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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身份证年龄“缩水”7岁引发社保费补缴风波
社保局责令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被告
时间:2014-11-13 10:00: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已退休的职业病患者在报销医药费时被曝出拥有两张身份证,年龄相差7岁多。社保局因此认定其为在职人员,责令用人单位申报补缴社保款,并处罚款。11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变更身份登记信息引发的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2005年,许姨进入广东佛山一陶瓷公司从事洁具注浆工作。2006年2月,公司将许姨转为正式员工并按时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此时,许姨提交身份材料显示,她出生于1960年8月。

2010年9月,许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次年3月,许姨将社保关系迁回了户籍地河南。

 然而,就在许姨退休不久,受“招工难”影响的陶瓷公司又将具有工作经验的许姨返聘了回来,双方签订了《退休人员劳务合同》,合同期至2012年8月。不幸的是,自2011年7月开始,许姨发现自身出现胸痛、咳嗽、四肢无力等症状,辗转多家医院后被确诊为罹患继发性肺结核及双肺弥漫性改变。

2012年11月,广东省职业病诊断委员会认定许姨属于“陶工尘肺一级”。2013年4月,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许姨伤残等级为7级。

“既然是职业病,又买了保险,报销医疗费没有问题。”出于这个考虑,陶瓷公司出借了2万元给许姨治病,约定待许姨通过社保报销医药费后归还欠款。然而,当许姨向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递交报销申请和资料时,却碰了一鼻子灰。人社局发现,许姨在2013年更换了身份证,新身份证号码与旧证号码不相同,且新证的出生日期比旧证晚了7年,为1967年。

许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了《户籍证明》,证明许姨原有身份证号已作废,以现有二代证号码为准,原身份证与新身份证对应为同一人。禅城区人保局据此确认许姨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必须待陶瓷公司按许姨新年龄补缴办理退休手续至申请之日(即2010年9月至2013年11月)的社保参保费,才能办理报销事宜。今年4月2日,人保局向陶瓷公司发送了《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申报补缴。

明明已退休,却还要被勒令补缴保险费?5月9日,陶瓷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并将许姨列为第三人。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陶瓷公司是根据许姨填报的资料及提交的身份证为其办理社保和退休的,并无违法。陶瓷公司作为一生产经营企业,要求其甄别新录用职工身份证登记信息是否与本人真实情况相符,不但不合常理,也不现实。人社局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正确,遂判决撤销上述决定,要求其限期作出新决定。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有效。

11月12日的庭审持续了一下午,各方当事人对新旧身份证的法律性质展开了激烈辩论。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林劲标  凌  蔚  邱小华)  

 ■案外观察■

变更动因不明 麻烦只是开头

一张小小的身份证能引起多大麻烦?

 就在本行政案件立案前,2014年3月,许姨已将争议提交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6月3日,仲裁委裁决要求陶瓷公司支付许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医疗费等累计超过10万元。对于该结果,许姨不服,起诉至禅城区法院,索赔达11项,合计金额高达75万元。

陶瓷公司也一纸诉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并质疑许姨存在欺骗,请求判令返还事先预借的医疗费2万元。

厘清许姨的年龄和社保问题是破解上述纠纷的关键所在,禅城区法院已中止了上述两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等待上述行政诉讼案件的最终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人社局发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是要求陶瓷公司为许姨申报2010年至2013年的社保,但不等于直接补缴。一旦申报未获批准,人社局不给补缴,那许姨的所有医疗、后续治疗、补偿,都得由陶瓷公司来背。但如果能够通过更改年龄补缴社保,许姨就能获得工伤赔偿。

 在法庭上,用人单位列举了一系列入职资料、户口本资料、学历资料、病历本等,力图证明许姨均填报和确认自己生于1960年,就应该在2010年9月份达到退休年龄。“改得了年龄,改不了50年的过去,从小学、初中、高中、工作、结婚、生育的每阶段实际年龄可以变,但50多年的成长历程是不可能捏造的。”

曾经的得力员工和老东家在法庭上撕破了脸,症结还是在于身份信息背后蕴藏的经济利益。然而,年龄的真相到底如何?恐怕也只有当事者自己清楚。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法律不能亏待老实人,更容不得被“钻空子”。

身份信息岂能说改就改?其缘何得以变更、变更程序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是否需要公示、用人单位的审核义务等问题值得深思。

■庭审聚焦■

新事实能否改变已发生的法律关系

身份证的年龄与劳保关系到底有什么关系?当天的庭审围绕三大焦点展开辩论。

焦点一:新旧身份证孰真孰假

人社局认为,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唯一识别凭证,公安机关亦是唯一能确认公民身份的职能部门。陶瓷公司未能证明许姨的新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是假的,就应当以此为准。

陶瓷公司则说,身份证年龄可以更改,从小学到高中,从工作到结婚生子,每个阶段的实际年龄都可以更改,但五十几年的成长历程是不可能捏造的。由始至终,许姨填报的资料都显示她是生于1960年。许姨直至第三次换领身份证才变更了年龄,令人生疑。

而许姨给出的答复是,公安机关户籍一直登记错误,早年因自己年轻、不懂事一直没改。

焦点二:“被年轻”能否推翻“已退休”?

人社局认为,许姨自2009年9月至2013年一直在陶瓷公司工作,与陶瓷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许姨未到退休年龄,就不应当办理退休手续,而二者之间存在的亦不是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还在劳动保险法的约束之内。

陶瓷公司反驳,变更年龄是许姨提供资料主动申请的,不是公安机关首先发起的。因此,许姨一直知情,如果她能够及时告知陶瓷公司相关情况,陶瓷公司是愿意帮她继续参保的。但许姨并没有这样做,责任不在陶瓷公司。

许姨则回应,当初与陶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存在欺诈。

焦点三:年龄变更带来的社保缺口谁来补缴

人社局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身份证不合法的情况下,只能根据新身份证确认许姨还没达到退休年龄,陶瓷公司就应当缴纳社保。

相较于未缴的社保,陶瓷公司更加担心的是处理决定书涉及的滞纳金。

许姨则认为,自己与陶瓷公司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陶瓷公司应当帮自己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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