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6
星期二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简讯 >> 正文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收紧”
乐清一正县级干部被收监执行余刑
时间:2014-10-30 09:33:57    作者:岳思轩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根据中政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一名原正县级干部罪犯决定收监执行余刑四年八个月零七天。

叶某系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曾是一名正县级干部,后因犯受贿罪于2008年12月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其因脊髓疾病致身体不全瘫(四肢肌力不同程度下降)、高血压、糖尿病,被关押九个多月后,于2009年4月7日,乐清法院根据当时相关规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接下来五年,叶某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得以暂予监外执行。

今年中政委发布(2014)5号文件,即《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类犯罪”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即通俗称“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作出专门部署。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三类犯罪”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比其他犯罪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今年4月,叶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并决定是否准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结论为,叶某脊髓型颈椎病,肢体不全瘫痪,兼有高血压、糖尿病、痛风性关节炎等病症。乐清法院审查认为,叶某病情均不符合职务犯罪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余刑四年八个月零七天。

据悉,乐清法院已按规定将收监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社区矫正机构乐清市司法局,由其根据相关规定将叶某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朱玲丽]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