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向公正高效权威迈进
——十八大以来政法系统推进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四)
时间:2014-10-13 08:56:20 作者:张先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重头戏”。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说。 进入9月以来,上海首批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接受任命上岗,他们将迅速进入“角色”履职;广东省广州市两级法院启用全新的88个庭审直播窗口,所有公开开庭案件将网上直播,与此同时,包括广州中院和基层法院在内的13名法院院长、副院长身披法袍“坐堂判案”……这一变化的背后,源于司法改革。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要求,要牢固树立改革大局观,把注重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探索结合好,凝聚共识、攻坚克难,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耐心和定力,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顶层设计密集出台举措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同时要看到,老百姓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意见很大。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是一个重要原因。 司法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打招呼”“递条子”导致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难以保障;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这些问题不仅损害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近年来,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还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从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到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一次次会议,一项项部署,努力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 废止劳教制度彰显司法保障人权、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防范冤假错案机制逐步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经建立、执法司法公开全面推进……随着一系列带有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改革举措陆续推出,司法体制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向纵深推进。 攻坚克难扎实推进改革 今年1月1日起,全国3000多家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接受公众监督;检察机关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决定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司法公开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各级政法机关从一项项具体改革举措做起,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我国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今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强调,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 加强弱势群体的法律帮扶,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为贫弱群众撑起法律“保护伞”,是司法维护公正的体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要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据悉,中央有关部门已经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一步,要调动整合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力量,把有限的救助资源公正、高效地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让老百姓“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实际困难得到更好解决。 为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国已有19个省(区、市)对经济困难标准进行了调整,24个省(区、市)调整了补充事项范围,许多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惠及了更多困难群众。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去年5月23日,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力争两年内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左右,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随着倍增计划的实施,“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正在悄然改变。数据显示,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比例逐年提高。 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10省(区、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法学专家指出,每一项具体改革任务的有序推进,向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更进了一步。 试点探路可复制可推广 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需要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的胆识和勇气。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是难啃的“硬骨头”。 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作为试点中的直辖市,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引人关注。今年7月起,上海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二分院及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检察院等8家单位先行试点。 29岁的蒋骅是法律专业研究生,在上海徐汇法院已经担任了4年的书记员,刚刚被任命为法官助理。她说:“我现在所要做的事情,就是为法官开庭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同时,为了今后圆自己的法官梦而努力。” 上海的试点方案包含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省以下法检人财物统管等五项内容。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平表示,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就是要始终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担当“探路先锋”。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容易导致权责不一,也加重了困扰法院已久的审判效率提升难、案件责任追究难等问题。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率先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按照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其他辅助人员即“1+2+3+4”的合议制模式,以及1名审判长和若干名辅助人员的“1+N”独任制模式,组建以审判长为中心的审判团队,使得法官的职、权、责高度统一。改革施行两年多来,该院结案数同比上升31.21%,一审服判息诉率同比上升9.13%,信访投诉量同比下降21.59%。 这项改革试点范围如今已扩大到深圳市中院和盐田区法院,改革剑指司法“顽疾”——司法行政化,建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作为全国试点的广东,不少法院、检察院都在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改革新路。在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正在对审判权运行机制、人员分类以及审判、人事、政务管理进行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改革;人民检察院也正在进行综合改革,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努力建设创新型检察院。 “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只要思路对头、步骤稳妥,认真扎实地去做工作,很多难题是可以破解的。”今年7月15日,孟建柱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说。 各级政法机关以勇往直前、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为维护公平正义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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