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酿祸 担何刑责
时间:2014-10-10 10:40:23 作者:胡权明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案情回放:毒驾致六死四伤 被告人李某自2009年以来,一直驾驶他人的皖AKH088本田雅阁轿车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从2013年开始,李某将该车悬挂上皖ADY520假车牌后继续驾驶。1月6日和8日,李某在与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两次吸食冰毒后驾驶该车辆。9日15时许,李某与王、李两名被害人再次吸食冰毒后仍由自己驾驶该车,车上载有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牛某某以及牛某,车辆准备从安徽省肥东县驶往合肥市。当日17时58分,李某驾驶的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撞上相对方正常行驶的皖BL7719桑塔纳轿车,致桑塔纳的驾驶员张某某及车内人员汪某某、胡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当场死亡。李某自己驾驶的车内人员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牛某某、牛某受轻伤,李某本人为重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判过程: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发后,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首先,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之所以敢吸毒后开车是因为之前两次吸毒后开车均没有发生事故,导致其主观上产生过于自信;其次,从客观方面看,根据交警现场勘查图十余米的制动印,证明李某在撞车前实施了刹车行为,说明李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再次,毒驾与酒驾危险性相当,在目前没有毒驾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李某并非是对持续发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无视公共安全,横冲直撞或事后继续驾车前行,甚至再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综上,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六人死亡、多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安全,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超速、逆向行驶,冲撞相向车道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驾驶的车辆,造成六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李某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犯罪时吸毒,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并真诚悔罪,其亲属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并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提起上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提起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探讨分析:毒驾酿祸的罪名甄别 本案事实清楚,李某吸食毒品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六人死亡、多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不是抽象危险犯,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此各方均无异议。但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控辩双方及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存有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该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首先,从主观方面分析,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是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避免。轻信避免是避免义务与避免能力的统一。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之所以能轻信避免,这种轻信必须有一定合理和客观的依据,只是过高地估计了这些因素对于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而已,因而未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吸食毒品后,逆向、超速驾驶,不仅严重削弱了控制危险交通工具的能力,而且也完全丧失了对危害结果的有效防范,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已然失去了避免能力。法律规定严禁吸食毒品后开车。被告人有吸毒史,且其在案发前有过两次吸食毒品后开车的行为,其供称“知晓吸食冰毒后会思想麻木、精神恍惚”,事发后李某对案发过程完全没有记忆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说明李某对于吸食毒品后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会严重削弱有明确的认知,其知道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仍然在吸毒后驾车,且逆向、超速,系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被告人李某主观方面系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次,从客观方面分析,事发路段属于新修城市道路,虽不属于交通繁华、人多车多的地段,但李某在吸食毒品后,以高于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远超过案发路段小型车辆限速6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准,同时其还逆向行驶,而相向车道上随时都有可能来车,有可能是一辆,也有可能是多辆。被告人李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完全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也应当认识到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车祸几率甚高,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此危害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是李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李某无视法律吸毒后超速、逆向驾车,危害的是公共安全,现场虽勘查存在刹车痕,但该刹车痕是在相向车道上形成,不是正常行驶中事先预判情况下的刹车,在吸毒后逆向、超速撞向相向车辆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 再次,从被告人李某平时态度分析,根据公安信息网调取肇事车辆皖AKH088从2010年5月3日至2012年10月6日的违章记录,显示在该段时间内该车共被交通技术监控发现违法83次,其中28条未处理,现场查处违法4次,被处以扣分和数额不等的罚款,一次已缴罚款,三次未缴罚款,违法记录情形包括: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等。为掩饰违法行为,被告人李某又通过拨打路边小广告上的电话办理牌号为皖ADY520的假号牌予以悬挂。案发前其还曾两次吸毒后开车,足以反映被告人李某对公共安全一贯采取漠视的态度。 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主观上系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其在吸毒后逆向、超速驾驶,这种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此类毒驾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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