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职务犯罪高发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4-11-06 11:25:25 作者:冯少辉 来源: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资金的大量投入及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涉农职务犯罪问题愈加突出。2011年以来,郯城法院共审结职务犯罪案件64起,其中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2起,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4.4%。如何防范涉农职务犯罪,确保国家涉农资金安全和农村基层政权稳定,已成为亟需破解的课题。 一、涉农职务犯罪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1年至今,郯城法院共审结涉农职务犯罪22件,占同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4.4%,所涉案由有受贿16件、贪污7件、职务侵占6件、非法拘禁3件、挪用资金1件,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1件(其中存在交叉),涉案金额380.6万元,平均案值17.3万元;判处人犯24人,占同期职务犯罪人数的34.3%,其中村支两委成员14人,乡镇工作区书记、办事处主任9人,县委驻村包村干部1人。24人中,22名为党员,且有2人曾任县人大代表,2人曾任所在镇人大代表。从量刑上看,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5年以上不满10年6人,3年以上不满5年5人,不满3年7人,免于刑事处罚1人,其中适用缓刑8人,缓刑适用率为33.3%。 (二)主要特点 1、涉案人员多为乡镇涉农工作负责人或村委“一把手”。分管区域村务管理工作的乡镇工作区书记及办事处主任,在利益面前抵挡不住诱惑,利用计生管理、人事任免、资金分配及业务审批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或索取贿赂的情形屡见不鲜。村委一把手滥用权利非法挪用、占有专项资金或套取国家拨款行为增多,部分村委成员甚至利用计生、殡葬、土地管理等职权巧立名目、明码标价收取“好处费”。 2、作案手段简单、作案次数较多。作案方式多表现为直接贪污受贿、非法报账截留、私自侵吞挪用、为集体账户制造虚假债务以及通过扶贫、搬迁等重大项目申请套取资金等手段,手法相对较为简单。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另一突出特点是犯罪次数较多,特别是侵财及受贿类案件中(共计21件),据统计情况显示,作案次数超过10次的有14件,占全部案件的66.7%,其中超过20次的有9件,占全部案件的42.9%,一起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次数达34次。 3、案发领域较为集中,呈“政策性”多发态势。行政村、乡镇站所、县直涉农单位等是涉农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部门。从案情看,涉农职务犯罪发生领域广泛,在拆迁安置补偿、村集体建设工程(如下水道建设、道路硬化等)、“三农”资金(如粮食直补、农机购置补贴等)、殡葬管理及村委成员选举等环节均有发生。但同时又相对集中,表现为计划生育及土地管理工作领域明显高发,22起案件中,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包括逃避计生管理、社会抚养费缴纳及上报户口等)的有16起,占全部案件的72.7% ,涉土地管理(包括土地承包、租赁、出让及宅基地分配等)的有10起,占全部案件的45.5%。具有实际管理职能或资金流动活跃是此类案件发生的基本前提。此外,县镇驻地及附近村居由于经济相对较为发达、土地流转频繁、建设项目集中等原因,涉农犯罪更为高发,且均涉案值可达其他地域的3.5倍。 4、案发原因多为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众上访举报,主动查处较少。从统计数据看,有18起案件是由群众举报乃至集体上访至纪委、检察院及其他部门而发现查实的,占全部案件的81.8%。 二、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干部法律意识及自律意识较为淡薄,财务知识欠缺。从调研情况看,24名被告人中,具备大学文化的有4人,高中及中专文化13人,初中文化6人,小学文化1人。可见大都具备基本的文化素质,之所以频繁触法,正是其法律意识及自律意识淡薄的体现。而从案件反映情况看,其财务管理制度知识更是一张白纸,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基层乡村干部无法无天、肆意妄为、侥幸逃脱的危险心理。 2、群众的监督维权意识不强。大多数村民受自身文化程度的影响,自治观念淡薄,对涉农事项的参与意识不强,很难发现村干部违法违纪等利益侵害行为。多数案件的发现是由于在扶贫、拆迁补偿等款项落实发放过程中,真正侵犯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时,群众才会举报。 3、群众非法利益需求刺激。这在涉及计生工作的受贿案件中尤为突出,从16起涉计生案件情况统计看,为实现逃避计划生育管理、规避社会抚养费征缴等非法目的,共计230人次托请行贿,行贿金额1000元至10000元不等,7名村干部仅此类受贿事实就达二三十项,可以说计生管理工作在这些村居一定程度上成了市场化“交易”。而且该类案件由于双方“互惠”,且无关他人利益,很难被查实发现。 (二)客观原因 1、涉农干部任用与监督制度的缺陷。尽管村(居)委会在法律上定性为“基层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其承担了相当多的行政职能,甚至突破了其自治属性。在干部选举及职权行使上,其更多的听命于乡镇机关,一定程度上成了独立的一级“小政府”,作为村民意志体现的村民或小组会议实践中大多流于形式,民主监督无法行使,而乡镇机关囿于村委法律属性缺乏监督依据,村干部违规违纪行为成了监管“真空”。权力过分集中而缺少监督是涉农干部职务犯罪的关键原因。 2、村干部管理激励机制缺乏。特别是在任职补贴报酬落实问题上,从座谈情况看,村干部报酬主要来自财政补贴,各地从300元至800元不等,远低于当地收入水平,且多不能及时到位,而村务工作相对繁杂,还承担了一些公务接待,收支不对等使得部分村干部“另辟蹊径”。该现状也使得部分村干部竞选初衷便是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基于此其不惜代价在竞选时做不实际承诺,乃至贿选,而竞选成功后为回收投资而侵吞资金或收受贿赂成为必然。村干部在收入、晋升等方面合法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得新鲜血液很难充实到村干部队伍中,致使其队伍素质长期难以提高,缺乏竞争更使得长期任职的干部集权及懈怠思想滋生,诱发犯罪。 3、涉农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使用监管缺位,涉农项目的财务制度有些流于形式,为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一些资金不进乡财政所账户或村集体账户,而是另找账户或个人私开账户套取现金,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暗箱操作,为贪污挪用提供了可乘之机。财物监管、审批、使用的漏洞,成为涉农干部职务犯罪的温床。 三、防范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加强财务制度知识的培训。在提升干部文化理论水平的同时,应侧重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财务相关制度的知识体系构筑,避免干部因不懂法律和国家财经制度而误入雷区,确保干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政府应加强对财务的监督力度和审计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支农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要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公布,让涉农资金的信息得以长久的公开,接收社会监督。政府对使用的每一笔财政资金,从审批到使用都要全程跟踪,要对账务进行全方位审计。认真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接收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村财乡管,严堵资金使用漏洞。让资金在阳光下适用,增加财务管理透明度,构筑制度防线,使犯罪行为无机可乘。 (三)加强涉农干部任职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加强对涉农干部任用选拔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贿选行为,加强对日常职务行为的监管,畅通监督渠道,加大主动查处力度,实现违规违纪行为提前预防、及时查处。另一方面要探索村干部激励机制建设,着力提高村干部职业尊荣,鼓励良性竞争,保证规范运作,充分发挥村支两委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领头作用。 (四)发挥涉农违法案例的警示作用。提高对涉农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威慑力,同时执法机关通过下乡走访等活动,宣传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提高干部对职务犯罪后果和风险的认知度,以实现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实际成效。 总之,涉农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态势的高发性,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以确保国家“三农”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能得以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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