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的“家庭暴力”问题应引起重视
时间:2014-11-13 09:19:41 作者:刘超 赵泽浩 来源: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2011-2013年,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224件,约占13%,其中造成轻微伤以上较严重伤害的案件21件。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日益增多,恶性家庭暴力伤害案件频发,应引起足够重视。罗庄法院通过对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进行调研,分析反家庭暴力存在的难点和不足,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反“家庭暴力”存在的难点和不足 一是法院对“家庭暴力”认定难。2011-2013年罗庄法院审理的224件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真正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仅有6件,且其中4件是被告自认。审判实践中,审判机关通常将被害方损伤达到轻微伤以上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依据,认定条件较严格。此外家庭暴力具有相当的私密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加之受害人缺乏收集证据意识,造成取证困难。 二是对施暴人的惩处力度不足。当前我国在新修改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明确提出公安机关有责任干预家庭暴力,但规定的救助措施仍过于原则化,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纠纷,虽然出警但立案不多,即使在受害人强烈要求下立案,也多作治安案件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伤害,触犯刑法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多次实施家暴,造成轻微伤害,屡教不改的行为,最多实施治安处罚,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大量的离婚纠纷,受害方多次遭受家暴不堪忍受提出离婚,但往往施暴者有恃无恐,甚至强加威胁,拒绝离婚,女方迫于压力和好后,很快再次遭受家暴。224起涉家暴离婚纠纷中,因家暴受到惩处的施暴者仅为3人。对施暴者的惩戒力度不足,使得施暴人始终认为家庭暴力是自己的家务事,不能引起足够警示。 三是受害人法制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一些受害人往往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迫不得已寻求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一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主观上希望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受到自身知识和能力的限制,往往不知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很多受害人,更不知也不会收集证据,甚至迫于施暴方的压力不敢举证。 四是有关组织和部门对反家暴重视不足、宣传不够。如村居两委、妇联和公安机关等组织和部门,对家庭暴力往往不够重视,往往出于维护家庭稳定考虑,对待此类案件,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不注重帮助受害人举证或收集、保留相关的证据,起不到保护弱者的作用。基层妇联、村级妇代会组织发挥的宣传教育作用缺失,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宣传不积极不深入。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不到位,没有形成对家庭暴力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妇女儿童等家庭弱势群体对反家暴知识和救济途径了解不够。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法院应加强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的力度。对受害人无法调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积极主动调查,可在开庭前做好调查材料,掌握村委会、居委会、当事人邻居的证人证言,掌握家庭暴力认定的第一手材料。在涉家暴离婚纠纷中,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可发出人身保护裁定,保障妇女人身安全。应完善立法,在现行《婚姻法》中增加相关条款或专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救助、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应当适当放宽家庭暴力的认定条件,对妇女儿童权益给与更大限度的保护。 二是加大对施暴者的惩处力度。除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拘留、罚款的处罚外,对于经多次教育,仍反复实施家庭暴力和威胁的施暴者,伤害即使达不到轻伤程度,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实践中只能根据妇女伤害程度,依照伤害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条款进行处理,因此在刑法条文中,应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三是加大宣传和救助力度,增强妇女防暴抗暴的能力。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要丰富防暴抗暴的宣传教育形式,如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时,可以把防范家庭暴力的传单、信息卡、小册子及其它宣传材料,散发给登记双方,并提供有关信息,包括求助电话、社会服务机构电话,对如何认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性质,以及实施家暴将受到何种惩罚,遇到暴力或暴力威胁时如何自卫或躲避,如何处理家庭矛盾纠纷等多项内容广为宣传。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应当在妇女节、儿童节等节日期间开展反家暴的宣传,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村居委、妇联、民政部门要加大救助力度,条件允许可建立家庭暴力立救助站,给予受害者精神抚慰和法律援助等一系列帮助。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