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
时间:2014-11-10 13:14:17 作者:刘峰 来源: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法庭制度创设并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为有效化解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以“依法治国”为主题,首次系统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和法治建设的保证机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决心。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步推进,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按照“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总要求,在遵循“两便”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法庭制度, 使法庭的设置、建设、管理更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基层社会依法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实现人民法庭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已成为摆在各基层法院面前的新课题。本文以制度分析为框架,以功能定位为视角,围绕当代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建构、人民法庭的四大功能展开论述,对现行基层人民法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作了一些探索。 一、人民法庭制度简介 人民法庭是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依照辖区面积大小、人口数量、案件受理状况等因素设立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审理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我国在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并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人民法庭的设立遵循“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于法院审理案件,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其作出的裁判即为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还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和接待信访等相关任务。 二、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 (一)人民法庭是基层司法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人民法庭的任务是:1、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2、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4、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该《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还要求人民法庭可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司法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他的架构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需要,也即基本国情,中国有一多半人生活在农村,农业大国仍是我们最现实的基本国情,要想实现国家整体的法治化,就必须努力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大农村地区的法治机构建设和法律普及力度。近年来,人民法庭不仅案件数量增多,而且案件类型多样,包括了离婚纠纷、借贷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财产权属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土地征用款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等,涉及城乡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都充分说明了人民法庭在现行司法体系中的作用不是越来越小、越来越轻了,而是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要了,人民法庭是基于中国现实国情而设立的最接地气的法治单元之一,人民法庭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司法建构的必要元素,必须长期保留和不断完善。 (二)人民法庭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 2014年1月7日至8日中央召开了政法工作会议,习近平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为国司法的重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有着天然的联系,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社会管理工作将越来越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前端,身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线,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窗口,承担着大量的具体性工作。人民法庭扎根于基层,置身于人民群众之中,不仅方便群众法律咨询、诉讼,更便于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宣讲法律,答疑解惑,在保障辖区社会安定团结、巩固基层政权等诸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五点: 1、在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稳定器作用。当前,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居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涉及土地流转、房屋拆迁等民生类案件数量连年攀升,人民法庭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在此情况下,人民法庭干警更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纠纷,遏止违法,制止犯罪,增进和谐,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 2、在地方党委、政府决策中发挥参谋部作用。人民法庭扎根于基层,贴近群众,对辖区的社情民意有较深的了解,在巡回办案中了解到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又极易引发纠纷的现象,就要在审判基础上归纳、总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再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消除这些隐患的司法建议,使之尽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3、在法制宣传中发挥排头兵作用。大力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识,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综合治理浩大工程的基础。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办案平台,以案说法,加强普法。通过挑选典型案例到乡村、集市、社区现场开庭,以案讲法,使旁听群众深受教育,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4、在基层人民调解中发挥指导员作用。人民法庭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神圣职责,通过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对乡、村调解组织在业务上给予必要的指导,全面提升调解人员的法律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帮助基层调解组织及时妥善地解决大量的民间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 5、在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发挥过滤网作用。人民法庭身处基层,每天除正常的审判工作之外,还要接待大量的来信来访,这些来信来访问题大多处于矛盾的萌芽状态,人民法庭通过高度重视接访工作,热情细致地接待,详细答复每一位到访者,使他们带着疑问、不满而来,带着明白、满意而归,及时妥当地处理好这些问题,大大减少了矛盾转化为案件的数量,节省了司法资源,有效避免越级上访、缠诉缠访事件的发生。 (三)人民法庭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石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两个100年”奋斗目标之一,全面小康社会更加强调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也为人民法庭的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法治运行成熟稳定是小康社会的重要特征和保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也应该大有作为。人民法庭担负着大量民事案件的审判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石。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通过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可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人民法庭审理的每一案件,不论从实体或程序的处理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对小康社会的具体体验,审理好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案件,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依法处理好相邻权等纠纷,能促进邻里关系的改善;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依法及时审理买卖、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能促使合同主体双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秩序。人民法庭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不仅是对个案纠纷解决的过程,也是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的过程。通过规范审判行为,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增强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通过履行好法官释明义务、举证引导义务,引导当事人根据诉讼规则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公民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引导他们通过正确的渠道、正确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旁听制度、宣判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等,使人民法庭在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促进诚信友爱等方面起到示范教育作用。人民法庭对于涉及当地经济发展大局和当地有影响的案件,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案情,争取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协调,既能履行法庭的审判职责,又可依法保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不仅仅是判定一个案件当事人的是与非,而是要通过案件的审理,通过解决当事人发生的纠纷来稳定社会,做到依法平息矛盾纠纷,使复杂的社会问题转化为相对明确的法律问题,经过规范的程序加以理性解决,促成案件的有效解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四)人民法庭是涉农法治改革的侦察兵和情报员 涉农法律和政策的改革往往波及面广、影响巨大,必须做好充分的基础信息搜集和实践论证方可启动,现实中,绝大多数人民法庭都设在乡镇,他们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基层,最大优势就是和人民群众融为一体,对于农业的新发展、农村的新现象、农民的新需求了解最及时、最直接、最具体,所以说,人民法庭不但担负着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化解农村矛盾、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担当着国家涉农法治改革的侦察兵和基层法治动态情报员的重要角色,这是多年来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乃至人民法庭自身都未能充分重视和发挥的重要功能。 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必然推动农业生产实践的不断向前发展,生产关系也必将作出调整以适应其要求,由此而引发的新型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如不能及时得到现行法律制度的认可和调整,必将以“非法”的形式寻找突破口以谋求自存,但其发展很有可能因受限而致畸形,进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程,许多伟大的农业变革都是广大农民根据现实需要而进行的自发行为,这些革新往往及时反应了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这一社会发展规律,但这种生产关系的变革却大大超前于法治的改革进程,突破了当时的法律框架,具有一定的“非法性”,诸如当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十八个农民是冒着被枪毙的风险进行的,获得巨大成功并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发端,而今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其实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在部分农户间实现,但也都是私下行为,直到近年,国家相关法律才正式作出明确规定,认可和鼓励土地合理集中,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适度发展规模农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土地溢价的收益归还给农村和农民,以上法治变革都事关农民最大的切身利益,然而无一例外都是先有农民自发创新行为,多年之后才有国家统一法律规范,毫无疑问,法治的落后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速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农村人际关系、家庭关系都将不断转变,中国农村社会的纠纷类型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人民法庭作为中国司法深入基层的终端触须,应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法治改革和创新的敏感性,及时将农业领域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运用法治思维进行考察和判断,发现并总结规律,向相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建议,为农业创新争取最大的法律空间,为法治改革提供最及时的方向指引,从而使农村改革不再是一次次“无法无天”的地下行动,法治完善不再是一场场迟延滞后的倒逼式改革。 综上,人民法庭制度在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既有存在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必须将“两便”原则贯穿始终,加大对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完善其硬件设施,培养新型法庭人才,创新工作思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其以审判调解为中心的综合社会职能,使之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小康社会、助力农村发展的前沿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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