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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工精细化下的“法律式”人文关怀
时间:2014-10-09 11:43:29    作者:任中杰    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唐高宗仪凤年间(676—679年),狄仁杰升任大理丞,判决积案、疑案,纠正冤案、错案、假案;嘉佑三年(1058年),包拯为御史中丞,专掌监察、执法,按照现代法院编制体例,也就是说,狄仁杰兼任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监庭审判员三职;包拯兼任审监庭、执行庭审判员二职。斗转星移,昔时人没。随着大陆法在国内的兴起和法院分工的日益精细,跨部门的综合性法官早已成为过去式,分部门分领域的专业性法官已成为法院的标准配备。
    “古典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早已严明,劳动分工的专业化将促进经济发展。在法院分工精细化的背景下,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法院通过制度细化,明确各部门的横向和纵向职责分工,案件审理的每个阶段均有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审判结果似乎成为流水线上的产物。但每件案件的背后都包含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和说清道不明的个人情感和人际关系,案件的审理过程毕竟不是标准化产品的生产过程。人,毕竟是情感类的动物。所以,法院在追求审判效率、标准化、程序化以及满足案件当事人的个人诉求的同时,体现“法律式”的人文关怀更属必要。
    法院的精细化管理提高了审判质效,但司法满意度却不升反降只是缺少人文关怀的表现。法官们被一摞又一摞纷繁的卷宗所淹没,一个案件刚结束又匆匆扑向下一个案件,案件的审结速度加快了,对待当事人的语速和脚步也加快了,步伐的快节奏下,是耐心和细心的缺失。“双重加快”的背后折射出法院缺少“法律式”人文关怀。
    精细化管理下的“法律式”人文关怀,需要法院落实亲民措施。法院分工精细化主要体现为人员机构职责的细化、制度流程的优化。流程细化具体表现为对立案审查、缴费收费、文书送达、开庭审理、宣判答疑等程序性工作进行分工运作和管理。针对程序分工,法院可通过“提升三力”注重人文关怀。
    一是提升文书送达的行动力。诉状、诉讼文书等送达,是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与法院的第一次面对面接触,面对不懂法单纯以为不出庭便能逃避法律责任的被告,或是不讲理和法院有对立情绪的被告,往往会面临送达不畅的情形,将给当事人留下法院审理效率低、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的第一印象。精细化分工下,法院对人员机构职责的细化具体为审判员负责案件开庭审理、撰写文书,书记员负责案件的排期、文书送达。书记员一般是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他们离开校园不久,细心和魄力均不如有资深经验的审判员。面对此类当事人,不能局限于职责划分,在送达诉讼材料、文书时,审判员应主动和当事人多沟通,多解答一些当事人的疑惑。分工是确定的,方式是灵活的,审判员应“该出手时就出手”,用行动力切实提高送达的成功率。
翟树全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全程负责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他力争在诉前解决问题,立案时争取和当事人多接触。但这仅是部分法院的现象,全国多数法院已完成精细化分工,虽然审判岗位的法官和当事人的第一次接触延迟到了送达,我们仍可在此阶段学习翟树全式关怀,争取良好的第一印象。
    二是提升审判阶段的沟通力。作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多数是财产、债务、婚姻、家庭、邻里等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文化程度、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案件并不一定有律师参与,部分是当事人自己来参加诉讼,因此学会和当事人沟通非常重要。在翟树全处理的一起因为丈夫打麻将而引起的离婚调解案件中。一场小小的麻将让妻子愤怒至法院起诉离婚,翟树全通过沟通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调解中,翟树全注意到一个细节,当事人有两个女儿,但是打电话给其中一位时称呼却非常特别:“儿子”。叫儿子,肯定是丈夫特别喜欢这个女儿。这个女儿在夫妻当中有一定地位。本来是女儿,以儿子相称,倾注了父母的一种爱。所以翟树全在父女打通了电话之后,马上把情况详细地做了说明。并且提出,希望女儿能够立刻赶到法庭,帮助劝说父母:我刚才听见你爸管你叫大儿子,可见,你在你爸心目中的地位很高。我认为你爸还是很尊重你的意见。我也希望你能像我对你爸,你父母离婚这个问题上这样负责任,你最好能来一趟。好,好,我们等你,谢谢你的合作。好……。半个多小时之后,峰回路转,当事人的女儿一家三口人赶到了法庭,特别是外孙的到来,让当事人的心理马上发生了变化。在家人亲情的召唤下,不到5分钟,当事人一改到来时的针锋相对,终于走到了一起,共同抱起了外孙。一件离婚调解案件就这样结束了。耐心倾听,注重细节,认真沟通,翟树全通过自己的个人魅力和审判技巧维护了一个家庭的完整。
    良好的沟通在于表达,更在于倾听。如果当事人听完审判员的询问后答非所问。谁之过,审判员的表达不够清晰。想要当事人明确回答相应的问题,要用当事人可以理解的方式与之沟通,才是上策。如果当事人因谈话屡次被打断与法院产生对立情绪,谁之过,审判员倾听的耐心不足。人民的好法官宋鱼水,一次庭审时,一位老作家用诗的语言来回几十遍阐述同一观点,烦得人们直打瞌睡。宋鱼水目光却一直没有离开他,直到话说尽了,才给他讲解出版合同法律规定。老作家仔细地听着宋鱼水的讲解,突然说:“法官,你是第一个完完整整听完我讲话的人,我信任你,我尊重法庭的意见。”可见,倾听产生尊重,尊重产生信服。
精细化分工下,审判员受理的案件逐渐类型化,处理的方式偏向程序化,类似的案件一年遇见上百件,面对当事人时可能缺乏耐心,对相似的问题不再进行过多的解释。一个案件,对于审判员,仅是几百个案件之一,对于当事人,可能是他面对的唯一案件。如果法官能注重表达和倾听,就可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亲近感,从而相信审判员,相信法律。
    三是提升宣判阶段的亲和力。细节管理专家汪中求先生曾经说过:“中国绝不缺少雄韬伟略的战略家,缺少的是精益求精的执行者;绝不缺少各类管理制度,缺少的是对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宣判阶段的答疑是必要的阶段,但在法院已渐渐沦为形式,这显然是对法律威严的侵害,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精细化分工的目的使人员各司其职,若专司宣判答疑的人员对此项工作不尽职,则宣判答疑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部分审判员的观念为文书制作完毕即案件的结束,往往忽视了宣判环节。宣判可以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也可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更能就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向当事人释明,简单地宣读裁判结果只能给案件一个“虎头蛇尾”。面对不能接受判决结果的当事人,审判员可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准确的法律释明是当事人认同的前提,法官对裁判有关的程序使用、法律适用等进行说明,向当事人阐释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当事人才能信服法院的裁判。亲和的法律语言是当事人认同的后盾。审判员在力求使用准确、规范合法、到位的语言释明时,也可注重语言的亲和及通俗。法院是威严的,法官可以是亲和的,法官需要体会当事人的情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地与当事人交流,获取当事人情感上的投,才能真正让当事人理解裁判的理由,使当事人认同裁判的结果。
    行动力、沟通力、亲和力,三力合一,彰显“法律式”的人文关怀,共同营造高效、和谐、温馨的司法氛围,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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