梁娅倒下后有发出求救的动作。三分钟后,有市民发现并告知地铁工作人员。随后地铁工作人员赶到,民警也在25分钟后赶到。1118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梁娅已经死亡。(227日《南方都市报》)

35岁,当梁娅的生命定格在这一刻,不知道事发时路过梁娅身边的人内心该做何感想。或许,只需要一个简单的搀扶,一次大声的呼救,就能够将梁娅从死神的手里拽回来。但是,当“老人不能扶”成为一种非正常的社会现象后,似乎过往行人的内心已然冷血,任何人的无助眼神都换不回渐渐冷却的良知和道义。

诚然,在“扶人反被讹”的现实窘境中,施以援助之人被讹的风险和几率会大大增加。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每个人袖手旁观的原因,更不能作为逃避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借口。作为社会成员,理应具有最起码的社会良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底线。说到底,当自律成为道德层面的空谈,单纯依赖于道德的觉醒来构建互助的社会氛围,显然已经很难产生实效。既然如此,将希望寄托于法律,以法律之手扶起摔倒的道德,则在现实语境中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不可否认,将道德层面问题上升到法律角度来解决,就会为道德加上法律的枷锁,使之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如此,就可以督促人们积极的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从而补齐道德自律层面的短板。法律是刚性的,而道德却是柔性的,依靠道德对一种非正常的社会现象纠偏,面临的难度肯定要远远超过刚性的法律制度。毕竟,人具有趋利避害的天性,当道德层面的举止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冷眼旁观定义为法律禁止的行为时,每个人就会衡量救与不救之间的利益博弈,主动对陷入困境的他人施以援助之手。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法律的作用固然有限,但当道德成为无法扶起的社会病态,就有必要对社会现象开出法律药方。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经验,在刑法条文中增设“见死不救罪”,对于不主动实施救助行为的人苛以刑事惩罚。而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援助之人在施救后被讹的,可以将举证责任全部置于被救之人身上,对于举证不能的,援助之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借鉴卫生部2011年所公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可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施救方法、程序、细节等做出清晰的规定,确保每个人在对他人进行施救时,做到合理和规范。

年轻的生命已然逝去,我们在为梁娅的逝去扼腕痛惜的同时,也该反思如何预防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毋庸置疑,在道德意识不足以自省的当下,法律不应缄默不语,而应当伸出坚实有力的双手,从司法层面上托起全社会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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